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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棚户区改造中古建筑的保护对策

摘要:开封作为八朝古都,文物遗存丰厚,其中分布于各处的古建筑,风格鲜明,形成了开封的独特景观。而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古建筑的保护存在有一定的问题。通过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社会资本支持,以先进建筑技术为支撑,不断改善古建筑的消防、结构,使古建筑能得到最大保护。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古建筑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87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杨利国(1984-),男,河南洛阳人,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助教,主要从事建筑设计与施工的研究及教学工作

0引言

古建筑不仅是一个时代社会生产水平、风俗习惯的代表,更是所在城市变迁和发展的见证,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积淀,是一个城市的“魂”,是留给人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家园。尤其对于开封这样的旅游城市来说,古建筑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文化名片的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古建筑的存留和保护问题。

1开封棚户区内古建筑概况

开封已有2700年的历史,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八大古都之一,历史上的开封有着“琪树明霞五凤楼,夷门自古帝王州”、“汴京富丽天下无”的美誉。开封是世界上唯一一座城市中轴线从未变动的都城,因此城墙内城市格局,街巷肌理保存完整,造就了以“七角八巷七十二胡同”为代表的厚重的胡同文化。其中,开封各种名人故居就深藏于这些胡同当中,这些名人故居是开封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现存的名人故居有20多处,具有代表性的有刘青霞故居、张钫故居、王家大院、徐世昌故居等。经过调查核实,开封现存的名人故居主要集中在老城区的棚户区内,都属于拆迁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不只是简单的“拆”和“迁”,而是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来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通过古建筑来传承与对接城市历史文化中精粹的部分,通过文物保护来体现和谐发展的城市建设理念。

2开封古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2.1古建筑的管理缺失

关于古建筑的保护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单位,上下保护网络的建设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尤其缺乏基层的巡查和保护人员,文物保护部门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致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不够。政府在古建筑保护立法方面滞后,仅在国家层面用“不可移动文物”对古建筑保护做了比较笼统的描述[1],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使古建筑的保护无法可依。随着旅游业和房地产的日益兴盛,开发商往往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视自己片区内的古建筑为累赘、包袱,进而在所谓的开发建设中将文物大加改造甚至当作障碍私自拆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政府相关部门却无动于衷。

2.2重单体,轻街区

“重单体,轻街区”是许多城市古建筑保护存在的一个通病,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古建筑应当与周围的胡同文化、街区建筑相得益彰,但是在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往往仅对某一栋或几栋古建筑加以保护,但是周围的建筑在拆迁中却成为断壁残垣或一片废墟,周围将建成许多高楼大厦,使得历史街区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成为没有灵魂的“新”街区。

2.3古建筑保护资金不到位

对古建筑的保护是一项非盈利性的公益事业,它是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但是古建筑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所需资金较多,开封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不高,虽然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但是公共资金缺口较大,仅仅依靠财政拨款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古建筑的修复、翻新、加固、重建都无从谈起。有的古建筑甚至连基层业余文物保护队伍的补助经费都无法落实。

2.4消防隐患较大

中国的古建筑大多为砖木结构,木料应用较多,其最大的缺点是木材的可燃性和易燃性,所以其耐火极限较低,且有些建筑内有着大量的易燃性装饰物,一旦起火扑救困难。例如,2009年7月25日凌晨,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怀德堂燃起了熊熊大火,几个小时后,火焰终于被扑灭,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残垣断壁,百年老建筑毁于一旦[1]。处于棚户区内的古建筑和一般的民居距离较近,有的仅有一墙之隔。棚户区居民为了生活的需要,冬季采用煤炉或者明火取暖,稍有不慎势必会引起火灾。棚户区到处纵横交错的电线盘踞在屋檐下方,有的电线甚至裸露,触目惊心。开封的古建筑大多在胡同和巷子的深处,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和救援设备根本无法进入,另外,棚户区也没有消防管道和消火栓。这些都对古建筑的保存和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

2.5人为破坏严重

开封棚户区内人口众多,拆迁工作复杂,再加上公众保护意识较差,对古建筑的基本知识知之甚少,更不能理解其历史文化价值和科研价值,不能真正地在思想和行动上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甚至在某些时候做出了破坏古建筑的行为。开封棚户区内出现较多古建筑一些装饰性的砖雕、木雕、瓦雕丢失的情况,极大的影响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另外,有的居民私自占用古建筑的院落,或者在古建筑的墙面打洞,利用古建筑的院墙翻新修建自家房屋,造成古建筑自身耐久性和承载力的降低。

3开封古建筑保护的对策

3.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古建筑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有效的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部门,把保护古建筑的职责和义务履行到位。政府还应当加强立法,对于古建筑进行登记、挂牌保护,针对不同建筑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保护条例和修缮方案,如《张钫故宅保护规划》、《开封府文庙棂星门维修设计方案》等数个“省保”单位的维修方案和规划。例如,2013年6月,文物部门为开封市区内200余处老建筑挂上了不可移动文物标志牌,因此在鼓楼修复和街景整治过程中,始创于1913年的名副其实百年老字号———“王大昌茶叶店”和西邻是民国年间开封最大的金店———“万福楼”,因为挂牌保护而幸存。另外政府要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的监管,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关系而恶意破坏古建筑,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人工降水、打桩施工造成古建筑的沉降和裂缝,对于这些破坏古建筑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3.2增强公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

开封古建筑较多,单靠政府的力量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广大民众更应该成为保护事业的主体参与者。人民参与是最好的保障[3],成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团体,通过摄影大赛或者图片展示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古建筑的艺术美,宣传我国传统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使古建筑保护范围中的人民群众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实现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古建筑保护和传承工作。另外,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让人人成为古建筑保护力量。

3.3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在土地开发和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和可行性分析阶段,政府部门要组织城建、规划、文物保护、居委会多发参与论证,尽可能的让古建筑保护的“圈”和城市建设的“圈”没有交集。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有选择性的保留古建筑,这样可以避免古建筑的保护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间的矛盾。对于像张钫故居、双龙巷等有文化底蕴的古建筑和胡同是一定要保留下来的,需要保留的胡同或古建筑和拟拆除的棚户区之间设置缓冲区,避免拆迁和施工对古建筑造成破坏。对于有些胡同是后来建造的,或者是棚户区内的民居和违章建筑,没有文化价值或文化价值不大的,可以考虑拆掉重新规划。

3.4以先进的建筑技术为支撑

对于确实妨碍拆迁的古建筑,考虑采用整体平移或顶升技术,用托换梁与原结构墙体共同承担上部荷载,在施工过程中充分监测建筑的受力、变形、振动,保证建筑安全。例如,2012年武当山遇真宫大殿整体顶升15m,2001年广州锦纶会馆整体向北平移80.4m、向上顶升1.085m,取的巨大成功,这些都为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探索。另外,利用现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材料将古建筑进行一定程度的翻新,这样才能促进该建筑的二次利用,翻新是在恢复原建筑所有优点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其文化意义不会因此流失[4]。

3.5重视古建筑的消防工作

明确古建筑的权责关系,消防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水井、市政管道,在不影响古建筑结构完整性和艺术风格的前提下,在室内外设置消火栓、消防水缸,在重点古建筑内及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重点部位有条件可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已建的柱、梁、枋、檀、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在木材的表面涂刷或喷涂防火涂料,形成一层保护性的阻火膜,以降低木材表面燃烧性能,阻滞火灾迅速蔓延。优先拆除影响古建筑安全的民居,保证防火间距。

3.6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古建筑的开发与保护

借鉴国外和国内的成功经验,比如法国、美国、墨西哥等国家[5],在政府保护抢救的同时,鼓励支持民间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以形成国家和社会共同保护的良性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古建老宅的保护利用,并推出了土地使用、房屋权属变更、贷款贴息、税费优惠、古建筑保护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另外,可以成立古建筑保护基金会,专门对外吸收资金,组织力量定期对古建筑进行加固维修。

4结语

以开封名人故居为代表的城市人文建筑,对于这座城市的重要性是绝对不可小觑的。这些有着深厚底蕴的老房子,是开封弥足珍贵的人文遗产,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结晶。通过政府、社会各方不断的努力,在城市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古老神奇的神州古建筑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为开封的旅游事业的发展锦上添花。

参考文献

[1]邱盼.试论我国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J].山西建筑,2009(35).

[2]曹永康.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控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8

[3]丁永苗,孟祥武.浅谈兰州市古建筑的保护问题[J].甘肃科技,2013(29).

[4]邵琳.古建筑改造及其保护研究[J].中华民居,2014(9).

[5]顾方哲.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与启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杨利国 李向 单位: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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