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产业是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天然具有的“开放、协作、创新、共享”理念逐渐融入到金融业,引致了互联网金融产业异军突起,为提振虚拟经济,增强金融普惠性,拓展投融资渠道提供了新动力。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但因具有跨业跨界经营的特征以及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特征,也存在着“野蛮生长”的乱象。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特点与规律,构建科学有效的动态优化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互联网金融产业与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等新经济现象紧密关联,因此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金融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有效匹配,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发挥金融核心功能的重要途径之一[1],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基于对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和偏好,以低交易成本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使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更为大众化[2]。相反,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是我国金融制度存在较多缺陷,它的发展非但没有给实体经济带来好处,反而提高了融资成本[3]。互联网金融将冲击传统银行的小额贷款和中间业务[4],而对其理财咨询和投行业务影响较小。互联网金融将改变证券行业价值实现方式,建立投融资的新格局,使证券行业竞争日益激烈[5]。可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部门可能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6]。综上所述,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优势以及与传统金融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进行了讨论,但鲜见互联网金融产业如何实现生态化发展的研究成果,更缺乏基于超网络视角研究互联网金融如何优化和实现价值创造与协作创新的研究。因此,本文将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与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互动的超网络模型,利用超网络理论与方法来考察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动态均衡和运行机理,分析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重要网络流,从而研究如何优化其价值创造和协作创新的运行机制。
1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的超网络机理:共生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将对驱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针对这样一种新兴产业,如何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带来福祉的关键就是其生态化发展。正如自然界各种生物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最终形成共生发展的多赢格局,金融产业生态化亦是通过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从而实现金融产业的共生发展。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必然呈现出集群化发展态势,进一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发展形态,这一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集群化网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因此,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超网络模型,该超网络模型由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两者互为驱动、相互融合、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企业要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不仅要发现价值,更要创造价值,基于用户偏好和市场需求,不断创新和优化自身的价值创造组织结构,提高价值创造组织的生产能力,改善其竞争优势和增强其获利水平的能力,实现低成本高价值的需求价值创造过程。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每个创新主体都处于相互协作的生态网络中,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可以通过构建协作关系,提高协作水平,如企业通过合作或联盟等协作组织形式,降低产品或服务生产成本并分散潜在风险,在相互协作中形成优势互补格局,利用协作者之间正向外部溢出效应提高价值水平和改善盈利空间。此外,企业也能够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政府等创新主体实施深入的协作创新,获得“1+1>2”的协作创新效应,有利于价值创造增值,实现生态化发展的预期效果。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构成的超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
2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的超网络模型构建
2.1超网络均衡
超网络研究“网络的网络”,实质上是研究不同性质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已经成为近来研究网络关系的有力工具[7]。若S为超网络,Nk为超网络所包含的网络,k=1,2,…,m,则超网络S中每个网络Nk可用Gk=(V,Ek,Lk)表述,其中,V为网络中所有节点的点集,Ek=(ekij)为Nk中所有边的集合,Lk=(lkij)(i=1,2,…,n;j=1,2,…n)是Nk中所有边eij上的权重,即网络的流。若Lk满足所有主体最优化目标的约束条件,则Lk为洽合流,当超网络S中的所有流Lk全部达到洽合时,就认为该超网络达到均衡状态[8]。
2.2最优化与变分不等式
学者们在研究超网络时将多层、多维和多标准的超网络均衡模型转化为最优化问题,然后利用变分不等式来求均衡解。目前变分不等式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金融和物流等领域。
2.3超网络模型构建
假设超网络中存在n个创新主体,i,j分别代表这些创新主体,i=1,2,…,n;j=1,2,…n。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以Qij表示创新主体i在竞争与学习的过程中从创新主体j处获得的信息资源价值,是价值创造生态网络的流,则i拥有产品价值量为Qi=Qi(Qij);C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支付的成本,Cij=Cij(Qij);V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需要承担的风险,Vij=Vij(Qij);Rij表示i从j处获得信息资源所得的收益价值,Rij=Rij(Qij)。在协作创新生态网络中,以Hij表示主体i与j之间的协作水平,是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并满足0≤Hij≤1;以Wij表示协作水平带来一定的协作水平价值,Wij=Wij(Hij);以Fij表示建立协作水平Hij需要支付的成本,Fij=Fij(Hij)。
3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超网络模型结果分析
3.1超网络均衡的共生发展分析
3.1.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均衡根据超网络模型的均衡结果,当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同时实现洽合流时,该超网络就达到均衡状态,即多个创新主体实现了多目标最优化进而处于共生发展。在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价值创造可以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察,企业在深入挖掘和分析信息数据资源并相互学习和模仿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快捷和安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价值创造可以大幅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带来更大的价值收益,但在价值创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成本与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及时调整和适应客户价值诉求变化,形成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的转变机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谋取各自的市场份额。3.1.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均衡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必须要依托协作创新生态网络,重塑与目标客户及关联机构的关系,展现简洁、方便和安全的服务特点,更广泛地为民众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结和无缝对接,进而培育新的产业链和生态金融系统,这就要求必须建立紧密的协作网络关系,当主体间建立的协作水平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付出的边际成本时,则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洽合流出现。可见,在超网络的动态优化过程中,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依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下,在各自的多元目标最优化条件下实现其最优状态,使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实现洽合流,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
3.2超网络非均衡的动态再优化分析
3.2.1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再优化当超网络中的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的流不洽合时,表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依然存在改进和优化的空间。因此,各创新主体将在超网络理论指导下通过行为再优化纠正非均衡的偏差。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最大限度地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提供更为灵活、个性、高效和安全的金融服务,彻底打破时空界限的约束,全面拓展金融服务产业的深度和广度。企业通过大力整合并充分利用闲散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化资源,进而实现规模化发展效应。创新是企业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价值创造中要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如支付方式创新、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机构创新等。3.2.2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再优化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告别“野蛮生长”步入生态化发展的轨道,关键是要创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态化环境,使创新主体在此生态环境中进行动态优化。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和调解作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立法法规,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长期合作,促进企业能力提升与组织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很重要,这使互联网技术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倒逼银行业服务改革,启迪商业银行重塑放贷模式,研发并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共生发展[10]。
4结论与对策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1)当价值创造生态网络与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同时实现洽合流时,超网络达到一般均衡状态,此时,创新主体实现共生化发展;(2)当互动的两个网络没有实现洽合流时,创新主体将在超网络机制下进行行为再优化,逐渐逼近均衡状态,直到所有创新主体实现各自利益的最优化;(3)超网络的动态优化机制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主体对其功能和角色进行准确定位,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1)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产业价值创造效率。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主体在实现自身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必须要基于创新主体不同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创新要素多样化特征,加强系统内各成员企业的深度合作,增强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意愿与融合发展。超网络中的企业创新主体应充分利用企业间合作所产生的知识和技术外溢效应,促进集群成员学习能力提升和组织结构创新,使其金融产品满足功能性、适应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多元要求。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方面的通力合作,两者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理论,在多方共赢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提高互联网金融产业价值创造效率[11]。(2)积极构建超网络共享与联动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化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间的协作机制较为松散,因此必须以超网络的共生优化原理为指导,推动集群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协同创新,促进核心业务的创新与推广。互联网金融产业各创新主体应通过互联网公共平台,充分利用超网络的共享与联动机制,改善互联网金融创新结构,有效整合各自创新资源,激活冗余资源,优化配置各自拥有的“孤岛”信息资源,使价值创造生态网络和协作创新生态网络在优化互动中实现共生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集群主体间长期合作、相互交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任机制,实现集群多元创新主体的共生优化。(3)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互联网金融安全性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营造金融市场法制化的良好氛围,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体系,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12]。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范畴,建立诸如对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网络征信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防范电子支付中的金融风险,及时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提前预警并及时解决企业运行风险,为未来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
作者:汪桥红 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