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进行总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省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对自然保护区和其它具有特殊生态、科学研究、旅游价值的特殊区域划定保护红线,实施立法保护,严禁开发”。二是海南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迫切需要。省委在《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近年来,海南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成为让人羡慕的亮丽名片,其中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保护有不可磨灭的功劳。海南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海南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更离不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将成为美丽海南的精华和标杆。三是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要。1991年9月20日,我省率先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年后,国务院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方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有些规定已不符合目前管理的要求;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普遍存在滞后的问题;很多自然保护区没有管理机构,部分自然保护区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低,建设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完善,自然生态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成本太低,保护区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予以解决。
二、《条例》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1994年颁布施行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部门都认为国家的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然保护区法的起草列入了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后,将该法的起草作为工作重点,并将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概念整合在一起准备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我省于2000年底提出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省人大将其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其列为2003年“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但因国家启动《自然保护区法》立法工作而暂停。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正式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几年来,经过认真总结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教训,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各省的立法经验,征集各方意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修订内容已不仅仅局限于“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为与国家条例名称衔接,将现行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内容由原来的五章三十四条修订为六章五十六条。现对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职责1、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一是增加自然保护区审批环节的综合管理职责。二是增加信息发布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三是增加管理评估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四是增加监督检查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2、进一步明确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一是明确设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直接管理的职责。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一是增加编制发展规划的规定。二是完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时间等具体要求。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一是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机构、经费保障要求。三是完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相关程序。四是增加设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规定。五是完善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程序。
(四)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一是完善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二是完善界标的设置和管理规定。三是调整和取消相关审批事项。四是完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理规定。五是从严规定在实验区建设生产设施的审批。六是明确对未分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七是明确了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保护区重叠区域的管理。八是严格禁止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引入。九是完善对科学考察等成果副本的提交规定。十是增加了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增加规定了处罚情形和提高了罚款额度。二是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违法责任。三是明确了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违法责任。此外还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的原则、监督检查等内容,对现行条例中仍可适用的条款予以保留并进行了文字修改。
作者:张丽萍 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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