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经济论文 > 区域经济 >

经济法教学模式反思与探讨

一、他山之石——当前世界主要案例教学模式概览

1.案例教学改进的新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真实案件为对象,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代理两部分组成,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实战性强。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其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2]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具有成本高(经费、师资、小班授课等方面要求高)、身份约束(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局限性,因此,教学成本较低的模拟法律诊所成为很好的替代品。这类诊所根据真实客户法律诊所的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合适的问题重新组织教学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法律诊所课堂。模拟可以是对全部案件,也可以仅挑选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围绕某些技能进行。2.独树一帜的实务训练模式——德国的“实例研习”德国的“实例研习”是和它本国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法律思维方式、理念以及法官和律师的选拔机制等国情密切联系的。与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同,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他们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并在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这一切都根源于大陆法系非常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教学方式,在于对大学系统化理论教育的高度重视。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运用到小型的虚拟案例中去。虽然讲座课并不完全采用美国案例教学的模式,但许多教科书实际上也运用大量的例子和案例材料。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没有选择题,学生也无需回答理论问题,或者就法学原理撰写论文。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3]

二、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服务于理论讲授和法条解释的案例辅助教学

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应该说是一种案例辅助教学,即在法学主干理论课程教学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案例分析教学。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深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历来以罗马法体系为主干,从12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开始,直至19世纪末德国的“百科全书派”(潘德克顿学派),以罗马法为体系,构建其民法典,[4]形成了体系化讲座教学为显明特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律教学始终是围绕制定法而展开的,以德法为代表,法学的核心和优势在于其缜密的“法律解释学”,英美在此方面莫能望其肩背。[5]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法条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整个法律解释学的基础,案例只是说明法条的手段。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占据主导地位的也是讲座式的学理教学模式,虽然受英美法的影响,许多老师在教学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但多数情况下也始终未能突破案例为理论讲授、为法条服务的定位。“所谓案例分析,更贴切地说,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来印证在一般意义上成立的模式如何在各种场合具体实现。”[6]

三、反思与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1.明确教学目标,找准定位,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法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与其各自的制度、传统文化等客观环境相匹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很好地保证了受教育者获得比较扎实的职业技能训练;德国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侧重于法官的工作,法科学生通过专门两年的实务训练来解决其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说,他们的教学目标和定位都很明确,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切合他们各自的实际。反思我国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一种是针对经管类、理工类等非法律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这两种情况下,教学的目标和定位是显然不同的。前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或者“法律工作者”,“经济法”课程属于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而后者培养的是其他各类专门人才,“经济法”课程在它们各自的课程体系里属于专业基础或者通识类基础课。不同的课程性质,教学要求不一样,采用的教学方法自然也应该不一样。前者要求对经济法“专”和“精”,“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教育等自然必不可少;后者要求对经济法“懂”,做到“博”,由于受教育者多数不会专门从事法律职业,那些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技能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对淡化。2.根据专业实际,提高针对性,合理选择确定教学内容和配套案例这方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教学内容的选择,二是配套案例的选择。首先教学内容方面,目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存在学生的专业化需求与“通论式”讲授方法之间的矛盾。正如上文提到的原因,在我国,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而言,它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市场上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要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而不能采取“通论式”的讲授方式。例如,会计法、审计法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是必须学习的知识,而对于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学生,这些就不是必须具备的;金融法对于金融专业学生应该是必学的,同样,对外贸易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来说就是必须学习的内容。其次,体现在案例选择方面。案例教学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习者能够通过对教学环节中各个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在必要的时候回忆出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正因为如此,案例教学当中,案例选择非常重要。要求教师精选的教学内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开导性,使学生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掌握知识,实现学习的迁移和知识的实际运用。3.注重本土国情,结合实际,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律课堂案例教学模式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虽然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鼻祖,但毕竟它是根植于判例法的土壤中,与美国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等法律环境相契合。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对象相当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个案教学法”对授课对象的理解能力、基本法律知识储备、实际阅历等要求较高,只有符合这些要求,它才能够顺利开展实施,它包含的那种所谓苏格拉底式追问和质疑批判也才能得以彰显。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学师资、经费、班级人数等也都有严格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高等教育普及背景下学生的素质基础普遍下降,学生人数众多上课以大课为主,学时压缩和教学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与“个案教学法”及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存在差距,客观上限制了这些教学方法在国内的普及和推广,即使生搬硬套,效果也差强人意。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虽然存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欠佳、容易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等诸多不足,但它毕竟深深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历史悠久,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它确实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但针对我国的现实来说,仍不失为一种可以采用的教学方式,尤其是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过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德国颇为类似,德国的“实例研习”模式某些做法,抛开其“两阶段”划分的特殊性,似乎更值得吸收借鉴。

作者:张革 刘慧勇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更多区域经济论文详细信息: 经济法教学模式反思与探讨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jjlw/qyjj/98339.html

    相关专题:感应垃圾桶 生态功能区划


    上一篇:高中物理教学与现代物理学
    下一篇:学前专业之声乐教育论文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