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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必要性以及运用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的探讨并不多,可能是因为法律解释已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法律必然被解释是大家公认的结论,无需在对为什么需要解释作研究了.人们总是重复着法律需解释的两点理由:一是法律自身存在一些不足;二是法律在具体的实施中总会难以完全适应于具体的个案,因而会被实施者解释.笔者认为,以上两点固然是导致法律解释现象发生的不可磨灭的因素,但其说明是不够深入全面的,笔者将从以下视角阐述解释的必要性问题.

(一)法律本身的特性法律的缺陷是一种不可克服的先天性缺陷,从法律的孕育到生成过程中一直存在,并作用于其后天世界.法律本身的形成主要来自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来自于一个社会特定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发展到需法律来调整时,立法者依据客观需要及其主观目的而把法律表述出来.

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即使是立法者也不是万能的,因此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是长久有效的、普适性的规范.法律一旦完成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滞后性和漏洞性,为了调整不断呈现的新的法律事实,就必须要进行法律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主体--人的特性关于谁可以成为法律解释的主体,理论界尚有争议,各国立法等对此规定亦不统一.但无论是哪一个机关、组织团体抑或个人具有解释权,笔者认为,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律解释最终是由人来完成的,即自然人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主体.人主要通过理解和解释推动自身和社会发展,"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活动",

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必然会把自己的一些主观的东西加入到法律中.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靠不断地理解和解释而进步的,其按自己认识作用于世界并改造世界,推动社会发展.

二、法律解释实践中的问题虽然法律解释对法律运用于现实具体的案件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的法律解释并没有很好的承担起它的任务,其中存在着很多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的问题,实施现状不容乐观,下面笔者仅就自己的了解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核心是解释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目前学界看法各一,各国立法与实践也呈现多样性.从我国实际法律运行看,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类,说明我国承认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或最高检及一些有权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但在笔者看来这一解释权的分配似有值得推敲的地方,现阐述如下:

1、立法解释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实践.我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长期处于虚设的地位.对于以上立法解释形同虚设而司法解释过度膨胀的问题,我们应更多的从合理性来考虑.法律解释虽不是解释者的任意创造,但也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复制.最典型的社会冲突及变化往往首先通过诉讼反映出来,因而法院会不断的遭遇法律解释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社会变化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所以我们仍需探寻法律解释的合法、合理性原则以及二者的整合问题.

2、关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的质疑.首先,在刑事审判中,检察院事实上扮演的是控方即"原告"的角色,"如果允许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无异于让'运动员'制定竞赛的规则甚至还充当'裁判'的角色,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明显的不对称,如何让公众相信这种审判有'公正'可言?".

其次,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冲突.在我国,检察机关有侦察、起诉和监督的职能,当两个司法主体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解释时,法院为了迎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审判阶段很可能会采用检察机关的解释,既影响了司法独立,也削弱了法制统一.

(二)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同案不同判"现象德沃金在其《法律帝国》等著作中,反复强调了在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都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判决),即法律解释的本质是找到完美无缺的结果,特别是在宪法解释中更是如此.除非你想得到一种悲剧性结局,否则就没有其他选择.

(三)法律解释的立场问题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基本立场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主观说,其核心要义是探寻立法原意,即借立法者在制定该法规是所依据的事实、情势、价值取向、目的等,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2)客观说,基本含义是法律解释要符合现在的客观需要并包含在法律文字的客观含义之内.(3)折衷说,它是综合以上两种观点,试图重组二者优点,使它们互为补充,弱化二者冲突.

对法律解释立场的选择会影响对解释方法和限度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有位阶之分(即同意肯定说,解释有次序、层次),多个方法的同时适用会加重解释结果的多样性,且不利于司法高效.在对适用或法律本身作解释时,应先进行文理解释,当适用该解释有异议、无法取舍时,再依据论理解释(目的、体系、历史等)综合进行利益权衡,也即对有争议案件,进行"个别衡平".关于解释的限度,笔者承继客观主义立场,法律解释不能超出文字解释的最大范围.解释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对象是现实的并正在生效的国家正式法律.但法律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其效力低于一般部门法,更低于宪法,当然不能超越法律文本可能的含义之外而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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