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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探索

【摘要】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加,其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逐渐凸显。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缴费不合理、统筹层次低等问题,导致相当数量的灵活就业者游离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笔者提出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养老保险现代化,从而全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发展账户;养老保险现代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灵活就业日益成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就业形式。然而,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等特点,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针对体制内人员的特征,使得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处于保障体系之外,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亟需对当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现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构成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从就业去向来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临时就业者。包括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74.5%;自营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占16.5%;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占2.8%;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占6%②。

(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统计,只能根据已有数据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估算。由于灵活就业又称为非正规就业,因此,可利用城镇总就业人数与正规就业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本文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视为正规就业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我国2015年城镇就业人数为40410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8062.5万人,因此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约为22347.5万人,占城镇就业总量的55.3%③。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由于在职职工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可利用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经计算,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632.4万人,仅占城镇灵活就业总人数的7.3%。纵观我国近10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参保人数逐年递增,从2006年的12618.0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4586.8万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10年间没有明显变化,一直在1500万人左右徘徊④。相对于规模如此庞大且数量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队伍,其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根据前文分析,灵活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超过50%,说明灵活就业者已成为当今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理应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从灵活就业者的构成来看,90%以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只有极少数是拥有资金、技术或高学历的尖端人才。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是急需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关怀及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其基本养老保险缺失所积聚的社会风险也将进一步凸显,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各种危害。对于个人而言,其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及生活质量将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大龄灵活就业者,一旦失业将令其老年生活雪上加霜。对于社会而言,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从分散劳动者面临的养老风险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都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目前,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但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保障政策,已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是建立在以企业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之上的,这样的养老制度已逐渐失去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灵活就业者的需求。同时,现有的政策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在内容上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执行上缺乏权威效力,不能很好地维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亟需进行彻底改革。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文用城镇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工资之差,除以灵活就业人数,来估算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Y3=(Y1-Y2)/N其中,Y3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Y1表示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表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N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1)=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工资×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根据统计年鉴数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为112007.8亿元。经计算,Y1=151073.0亿元,Y3=17480.8元。说明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仅占单位就业人员的28.2%⑤。2.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分析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年度(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8%,年缴费4588.9元,占其当前收入的7.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年缴费11472.2元,占其收入的65.6%⑥。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占自身收入的比例相当于单位职工的9倍。即便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一缴费基数下限为标准,仍有近85%的灵活就业者因不具备缴费能力而无法参保⑦。

(三)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仅有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还未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地区分割统筹的格局导致国家统一的法定制度沦为地方性制度,损害了制度应有的互济性与流动性,影响制度自身的公平与正常发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就业弹性大、经常会跨地区流动,因此,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不受损失,是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关键,而统筹层次低恰恰制约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灵活就业者跨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这对于广大收入低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既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也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

三、构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小、规范性和激励性不足,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和需求,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给予有力的保障,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的同等法律地位,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方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出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法》,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对象,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受益人资格和待遇,养老金支付方式,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处罚。

(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

1.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实行统账分离,平行运行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采取现收现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承担最终责任。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构成,采取完全积累制,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投资收益回报率,为个人账户所有者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⑧。(2)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增加财政补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根据近年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建议将缴费率确定为20%。其中个人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10%,政府补贴2%,计入统筹账户。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按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14.3%计算⑨,平均每7名就业者负担1名退休者,可以在保证退休人员70%的养老金替代率基础上,实现一定量的资金结余,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迈克尔•谢若登提出,以收入为本的社会政策不能有效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而资产建设将产生超越未来消费潜力的多种良性效应。拥有资产可以让人们更自信、家庭更团结、社会关系更紧密、人们更积极地参与公民活动等。借鉴“美国梦”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将资产建设理念引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体方案如下:(1)启动“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成立专门的基金机构,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和民间组织提供,由第三方非盈利机构运营管理。(2)“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主要包括教育、创业和养老3个项目,并分别开设3个账户。其中,养老是必选项,其他2个项目是可选项。(3)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发展账户”,按照“先储蓄,后配款”的原则,参与者可在一个或多个项目上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任意额度的储蓄,基金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给予储蓄额一定比例的配款。(4)养老项目的个人储蓄额计入个人账户,配款额计入统筹账户。教育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储蓄额和配款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5)设定配款的时间限制和配款的总限额。(6)定期为参与者提供免费的金融知识培训。灵活就业人员不但在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在支付自身职业培训、子女教育费用和建立微小型企业时可申请使用账户资金,通过审批或考核后可支配资金。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其参保意识、培养其参保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灵活就业者建立个人资产、提升人力资本、促进就业创业,从根本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宝贵思路。

(三)推进全国统筹,实现社保现代化

1.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收统支。将统筹资金分成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中央保基本,地方体现差异。明确中央政府为责任本位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责任分担比例与监管责任。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将解决地区间基金收支余缺无法调剂的难题,可以提高制度遵缴率,稳定收入来源,有利于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2.建立全国性社保信息平台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以地方社保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全国社保信息联网。在各险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灵活就业者在全国接续社保关系和转移参保记录提供方便的服务。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的建设应坚持社保关系的唯一性,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一生只能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该关系随就业状态的变化而转移,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保待遇。3.普及社保“一卡通”一方面,面向全国发行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负责为劳动者讲解社保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实现“人人有卡,人人会用”。另一方面,以“个人发展账户”为核心,丰富社保卡功能。将各类社会保障计划以个人名下分立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灵活就业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或终端设备进行缴费、查询、领取待遇等。当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时,个人发展账户随人走,统筹账户资金归各地基金机构支配,但为就业者永久保留统筹账户记录。待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根据其户口或工作所在地,自行选择领取养老金的地点,将统筹账户记录的养老金全施工管理论文部汇集到该地,依据当地标准进行换算,按月领取养老金。综上,法律的保障、制度的优化、统筹层次的提高,必将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保计划的信心和参保积极性,向实现社会保险全国覆盖迈出坚实的一步。

作者:刘赛特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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