一、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
(一)重视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建设
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即侗款,主要包括款组织和款约。新中国成立后,侗族地区成立了人民政府,侗族款组织和款约的消失;但以侗款所影响下的侗族款文化仍然影响着侗族人的心理和行为。改革开放之后,在侗族地区出现了老人协会和村规民约,可看成是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即款组织和款约的嬗变体。现在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中对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如老人协会和村规民约进行了建设。老人协会是侗族南部地区所特有的村寨组织,是侗族传统社会款组织的嬗变体,符合了改革开放以来侗族南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作为一个村级社会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村寨组织的特殊性:一是它具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村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权威性;二是它参与村寨事务管理,配合村支两委处理村寨中最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或矛盾,成为村支两委的助手,同时也成为村支两委的监督者,促使村支两委公平公开处理村务。只要事物存在,就具有某种合理性。老人协会能存在,自然就有其合理性。村支两委对老人协会采取鼓励发展的态度,并采取积极措施对老人协会进行建设。村规民约是规范侗族传统社会款组织行为的款约的嬗变体,符合新时期侗族地区社会管理的需要。侗族南部地区村规民约具有传统侗族社会款约的惩罚性功能,但其惩罚性不及传统款约的效力,仅限于罚款和舆论谴责,它影响着侗族人的日常生活,在维护村寨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村规民约是侗族南部村寨的“宪法”。侗族南部地区绝大多数村寨在村口、村公共场所如鼓楼附近等有刻村规民约的石碑或木板,起着宣传、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村支两委及老人协会非常重视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新时期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上级政府及村支两委对待侗族传统款文化的自治传统因素的态度是积极的,同时结合侗族传统社会自治传统因素,对侗族村寨出现的新社会自治组织和制度即老人协会和村规民约进行引导和建设。村支两委的成员是深受侗族传统文化的熏陶,对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采取宽容和培养的态度,对侗族传统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社会管理中融入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
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过程中融入了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对村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视老人协会的作用。比如村寨管理中很重视老人协会的作用,村支两委将一些村务管理职能赋予了老人协会,这些职能有:一是防火防盗安全的宣传教育、村寨间联谊和村寨内外纠纷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等。上级政府对村寨老人协会的职能和作用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的,并派有驻村干部协助村支两委帮助老人协会建立健全老人协会的章程和相关制度。二是政府社会管理中融合侗族传统款文化中的款约因素。村规民约或乡规民约是侗族传统社会款约的嬗变体,这种民约对乡村社会约束力很强,能很好规范乡村社会关系。侗族南部地区侗族村寨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的制定,有的乡镇政府的参与,表现为乡镇政府派驻村干部的参与,依据村寨老人协会及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而制定。这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具有乡村气息的特色,主要是规范村寨社会的关系,惩罚违反村规的行为。三是政府社会管理中重视对村寨其他社会团体的建设,引导村民参与村寨社团或组织,积极参与村寨的建设中。村寨社团组织,主要有画眉协会、腰鼓队、山歌队、侗族大歌队、侗戏艺术团等。这些社团组织不是每个村寨都有,而是村寨根据自己的特色而建立的。村支两委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村民加入适合自己的社团组织,在组织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和相应的作用。事实上,是鼓励村民加入各种社团组织之中,过社团组织生活,发挥村民在组织中的特殊作用,促使村寨社会生活组织化和有序化,有助于政府社会管理。
(三)重视管理主体的产生及其作用
管理主体是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体。在村寨乡村社会管理中,社会管理主体有:一是村支两委及其领导成员;二是老人协会及其领导成员;三是其他社团组织如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中青协会等及其领导成员;四是村民。政府社会管理中非常重视管理主体的作用,尤其是选择村支两委的主要负责人费劲了精力。在T侗族自治县PT村调研时,村一位领导说,“乡镇一位领导说,村里选上了我,他的心里悬着事就定了下来”。从村领导的话中可以看到,虽然村选举是村寨的大事,同样也是乡镇的大事。选择一个村寨能干有创新的领导人是不容易的。优秀的领导者是村寨之福。村支书是村支部委员会提名,上级党委认可,并由村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也可由上级党委任命的。村支两委的主要负责人是村寨的主要领导人,对村寨发展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选择这样的负责人,上级政府及村寨不得不慎重。对于老人协会的负责人产生也是通过村寨共同推选产生,老人协会的负责人一般是退休的村干。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成员也是该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支两委的负责人的产生,政府是非常重视的。老人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等的负责人的产生过程,村支两委是直接参与并领导之。从这可见,村支两委对老人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产生是非常重视的。重视管理主体的作用,就是充分发挥管理主体在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而不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促使管理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自己的职责。村支两委是村寨社会的领导者,对村寨社会管理负有全面的责任,对村寨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老人协会作为传统社会款组织的嬗变体,承担着防火防盗、村寨内外联谊和纠纷协调等职责,这分担村支两委的某些管理职能,某种意义上是给村支两委减负。其他社团组织是在各自活动范围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比如养鸟协会是养鸟人的协会,凝聚养鸟人的组织,是爱鸟养鸟的宣传教育的组织。只要村寨各个社团组织按照自身职责进行工作,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村寨社会就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总之,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是侗族地区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或行为进行归纳和总结,是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长期经验的积累,凝结着侗族地区人民的智慧。但在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或教训,需要进一步梳理或总结,以便在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过程吸取不足或教训,发扬优良经验,完善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促进侗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存在的教训
(一)同质化管理现象普遍
同质化管理是指政府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和内容等呈现一致性的现象。侗族地区同质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组织体系设置雷同现象普遍。侗族南部地区乡村社会,村寨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基本上是相同的。村支两委、老人协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设置基本上每个村都有。还有的村寨不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部门或机构较多,往往与上级政府部门的对口,这与上级管理部门在村寨扶贫有一定的关系。比如T侗族自治县PT村设置有一个气象信息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平时没用,设置这个办公室原因是因为上级政府气象部门在这里扶贫了。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往往是根据政治管理组织系统的需要而设置的,具有政治性和管理性。根据这一要求,在村寨设置村支两委是必需的。但大多数村寨设置一些管理部门或机构基本上雷同,比如综合治理办,村调解小组等,在名称上都一样。脱产的村寨领导成员,主要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和村计生专干。其他岗位的人员都非脱产的。村领导成员往往身兼数职。村级组织管理体系设置的雷同现象普遍,这是村寨社会管理雷同的组织因素。二是管理内容雷同。村寨事务来看具有普遍的共同性,主要包括村务建设、村寨内外纠纷的协调和村寨事务的管理等。由于所处环境不同、居住人不同和文化传统差异性,在管理内容应该有所差异。事实上,属于一个县行政区内的侗族村寨在管理内容上基本是雷同的。按照县里对乡村社会管理的要求,村寨管理出现整齐划一,管理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呈现雷同的现象。比如,社会保障、社会医疗管理内容,一个县所属的村寨是一样,这只是从形式上执行了政策,没能根据实际情况促使管理内容符合村寨的具体实际和需要。在社会具体管理方面,不同村寨情况不同,社会管理内容上应该有所不同的。
(二)对侗族文化自治传统因素的挖掘和利用不够
侗族自治文化传统因素如款约和款组织等的挖掘和利用不够,主要表现为这些方面:一是只重视款组织和款约的嬗变体如老人协会和村规民约等的象征性意义。侗族南部地区村寨设置有老人协会,老人协会活动成为老人自娱自乐的组织,有的村寨对老人协会组织在协调村寨内外纠纷或矛盾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使其成为一个摆设。每个村寨都有村规民约,但真正认真执行和实施之的村寨较少。二是村寨自治文化传统因素丰富,但对村寨款文化的定期讲款活动、款文化某些仪式和寨老等因素的挖掘不够,没有将这些自治因素很好运用于实际的管理之中,使之在侗族村寨发挥管理协调的作用。三是对侗族款文化自治性的把握不到位。对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的研究,学界局限于学术层面上的探讨和思考,而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如何运用于实际侗族地区社会管理且成为符合侗族实际的新型管理方式的研究则很少。款文化的实质是自治性,这种自治性表现为侗族人自觉自愿且平等参与侗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从这个意义上看,与现在“人民当家做主”是一个意思。现实中款文化中的“自治性”本质是村寨现实生活中未能充分体现,多数村寨表现出村支两委强势管理,村寨自治性体现不足。
(三)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逐渐流失
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逐渐流失,主要表现为:一是随着侗族南部地区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具有民俗民族文化特色的村寨逐步被开发为旅游村寨,以促进侗族这些侗族村寨经济发展。侗族村寨重视民俗文化开发和传承,而忽视款文化自治传统文化因素的创新和传承。二是外来文化影响。侗族南部地区年轻侗族人外出打工、读书和交流,外面的思想文化观念逐步影响外出的年轻侗族人,外出年轻侗族人的观念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对侗族南部地区侗族款文化自治因素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传统侗族款文化未能给他们带来实惠利益的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了改变,这也会影响到侗族人对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的传承。三是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直接移植到侗族地区,形成了建国后至今的政府社会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这些政府社会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对侗族地区的社会管理方式实施较为有效的管理,从而影响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的创新和传承。虽然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因素,在当前侗族地区社会管理中仍然有需要,但当代政府社会管理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强势植入,慢慢取代了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的职责和功能,使侗族地区部分侗族村寨的村规民约和老人协会成为摆设,直接影响侗族人对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的态度和行为,这也是造成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流失的重要因素。尽管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村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特别是引起侗族地区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重视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在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借鉴价值。
三、借鉴
侗族南部地区社会管理的经验是否在更大范围内具有普适性,是否可供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借鉴,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普适性是指尽管个别因素也许是特殊的,但是,它总蕴含着一定的普遍性真理[1]。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是否在其他民族地区内有适用性。依据归纳理论,是从特殊向一般化,从众多的不同的纷繁现象中看到其共同之处,通过提炼而形成理论,可以适用在某特定领域或用它来分析类似社会现象。通过分析历史文献与现实考察的个案文献资料所获取的理论,有着“走错一步棋,满盘皆输”的风险。本文是通过现实的典型个案调研资料来对“少数民族文化自治传统与政府社会管理的关系”进行考察和分析,并对两者互动关系的规律进行论证。这种研究的设计方法是符合“对一个广为接受的理论进行驳斥或检验(也可类推到驳斥式的实验)”[2]。理论观点如果是普通认可的,只要通过某一个案的文献资料来分析和论证,就能检验它的正确性。从个案的代表性来看,个案在多大程度上有代表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也可以达到以偏概全之目的。以侗款为案例,对“少数民族文化自治传统与政府社会管理的关系”进行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试图探讨两者的互动关系规律,这规律是:在民族自治传统较为浓厚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自治传统与政府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与社会和谐。这条规律,具体反映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方面。或者说,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充分体现着少数民族文化自治传统与政府社会管理的关系规律。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是否可被其他民族地区借鉴,使之在更大范围内有普适性。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一是典型性。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是否具有典型性。典型性就是能够代表一类事物的共性。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也有民族自治传统如苗族和水族的议榔制等,这与侗族侗款制是相类似的。当前政府社会管理中,只要是民族文化自治传统较为浓厚的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不得不考虑民族自治传统因素,也只有将当代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同这种因素有机结合,才能创造新的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与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是具有一致性。或者说,两者在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方面是具有共性的。因此,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是具有某种典型性,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中是有可借鉴之处的。二是相似性。相似性是指共同研究的对象具有某种条件的相似,只有条件相似,经验和教训才有可能被借鉴。侗族款文化自治传统与其他民族文化自治传统的有相类似,这种类似性在本质上表现为自治性。比如,苗族村寨议榔制,与侗族村寨寨老议事制是相类似。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也要结合其民族文化特性,而开展政府社会管理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侗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与教训,可供其他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借鉴。
作者:江明生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