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化企业综合实力较弱,其经营管理不够规范。首先,宿迁多数文化企业规模小、有形资产少、信用水平低、经营稳定性差等特点决定了其商业模式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难预测性,加之企业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抵抗能力不强,使得投资者对此类企业的投资谨小慎微。其次,宿迁许多文化企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如果其内部管理不规范,就会使投资方很难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这可能会导致投资方不敢轻易做出投资决策。最后,为了促进文化产业成功融资,文化企业需要有既懂文化产业运行机制,又懂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风险控制的复合型人才,但宿迁地处苏北,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文化产业经管人才的培养及招聘存在很大困难,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宿迁文化产业的融资难度。
三、破解宿迁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问题的对策
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宿迁文化产业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境外资金等都能公平参与竞争。这需要在市场机制推动下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同时还应合理定位各参与主体的角色,以期最终形成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多元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而这种投融资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更加具体的方式促进宿迁文化产业投融资的顺利展开及宿迁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政府应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投融资环境
1.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宿迁应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具体可通过税收减免、税率优惠、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同时还要继续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法规制度的制定,加快完善本区域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修订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以便为文化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更好地发挥宿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效用。建议宿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在使用中遵守“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采取贷款贴息、配套资助、项目补贴、无息借款和奖励等方式,将该项资金主要用来扶持或资助宿迁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发展。
3.建立政府、文化企业、金融机构协调推进机制。在市文化体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起金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这就需要在市职能部门、文化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间建立起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同时定期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文化项目投资指导目录、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国内外文化服务贸易发展动态等信息和,引导金融机构有重点地支持文化产业。
4.推动成立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文化产业中介服务组织原则上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应对承担某些政府委托职能的中介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中介组织。在文化产业领域要逐步建立起行业协会,支持鼓励其履行好市场协调、服务、监督、维权等职责,同时在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行业交流、加强政企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金融机构要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金融创新
1.完善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机制。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制定明确的文化产业授信政策、信贷目标和实施计划,设计合理的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对本区域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简化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金融机构还应根据当地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实情,科学确定贷款方式与还款期限,建立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适当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2.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宿迁的银行业应积极探索文化产业发展给银行自身所带来的新增长点,主动了解文化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资金需求,详细分析影视、出版、动漫服务等行业的产业链条、盈利模式和关键风险点,尝试推出无形资产及文化企业所有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业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以增强银行为文化产业提供贷款的政策保障。
3.建立适合文化企业贷款特点的审批方式。为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要建立文化产业低风险项目快审“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同时还应通过分析不同发展阶段文化企业融资的特点,在贷前、贷中、贷后等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文化企业应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一是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宿迁文化企业以中小型居多,政府应该积极培育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此可考虑建立宿迁“拟上市文化企业资源库”,加大对库内文化企业的协调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熟悉文化产业的投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其参与此“资源库”的建设,对列入拟上市“资源库”的文化企业要提供针对性地服务,当然,还要不断完善宿迁文化企业的上市跟踪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因为文化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很难独立发行债券,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文化企业开辟了另一条融资道路,宿迁文化企业可借鉴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采取“统一发行,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拓宽间接融资渠道。首先是融资租赁。政府应在税收、财政、资金等方面对文化企业融资租赁进行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这类融资租赁的扶持和宣传力度,监督设立融资租赁的信用机构,降低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而文化企业则要强化对文化资产的控制观念,不断加强自身与租赁业的合作。其次是民间借贷。尽管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很强。但这种借贷规则并不规范,很容易产生纠纷,文化企业在参与此类融资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借据要素齐全,借据应该用于规范,不会产生歧义,具有可保存性;二是利率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三是冷静处理争议。
[责任编辑:兰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