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80后”逐渐成为主力。根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离婚趋势朝低龄化方向发展。其中“80后”离婚率高达30%,婚龄普遍不长。可以说,“80后”已经成为目前离婚趋势的高发人群。
一、“80后”离婚案件特点
(一)从当事人角度出发
1.独生子女占大多数。“80后”是中国第一次用法制限制人类生育出生的一代。娇生惯养中长大,难逃稚嫩与轻率;在处理婚姻问题上彼此缺乏宽容理解。在全国登记离婚的夫妻中“80后”占很大比重,其中90%是独生子女。
2.女方提出离婚的占多数。据北京统计的110件“80后”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60.9%。浙江温州鹿城法院一份调查也显示,“80后”离婚案中七成半是女方“休夫”。
3.双方家长干涉过多。“80后”离婚案件中,双方父母介入的现象突出。诉讼中,双方父母及亲属大多陪同;甚至部分父母直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许多初期感情稳定的夫妻在婚后闹离婚,大多离不开双方父母的过多干预。
(二)从案件整体角度出发
1.“闪婚”“闪离”,婚龄短。2009年11月30日,重庆市有72860对婚姻解体,其中“闪离率”高达25.7%;并且近四年的数据显示,“闪离率”最高可达65%。
2.原因趋于多样化。除家庭暴力、财产纠纷、情感问题等传统原因导致婚姻破裂之外,缺乏宽容、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沉溺网络成为“80后”离婚新理由。
3.调解离婚比例较大。“80后”当事人大多没有复杂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该类案件处理情况显示,调解离婚案件占比例最高。
二、“80后”离婚原因
婚姻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深受政治、经济、文化和当事人健康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80后”离婚的原因有:
(一)经济因素
随着社会压力增大,房奴、孩奴出现,“80后”婚姻面临经济问题新考验。一部分人在经济上严重依赖父母,是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另外,“80后”女性经济地位逐步提高,打破传统生活模式,加上双方缺乏沟通,极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社会因素
经济全球化难免文化糟粕,无形中影响了游走于思潮边缘的“80后”。在错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下,一些人迷失了人生方向,追求感官享乐,视婚姻为儿戏,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当事人因素
1.草率结婚导致“闪离”。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未经慎重考虑便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导致离婚。“闪婚”不符合婚姻基本规律,导致社会离婚率升高,有悖于婚姻法设立的根本目的。
2.对婚姻质量要求高。“80后”尤其是女性,接受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对婚姻期望值越来越大;难免过分追求情调和浪漫,现实生活与婚前期望一旦产生矛盾不可调和,离婚就成为必然选择。
3.独生子女自身原因。“8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家庭责任感淡薄,相互间缺少容忍,经济依赖和家务低能等问题严重,加上父母干涉过多,加剧了双方矛盾的恶化,促使了独生子女成为离婚的高发人群。
(四)法律因素
中国婚姻法律的立法变化,客观上成为离婚率增长的催化剂。婚姻限制条件减少,登记制度简化,成本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离婚的步伐。判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规定过于原则,主观色彩浓重。
三、解决“80后”离婚的对策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更新,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面对“80后”的婚姻问题,法律所特有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日益突出。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引发我们深深思索。除了加强道德教育、坚持主流价值的舆论导向之外,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治理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先进经验,以填补空白。
(一)完善我国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现行婚姻法对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规定过于原则。何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主观色彩浓重。实践中,法官个人对原则的理解各异,主观臆断极有可能出现误解。理想立法模式应是列举与概括并存。列举离婚理由、条件,加以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来概括,弥补列举之不足,保证立法完整,使司法机关有章可循。另外,采示例主义立法是各国立法的总趋势,值得我国借鉴。以“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且共同生活难以维持”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较妥。
(二)有效控制离婚率,必须从立法入手,加强法律管理力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婚姻登记措施,控制滥离现象蔓延。面对日益升高的离婚率,世界上很多国家通过建立离婚缓冲期、离婚前公告期、离婚分居期等内容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若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不能有效预防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离婚缓冲期会给当事人以审慎时间充分考虑,有利于缓和矛盾,减少纠纷。另外,增加婚前指导和教育制度,通过培训等方式使婚姻双方掌握和学习相处之道,从而有效降低离婚率。实行婚姻登记公示制度,由双方长辈、亲友对其婚姻进行有效监督,有效避免第三者介入,对婚姻当事人形成有效约束力,从而维护婚姻稳定。
(三)“80后”所处社会阶段,思想交织复杂,极易产生冲突。解决婚姻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远远不够。建立多元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调动社会资源集思广益,将有利于婚姻问题的有效解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教育、调解、劝阻等手段,提高当事人法律观念和道德水准,维持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崔国靖 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