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大不同的法律门类,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本文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涵义出发,分析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然性,并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基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及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三方面探讨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民法;法律适用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不同的法律所约束的领域存在一定区别,其在功能上也大不相同。比较民法与行政法可以发现,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民法调整处理的是平等主体间存在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则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之间所具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1](P149)。虽然民法和行政法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漏洞,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互补情况。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进行研究。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涵义
如何在行政法中发挥民法规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是大陆法系中行政法学关注的重要课题。这里的民法规范通常指的是民法制定法中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包括在民法规范中所体现的个别公法规范。所谓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指的是民法规范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适用,其强调的是通过民法规范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2](P98)。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然性
首先,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有利于司法精神的贯彻。从我国现有国情来看,过多强调行政法中体现的国家观念会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通过民法规范的适用,可以在行政法中贯彻司法精神,进而提高群众所具有的社会作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只有公民的社会作用得到体现,才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表现。其次,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贯彻了行政法所强调的服务和合作的理论。从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主体服务和行政合作是行政法理论发展的结果。行政主体服务和行政合作的出现,减少了“行政命令”或“行政服从”对公民的影响,推动了司法方式在行政任务中的运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的出现。这类理念的应用进一步体现了民法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奠定了基础。最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避免了寻租行为的存在。部分行政部门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定了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类行为的存在具有强烈的专制性,给依法行政带来了负面影响。以行政审批制度为例,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即强调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基础
首先,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应依法适用。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民法规范在行政法的适用中也应坚持依法适用[3](P20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强调依据行政法,这是因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被划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后,民法规范是不具有第一顺位适用效力的。其次,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应是补充适用。依法适用与补充适用两者是结合的,民法规范是补充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法缺位或行政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民法规范才能适用。在补充适用中,通过民法规范的适用来实现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进而实现行政法治。最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还应做到有序适用。也就是说,民法规范在行政法的适用过程中,除了要坚持贯彻前文提到的依法适用与补充适用外,还应明确民法规范自身所具有的优先顺位[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的适用中应贯彻有规则应优先适用规则,没有规则或规则规定不明确时应适用民法原则,而在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缺失的情况下,民法理念可以得到适用。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是指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直接援引民法中的民法规范。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的内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民法法律技术性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政法在确定当事人住处及年龄等内容时,会参照《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直接引用的法律技术性规定只能作为判断准绳存在,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所具有的实体权利与实体义务的。其次,民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这类法律原则的适用通常指的是诚实信用及禁止自己裁判等在法律领域中所存在的通用法律原则[5]。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其在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是可以直接适用的,而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来看,该原则并没有被规定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中,但是,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是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的。最后,民法中一般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中的适用[6]。这里指的是可以在行政法领域直接适用民法规范制度,如行政争议中存在的不当得利情况就可以适用民法中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能够适用的原因是其法理具有共同性,与此类似的还有紧急避险等内容。2.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适用应符合一定的判断标准。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如果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则可以引用民法规范,但不是任意民法规范都可以引用,直接适用的应是民法规范体现出来的法律技术、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以此为判断标准主要是因为行政法与民法规范两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以上文提到诚信原则为例,该法律原则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需要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应关注直接适用该原则的具体理由[7]。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应用行政强制性规定时,不能适用民法规范,这是由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所体现的行政特征决定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不能通过民法规范的法律适用来规避自身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简而言之,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应避免随意性。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除直接适用外,还有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指的是当行政法缺少解决相应行政争议的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准用民法规范的方式,在准用民法规范时,需要以行政法自身的特别需求为基础进行修正,进而在修正的基础上适用民法规范。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也有一定的标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所类推的是法律效果而不是法律原因[8]。如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扣押公民私有财产时,如何进行财产保管与财产返还等的行政争议,行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中与其相关的内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类推适用应遵守行政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若行政法规范中存在类似的法律规范,则应首先类推适用行政法规范。
四、结语
民法规范与行政法两者之间具有的区别和联系,决定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值得强调的是,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类推适用,都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芳.法律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2]程啸.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王景斌,蔡敏峰.行政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李广宇.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J].中国法律评论,2016,(1):235-242.
[5]单华东,江厚良.民法规范在行政审判中的类推适用[J].人民司法,2012,(23):89-93.
[6]刘东霞.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J].公法研究,2016,(9):113-124.
[美国农业论文7]江河.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87-95.
[8]李军.论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12):206-207.
作者:金宏艳 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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