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已经迈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所谓“知识经济”,即指以知识运营为主要经济增长方式的经济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方式,与普通发展模式相比,此经济形态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优势。加之近年各种主客观限制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个人财产及人身权利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由此,展开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策略的研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述
(一)基础释义
知识产权在学界仍属于相对模糊的概念,就目前来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划定范围的方法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定义。就国内法学界及相关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界定结论来看,通常泛指产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现权以及其他一些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同时,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相较于其他权利特殊,但总的还是归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泛指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就擅自使用或者利用该产权所有人的专利的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的事实行为,故其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主要特征
具体来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具备下述特点:其一,侵权行为的高技术性。由于各种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新型的侵权行为逐渐出现,危害性极大。同时,在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广泛应用背景下,侵权行为的技术含量也愈来愈高,这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防范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维权工作难度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的电子技术,对一些著作、图表资料以及影像制品等进行多次扫描和复制,快速且轻易就将他人的知识成果进行“转让”,并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可见,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法律的缺漏导致这类侵权根本无法维护原产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难以追究网络侵权责任人具体责任,权利人亦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各个不法分子对自己所有物的非法使用,大量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极大地增加了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其二,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侵权行为是指一些违法侵占、妨害或者毁损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与事物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而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来说,它具有某种特殊性,并涉及到对原产权的剽窃、篡改和模仿等。这些侵权行为会对原作者的思想内容等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与其物化的载体并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涉及到物体的本身,它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对原作者的使用权利等造成影响。但从本质来说,它违反了知识作品或者产品的“专有性”,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的绝对性以及排他性等。其三,侵害类型的多元性。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来说,其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由于作案主体等其他因素的不同,侵权行为又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以立法视角入手,可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归为两类:直接性的侵权行为和间接性的侵权行为。前面一种行为,不言而喻。而“间接侵权行为”,则是指那些行为本身并不侵权,但其行为的发生促使或者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例如,很多不法分子为了不被相关人员察觉,只是将某一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关键技术进行出售;还有一些人不参与直接侵权行为,却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辅助或者便利条件,如运输、藏匿等。此外,间接侵权行为还泛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的侵权行为,但由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该行为人必须对此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例如,某公司雇员为完成工作而进行了某种侵权行为,其雇主也应对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四,侵权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的侵害范围较为广泛,危害性也较大。因知识产权的独特属性,在同一时间段内,某一知识产权可能被产权所有人以及其他不法分子同时使用。当然,这种使用方式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区域。在高科技手段的“簇拥”下,使得侵权行为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地传播。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很多不法分子不需要出门,便可以以“网络黑客”的身份肆意侵入他人的数据库,窃取相关的信息和技术。
二、知识产权基本保护范围
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述特性可知,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侵权行为的规制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给予高度正视,清晰面对此项工作的艰巨性。由此,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立法规制,亟待各方学者与人员的共同努力与配合。具体地说,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相关人员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及效力范围。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效力范围必须通过其他东西或者产权所有者体现出来。例如,著作权的效力范围与其作者的思想感情是紧密相连的,侵犯著作权其实质即一种“盗窃”他人思想的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根据当时申请专利时所规定的权利的相关内容来确定。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等以充分维护知识产权,同时,每一公民应清晰认识知识产权的实质含义及其重要性,积极履行严拒任一侵权行为并及时制止各类不法行为的法律义务。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践构想
(一)立法建议
所谓立法保护,通常泛指国家立法部门通过制定某种法律法规,来保护某一利益主体的相关权益。法律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正常进行的最重要、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相关人员必须依据法律的基本内容对该行为人做出合理的惩罚。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要夯实其相关立法基础。而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即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产权及其他相关的精神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某一产权所有人受到知识产权的侵害,便可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并不到位,法律体系也有欠完善,究其原因所在,主要取决于国民整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加之立法机构对其重视度的不足。基于此,亟待革新当前立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保护经验,结合国情,共同创建兼具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相关维权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使之有法可依,依法行事。
(二)司法手段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略有成效,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强调在知识产权维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严肃、公平执法。同时,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相关部门遵循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使得司法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针对知识产权的一般司法保护程序可归结为:当权益人受到侵犯,向有关法院提起对于侵权人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法院再根据有关事实,追求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司法手段的优化目的,笔者建议可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使之全面覆盖专利、著作或者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不正当知识产权竞争权的保护、技术产权转让及其他与人类智力成果相联系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等“枝干末节”处。
(三)行政保护
我国现已采用“双轨制”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所谓“双轨制”,就是指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既有司法手段,又有行政手段,这两种保护手段相互配合,发挥合力作用。就目前情况来看,行政手段仍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主力军”。为了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目前国内已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例如专利局、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等。这些部门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具体使用过程以及相关复制品的使用等进行审查和管理,并采用各种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秩序的原则以及保证行政执法最大效益的原则,以合理运用行政手段,维护人们的合法产权。综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到位与否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及相关的利益主体能否进行自我救济。每个知识产权所有人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地运用各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同时,各个相关主体必须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联系,共同促进维权工作实效性的提高。
作者:马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