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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探讨

【摘要】职业院校学生在实训、实习过程中经常出现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因疏忽造成的第三人伤残、死亡事件、因此而导致的法律赔偿均对实习学生造成一定的人身、经济损失,高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即是对这些事故的有效保障,但本保险并未得到所有职业院校领导及学生的支持,因此,统保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及措施。

【关键词】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统保

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

职业院校的注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实习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高职学生)提供转嫁实习责任风险。职业院校学生通常需要有较长的时间参与社会实践、实习,在实践、实习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实习风险:一、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二、工伤风险;三、因疏忽过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发生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其责任方可能是校方,也可能是实习单位或学生本人,三方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的划分、赔偿处理的程序较为复杂,如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校方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实习双方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学校的声誉。为转嫁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生伤害依法应承担的风险,妥善处理好每一起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实现“和谐校园、快乐成长、家长放心、校长无忧”的校园与实习环境。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研究手段

通过实务研究达到研究目的,通过实习责任的承保流程及理赔流程,如实填写实习责任投保单及风险问询表,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义务包括:交付保险费,如实陈述、对保险期内的任何风险及人员变动具有通知义务;投保人填写的风险评估问询表中所包含的项目就是履行其最大诚信业务,尤其是关于如下信息更应该准确:职业院校的名称、地址、成立的时间、学校性质、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已开设的专业、学校的组织结构包括教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关于学生情况的介绍要求填写学生投保实习清单。关于实习单位的情况应该了解是否设立安全管理结构、是否有明确的实习管理制度、是否有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指导教师(指导师傅)、是否有上岗前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曾经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岗位及事后安全措施。关于学校的保险需求弄清专业术语、赔偿限额、明确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责任限额、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依据

《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院校应安排学生实习、企事业单位应接受学生实习的义务,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同时规定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标准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对于实习学生的保护目前仍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而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学生的学校教学活动而制定的,但没有具体涉及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活动的事故处理。

4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能推广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约有3300万在校生,每年约有1000多万职校生参加实训、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护尽管越来越受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视,但是该保险还未能得到大力推广,主要原因如下:(1)各地保险价格不同、理赔金额不同;(2)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不顺畅;(3)事故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权都是保险公司独家垄断;(4)一些院校和学生保险意识不强;(5)学生多数存在侥幸心理。

5统保是解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主要途径

为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统保是解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主要途径;实施“统保示范项目”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需求,是重要制度建设。在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引导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开发“统保示范项目”,拟通过规模优势和扩大承保覆盖面,最大满足学生实习过程中规避风险的需求。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统保示范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特点。该保险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两方面的内容,既包括实习中学生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改善民生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制度保障的高度,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从重视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方面重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6结语

基于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经历到的伤亡事故的实际情况,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保障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利益的有效举措,合理、高效转嫁学生实习中的风险职称论文发表,是学校、实习单位和社会的责任。政府在切实履行好主导职责的同时,也应注重发挥责任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职能。

作者:贺春霞 单位: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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