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报告评价和应用指引明确
在《规定》和《细则》出台之前,审计机关经责审计往往在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的应用中难以把握。在《规定》和《细则》中对两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审计评价中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并对上述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审计结果应用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细则》中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等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使审计机关在评价和应用审计结果的执行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指引,提高了操作性。
2、经济审计报告“共性”的局限性
上述经责审计报告的共性特征,在经责审计报告在操作流程、出具主体、形式内容、评价应用上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但在执行“共性“特征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审计项目的“个性”特征,容易使审计报告存在以下缺陷:
2.1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责权不明。前述虽然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和环节明确,但审计组和审计机关的责权并不明确。《细则》中说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时“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出具。该规定意味审计报告各环节的对外出具主体均为“审计机关”。同时还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对上述征求意见几乎停留在口头征求意见环节,未见正式反馈文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中明确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按《细则》的要求处理,审计组对最终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均不具备决策权,权责不对等导致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责权不明。
2.2经责审计报告与经责审计结果报告的同质化。由于《细则》明确了需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但对于审计结果报告的具体内容仅进行了粗泛规定,并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笔者通过比较某市经责审计报告和经责审计结果报告发现,经责审计报告和经责审计结果报告在结构体系上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结果报告上删除了部分数据。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字数上的差异不足20%。显然这也不符合“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的要求。
2.3审计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对审计内容的规定不可谓不细致,具体到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方面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是活生生的人,有血有肉、有个性、不同个性的领导干部其施政风格也迥然不同所形成的经济责任也必然带有鲜明的任期领导干部的个性色彩。如果仅仅是在内容上为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套用格式,千部一腔,千人一面难以起到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不能反映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千差万别。久而久之就会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3、经责审计报告在“共性”的基础上融入“个性”特征
要解决上述问题,作为审计机关必须探讨经责审计报告所具备的“个性”特征,并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具备操作性的工作指引,将审计报告的“共性”与“个性”兼具。才能形成一份有价值的经责审计报告。笔者认为经责审计报告在“共性”的基础上融入“个性”特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明确审计报告出具环节的责权划分。各审计机关应该制定具体的审计环节审批流程,并明确审计责任。如某市审计局在制定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规定“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的决定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议题、发现问题、、拟处理意见同时记录业务部门、法制(审理)机构陈述意见及理由。在制定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审计报告出具的流程审批程序,并且明确了法审批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对下列审理事项承担责任:(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二)对审计结果类文书做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对审判部门责任划分明确。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中对审计组责任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笔者建议在各审计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到审计结果审批单位和审计组之间的责权划分,制定责任分担机制,有效规范各报告出具环节的责任划分。
3.2明确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为提高审计结果报告的可利用性,应该充分思考审计结果报告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明确审计结果报告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不要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缩水版的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机关内部研究的基础上,负责任的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各审计单位应该探索审计结果报告撰写内容和主要适用范围。根据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特点,撰写具有“个性”特征的审计结果报告。如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审计单位可以增加同岗位的横向和纵向的指标对比情况,使信息使用者具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体现该岗位的风险认识,体现审计结果报告的咨询、决策价值。
3.3经责审计审计内容的个性化方案设计。《细则》虽然对经责审计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也进行了一定的区分。但是,该规定终究是纲要性的指导,具体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甚至不同地区都具有其“个性”特点。因此在进行经责审计内容的确定时应该将需要反映的内容具体化,针对本地区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审计机关需要设计个性化的审计实施方案。运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笔者通过比较2014年某市两位镇长的经责审计报告,总结情况如下表所示。从上述对比可以发现,报告中对“共性”的认识不足,缺乏统一的指标和标准,在审计内容中也未能体现针对该领导干部在履职、决策、合规方面的“个性”描述。笔者认为作为一个镇长,在对其进行经责审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所处环境和历史,充分反映所处岗位的独特性,反映其在该岗位上的发展、变化、人心、业绩、问题。才能形成有价值的报告。综上所述,经责审计报告的“共性”是经责审计报告出具的准绳,“个性”是经责审计报告价值的体现,在充分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各审计机关应规范在“共性”上的内容、模式、信息,也应该有创造性的关注经责审计报告的“个性”,以期形成真正有价值的经责审计报告。
作者:徐志培 黄发勤 单位:四川理工学院自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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