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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研究

一、成都市现代农业主要经营模式基本特征

调查发现,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家庭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大户、农业职业经理人(CEO)等,这些经营主体间相互组合,形成了不同经营模式。表2列示了几种主要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由表2可见,从利益联结方式看,最紧密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其次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可能是松散的,也可能是紧密的,但实际中松散的比较多,特别是“合作社+农户”有的甚至只有合作社头衔,并无实际经营内容;“公司+农户”模式的利益联结一般都是松散的。从农户分享利润的能力看,最高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其次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该模式目前使农户分享比例高达70~80%;而“合作社+农户”如果是利益紧密联结型的,农户分享利润的能力就较高,反之则比较低;较差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从采用的激励手段分析,每种模式都离不开货币激励,但“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体验店”三种模式还存在社会激励。从模式中各主体的归属感、认同感分析,最强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较强的有“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归属感和认同感也较强;较弱的“公司+农户”。从经营产品的质量看,最高的也是“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其次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产品质量也较高;产品质量较差的是“公司+农户”。从产生的规模效应分析,最高的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较高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如果是紧密型的“合作社+农户”,其规模效应也较高;而“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因家庭农场本身存在规模限制,其规模效应一般;最差的是“公司+农户”。从模式运行的交易费用看,产生最高交易费用的是“公司+农户”;最低的是“家庭农场+体验店”;“合作社+农户”的交易费用一般;较低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从模式是否容易吸引社会资本及其能力分析,最强的是“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等)”;如果“合作社+农户”是紧密型的,且效益好,也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吸引能力;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的能力一般;最差的是“公司+农户”。

二、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成都市农村一直不缺创新精神,从最初的“三个集中”,后来的土地“确权颁证”,至现在的“托管”经营等,无不表现出成都市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尽管如此,成都市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中也遇到如下共性问题。

(一)规模效应不明显

根据经济学理论,要提高农业从业者经营收入,根本途径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本前提是规模经营,这也正是中央连续出台各种政策推动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要旨所在。从成都市目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使用现状分析,导致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制度和保障成都市将农地产权明晰到户后,因流转制度不规范和缺乏相应保障,使转入农户和转出农户目标预期发生偏离,导致转入户不敢大量接地,转出户也不愿轻易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农户间自发的农地流转一般都仅限于短期合约上,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使得各家农户农地的数量、质量、土地附着物等的细碎化和异质性并未得以根本解决。农地使用分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还造成农地与配套公共设施的凌乱与不协调,也降低了“公共投入”的规模效率。2.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确从成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实际结果看,农民最后得到的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其中前两证的权益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虽然农民房屋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乡村民俗归农民长久占有、使用和继承一般没有太大问题,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界定的承包经营权,在过去多次调整的背景下,如果不能明确期限,这既可理解为农民长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理解为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间不确定。如果是理解为后者,无疑会阻碍确权后的土地流转效率,这正是成都市从2008年3月开始虽已投入大量成本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并没有实现土地大规模流转期望效益的根源所在。

(二)在大多数模式中农户处于产业价值链利益分享弱势地位

根据我们对成都邛崃市茶叶、生猪两个产业实际调查,两个产业“产、加、销”完整产业链各环节利润构成均存在很大差异(详见表3、表4),农户始终处于产业价值链利益分享弱势地位。表3显示,在整个茶叶产业链利润总额为518.2元/斤时,而茶农生产环节的利润只占6.60%,加工环节利润为24.99%,销售环节利润达68.41%。如果茶叶加工与销售连成一体(邛崃市某茶叶公司的加工销售实际即为如此),其在整个产业链中分享的利润可高达93.4%。可见,在整个产业链中,农户获得的利润极其微薄,利润最高的环节是销售环节,如果能使农户生产与加工、销售融为一体,无疑会大大提升农户经营收入。表4也显示,在整个猪肉产业链利润为4.727元/斤时,饲料生产加工环节占13.26%,农户养殖环节占24.96%,屠宰销售环节为61.78%。如果饲料生产加工与屠宰销售连为一体(例如邛崃市食品公司即如此),其分享的整个产业链利润还可高达75.04%。可见,在猪肉产业中,利润最高的环节仍然集中在最后的加工销售环节。

(三)缺乏有效金融创新支撑

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通过小额贷款或担保贷款不足以解决资金需求,往往需要产权抵押融资。成都市虽已具备实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融资基本条件,抵押物已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已确权颁证),抵押服务体系已建立(已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不积极、有顾虑,即使有开展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案例,都需要追加农户房产等其他可变现资产才能抵押贷款。仔细分析个中缘由,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明确其占有、使用、收益、继承等权能的永久性期限有关,也与农村土地建设投入形成财产具有不可分割、不可移动、风险高以及变现能力差等特征有关,还与现行正规金融机构针对单个农户运营成本较高有关。分散的农地要想成为正规金融的抵押品一直也是世界性难题。目前,在正规金融支持乏力下,金融创新在农村又遇新难题:1.资金互助社发展遇阻且较缓慢资金互助社本是通过一个封闭村庄内部聚集村民闲散资金以实现资金相互融通的一种资金互助组织,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人称为“内置金融”。但这种组织因依靠“内生机制”运行,过程一般很缓慢,且依赖村干部的道德约束和实际经营能力。不仅如此,国家也对这种模式的农村金融互助组织发展持谨慎态度,据相关资料统计,从2006年国家允许开始搞资金互助社以来,到2013年7月共批准了49家,而同期村镇银行则批了近1000家。最近甚至有人开始怀疑四川凉山冕宁“建设村”模式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2.土地流转信托审慎运作信托的本意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土地流转信托就是将农民的承包土地通过流转集中起来交给土地信托公司,土地信托公司再负责筛选经营主体。在这种模式中,经营主体的筛选范围完全可能突破土地本身所在的村庄,吸引资金实力雄厚、知识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先进的城市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按理说,这不仅有效解决了发展现代农业急需的知识、技术、资金和先进管理方式,而且能真正快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但同时又有人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造成土地大规模集中?步子是不是太快?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会改变等等?因此,实际中迫使真正尝试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湖南益阳草尾镇,又该思索如何控制土地流转年限和流转面积了,至于该模式设计的第二步(给每个参与信托流转的农户发一个相当于有价证券的权证)与第三步(建立益阳市土地流转市场,权证可以抵押、担保、交易等)更要审慎运作了。

三、对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建议

通过对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创新实际调查,我们发现创新一直存在于农村变革的细胞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历程,总体而言呈现出明显的历史渐变过程,且每一次变革和创新都融合了政府引导和基层“边际革命”的双重力量。[1](P.70)因此,对待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种创新模式,我们应尽可能地持包容、允许试错的态度,以便为各种模式创新实践搭建较为宽松的平台。

(一)允许并支持多种经营模式共存

多样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出现后,如何把土地、劳动力、资金以及经营者的才能(或企业家才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是选择“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农业职业经理人、公司)”,还是“家庭农场+体验店”等经营模式的基点,经营模式应交给市场来选择而不是政府来选择。因为农业上经营不同的产品,其风险、技术要求、土地需求以及管理方式等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就是同一产品处在不同时期因情况变化也会出现很大差别,所以理性的是各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及变化情况和利益最大化目标选择最适宜的组织经营模式,这就注定了模式选择一定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经营模式一刀切,只会扭曲资源配置方式,产生效率损失。例如,如果经营的是鲜活农产品,比较适合“农户+合作社”模式;如果从事的是景观农业,就比较合适“农户+土地合作社+公司”模式;如果经营理念是休闲体验农业,则比较适合“家庭农场+体验店”模式;如果从事粮油种植,则适合“农户+土地合作社+大户(或公司)”模式等。

(二)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际中,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银行缺乏对农地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以及经营者对土地掠夺式经营而不进行长期投资等现象,均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固定有直接关系。例如,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将农户土地承包权当作抵押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户土地的产权不具有所有权而仅为使用权,且未明示该使用权的永久特性,作为金融机构担心到期收不回贷款时无法变现处置土地使用权,如果把土地使用权标示为“永久使用”而固化,且在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条件下,相当于间接解决了土地权属中“具有无交易障碍”的所有权问题,解除了金融机构认为抵押的农地产权难以变现的顾虑,还会激励贷款农户为了保住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而按期还款。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成都市农村实际存在的各种农业经营模式,一般都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的模式甚至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不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与代理方(掌握私人信息一方)之间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代理方损害委托方利益。作为委托方,为了激励代理方实现其预期目标,就必须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便在付出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或机制运行成本)条件下,产生激励相容结果。比如,成都市农村中现正大力推行的“农户+土地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模式,该模式中最重要的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作社作为委托方要想激励代理方的职业经理人努力工作,职业经理人才能得到应有回报。双方之间究竟采用固定工资制、分成制,还是租赁制等哪种具体契约形式更好,此时合作社可以设计不同契约形式供职业经理人选择,以便有效甄别职业经理人类别,使不同能力的职业经理人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最终实现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2](P.155)

(四)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农户利益分享地位

通过对邛崃、彭州两市具体产业经营模式的实际调查情况分析,如果要提升农户在该产业经营中的利润分享比例而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应通过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尽量使产业链中各环节构成紧密型而非松散型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别是将农户种养环节通过创新经营模式和机制设计紧密融合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另一方面要提升农户利益分享地位而增加收入,重点应集中在利润构成占比最大的加工销售环节,对此,政府应通过构建有效的产销平台,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投资建设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实现“农超对接”,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经营收入,而且还可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降低农产品价格,提升消费者福利。

(五)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为农民转移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土地规模经营,不仅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农业从业者收入的必要条件。但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度如何把握,必须考虑非农产业吸纳转移农民的能力来确定。只有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才能增强二、三产业和城镇发展对转移农业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最终才能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并由此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转变。

作者:杨晗 姜太碧 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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