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拓者
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被赋予重建社会法治大任后,已过古稀之年的沈老不辱使命,用尽余生全部精力为建设真正的人民民主法院和切实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审判制度和法律法规而奋斗。沈老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五四宪法”等都起到了难以磨灭的核心作用。当新中国首部宪法公布时,沈老激动不已,写就了《为宪法草案的公布而欢呼》一文,宪法被全票通过之后,沈老感慨万分,“我从前清以来,就从事宪政运动,在历次运动中不知花了多少心血,结果都是枉费心机。今天在党的领导下,才见到社会主义的宪法,是真正人民的宪法,是真正民主的宪法。”[4](263)这就表明,沈老通过自晚清以来的革命实践,政治思想从起初的君主立宪派转变为民国的民主宪政派再转变为建国初的新民主主义实践者和马克思主义拥护者,最后于1954年在历史与现实、国民党与共产党的强烈对比下,完全成了党外的一名共产主义战士。1954年,“真正人民的宪法”、“真正民主的宪法”问世之日,也就是沈钧儒法治思想成功蜕变为马克思主义化之时,这是因为“五四宪法”凝聚沈老晚年几近全部心血和智慧的,是其一生法治思想和革命经验的总结,而“五四宪法”既基本符合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基本反映了毛泽东思想的精神,这在沈钧儒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四项内容中能够得到充分验证。
二、沈钧儒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化的内容
1.法治的地位:优于人治,是弥乱致治的根本途径
沈老对中西治国模式和政治思想的对比研究后认为西方的法治远远优于中国的人治,“欧美式政治之精神在法治,中国式政治之精神在人治”[1](72)。沈老还认为人治是导致中国政治止步不前、社会贫穷落后的重要原因,“吾国政府素重人治,而人民对于政治亦素尚感情,与欧美之一切归纳于法治者迥异,政治所以不易进步,此实为一大原因焉。”[1](79)人治社会,社会秩序稳定与否、人民群众幸福与否同当权者的素质能力的高低息息相关,这就很难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沈钧儒身处乱世,从军阀专政、政府无能的黑暗现实中认识到只有实行法治和民治,才是弥乱致治的有效途径,才能建立民主共和新国家,他说:“共和国家之统一,在合于法治、民治两种精神,而我国则始终不脱专制惯习,对人观念太重,以为有势力则可统一,无势力则无统一,喜以全国之权寄之一人。”[1](96)法治与人治实质上是民主与专制的问题,法治就是按照人民大众的集体意志办事,而人治就是少数人或既得利益集团操控政权,攫取公共资源为自身牟利。沈老从理论和实践中认识到,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都实行独裁专制,少数人骑在贫苦大众头上作威作福,这是与人民对立,结局必然是失道寡助,要被历史所淘汰。只有改变一元化领导体制,走依法治国、人民做主的道路才能实现沈老“救国家于危亡,出人民于水火”的人生政治抱负,才能彻底改变中国几千年的治理模式,才能走出不断改朝换代的“历史周期律”。
2.法治的核心:以宪政推动民主法治
在沈老的政治思想中,他极为重视决定社会性质和前途的宪法的制定和落实,因为他认为“吾国政治之病在于无法,而数年来政治之祸,尤在于坏法”[1](79)。这里的“无法”和“坏法”首要指的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宪法的根本政治保障。沈老认为,开国会是立宪法的前提,要通过召开国会来制定一国宪法,再图实现宪政和法治,所以说,开国会是促使晚清政府宪政道路的当务之急,“他事皆可后,惟国会宜最先,他事皆可缓,而惟国会宜最急。”[5]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沈钧儒在1907年向当局呈递的《民选议院请愿书》中首先就强调议院(即为国会)的重要性了。然而,沈老以全面、发展、联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深化了自身的法治思想,他认为仅仅是拥有宪法是不够的,宪法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的真心肯定和拥护,一切政治基础都建立在人民之上,沈钧儒说:“政治之根本解决在民力”[1](72),又说:“政治者之优势,全在人心之归往”[1](90)。相反,如果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切实保障,民主法治就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假使人民得不到自由和保障,那末民主的基础就不稳固。一切政治基础是要建筑在老百姓身上。无论在政治社会各方面和舆论方面,对于中国民主前途,人民基本自由,大家来推动,才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1](508)马克思主义所勾勒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个特征也可以用作当今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看不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趋势,那就说明这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方向是错误的。
3.法治的目的:依法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
沈老身处乱世,为民生计曾多次身处险境。“四一二”政变时被捕入狱,“七君子事件”中再次身陷囹圄,几乎遭致杀身之祸。更令沈老气愤的是爱国民主分子和社会贤达之士经常遭到非法逮捕、审判、处决。这些经历使沈老更加坚信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以,沈老继承了“五四”爱国运动以来的“德先生”(democracy)和“赛先生”(science)两大精神。事实上,原教旨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精神与“五四”运动所培育的民主、科学两大精神在价值导向上是一致的。沈老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将人民摆在了历史的最高位,认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由谁执政、执政多久的最终决定力量,靠压制和暴力的统治只会适得其反,“防川终必溃,决胜在民权”[6](138)。在此,沈老认识到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还人民以自由、平等、民主。
4.法治的途径: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当局权威
沈老在总结革命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法治的三条主要途径。其一,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沈老认为,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的途径有两点:一是保障人民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权,“无论对于立法机关与政府,仍必赖国民有力之监督,为其后盾。”[1](81)监督应包括来自三个层面的监督,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及同级之间形成全方位监督,但核心还是来自普通民众“下层”的监督,正如列宁所说:“当党愈来愈公开进行活动的时候,可能而且应该最广泛地实行这种监督和领导,不仅受党的‘上层’的监督和领导,而且要受党的‘下层’,受全体加入党的有组织的工人的监督和领导。”[7](678)二是普及国民政治教育,提高群众爱国守法意识。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开之日有感而发的《为宪法草案的公布而欢呼》反映了这一思想,“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普通提高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思想教育,使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执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8]为此,宪法和其他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其二,司法制度、审判制度要独立。沈老认为司法独立对于防止统治者独裁专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凡一般人民只有惟一的司法机关得加以逮捕拘禁。倘非司法机关,不论任何机关都没有对人民逮捕拘禁之权,如其有之,即属非法。”[1](482)只有确保司法独立,国家法律的效力才能得以切实发挥。其三,执政当局要有权威性。这一权威性来自政府机关的诚信守法和人民群众的诚心拥护。执政当局有了组织权威性且秉公执法,法律才拥有神圣地位,人民才心甘情愿服从执法者的判决,正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9]一切政党、组织和个人都依法办事,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到来,国家才能实现安定繁荣。
三、沈钧儒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化的原因
沈钧儒接触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时间并不比中共第一批党员晚。早在“五四”运动后期,沈老就接触到了马克思主义著作,他曾先后阅读过《共产党宣言》、《资本论》,“马克思的大著作《资本论》,更将共产党宣言底量及质加以扩充。资本论所贡献之盈余价值观,他自认为说明资本主义掠夺之实在的工具。”[10](54)辛亥革命后,沈老参加了中国同盟会,与其他会员相比,思想更加左倾。大革命时期,沈老与中共党员宣中华、潘枫涂交往密切,受他们的影响,沈老的思想和行动开始向中国共产党靠拢。此后,沈钧儒的一生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同志般的深厚情谊。在抗战后的1939年,沈钧儒就向周恩来提出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周恩来认为“先生现是民主党派的负责人,不参加比参加了作用更大,对工作更好。先生遂未坚持要求。”[11](224)为民族大业的需要,沈老暂时放弃了入党要求而听从中共中央的安排。建国后第二年,沈老再次提出入党的要求,但由于中共中央忙于建国政务而再次搁置了沈老的这一合理要求。这两件事情折射出沈老政治思想和法制观念马克思主义化的历程。事实上,抗战初期,沈老就认同中共的抗战主张,选择与共产党并肩作战。当有人攻击沈老领导的救国会不是一个中间的独立组织,而是“共产党的尾巴”时,沈老义正言辞地反驳到:“共产党是人民的党,它的政治主张是正确的,是得到人民拥护的,我们赞成它的主张有什么不好?这样做是光荣的。”[4](56)对于所谓的不偏不倚的中间立场和在国共之外造第三条船的“第三条道路”,沈老于1946年12月接受访问时给予了批评:“一般人所谓‘中’,就是不偏不倚的‘中间’,因此分为左中右,其实真正的‘中间’是没有的,只不过是近左或近右而已许多了认为‘中’是静止不动的,这绝不可能。”[12]沈老虽然最终未能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但他坚信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把救国救民的抱负寄托在中国共产党身上。沈老的一生对党忠贞不二,“永远跟中国共产党走”,他在1962年病危之际对子女谈到:“我们要永远听毛主席的话,永远跟中国共产党走。”[13](139)这是沈老人生认识的总结,也是晚年对子女们的郑重嘱咐。由此可知,沈老向中国共产党靠拢,向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取经并非被迫的,而是顺应时代形势和人民要求的自主转型、升华。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客观原因: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更切合中国具体实际;二是主观原因:沈老固有的爱国主义立场和法治社会抱负,而这与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发出点和立足点是一致的,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沈老和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和爱国知识分子一样,明智地选择了新民主主义道路和马克思主义真理。
四、沈钧儒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化的意义
沈钧儒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民主法治推进运动的理论能手和实践旗手。沈老民主法治思想向马克思主义法制观转化过程是其法治思想从空想到实际,从不成熟到提高完善的过程。沈老自1907年推动立宪请愿活动以来至1963年仙逝,法治建设运动经历丰富,先后参加了晚清宪政运动、民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国民革命运动、联蒋抗日战争、反蒋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成立、建设。但其法治思想的真正实现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标志性事件就是沈老为之倾注毕生心血的“五四”宪法的表决通过。“五四”宪法通过之日,沈老感慨万千:“我从前清以来,就从事宪政运动,在历次运动中不知花了多少心血,结果都是枉费心机,今天在党的领导下,才看见到社会主义的宪法,是真正人民的宪法,是真正民主的宪法”[4](263)。那为什么之前的法治实践都成了空想呢?原因有很多,根本的一条在于沈老没有马克思主义化的法治思想不切实际,过于空谈。沈老“五四”之前的法治思想是欧美式的议会制道路思想,要求政府当局开民选、设议会。“五四”之后,沈钧儒的法治思想涵盖两条主线,一条是民主和科学观念,另一条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和“五四”精神在价值导向上是相通的,所以沈老把二者结合起来,丰富了自身的法治思想。但一开始,“五四”精神在沈老的法治思想中占据更大的比例,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沈老发现,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更贴近中国国情,更利于救国救民,就完全偏向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只有当沈老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共产党的执政理念用于修改完善自己的法治思想时,才真正地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奠定了沈钧儒在新中国民主法治事业贡献中的首席地位。纵观沈老的一生,始终遵循“活到老,学到老,做到老,改造到老”的座右铭,始终勤奋研习马克思主义著作和毛泽东思想,努力将自身的民主法治思想和政治文化理念民族化、科学化、马中化,从而更好地结合中国具体实情指导革命大业和建设事业。沈老一生“三立”:立功立德立言,为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生,不愧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周恩来语)、“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董必武语),“非党的布尔什维克”(沈钧儒语)。沈老对国家之热爱,对组织之忠诚,对家朋之呵护,对自己之严格的作风以及所培育的崇高的人生理念和伟大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一切爱国民主人士、贤达有识之士、中共党员干部学习和践行的。
作者:单位:周育平 肖建平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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