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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国经济法中的人性

我国的经济法并未形成法典,但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法规规章等处处体现人性。下面以从具体制度方面解析经济法中蕴含的人性。

第一,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与企业主或者雇主而言,不论从经济上还是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雇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肆意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工作时长或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情形。基于雇主的优势地位,就需要经济法从总体上来把握企业内部的强弱势利益对比关系,以实现强弱之间的利益均衡和权利均衡,并促使他们走向共生、和谐和共同发展。

第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所有法律中比较特殊的一部,原因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所有法律中唯一只规定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法律。法律将所有消费者界定为一个社会弱势人群给予特殊保护,这“只是对自然人成员身份的重新评估与确认的结果”,“作为与经营者相抗衡的力量,‘消费者’隐去了人的身份、地位、权势、信仰、民族、性别,以达致作为消费者主体的身份认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中的人身财产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另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部门法中,也一定程度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由此可见,经济法处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性观。

第三,公司股东会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而中小股东作为非控股股东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企业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操纵,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防止大股东的恣意妄为,求得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经济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些特殊的权益来抗衡资本多数决原则,如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用脚投票”的股东推出机制、累计投票制等来增加中小股东的权利或者说加重大股东的义务。

第四,征信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某种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经济法对信用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上,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企业不诚实的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引导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发挥,借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

最后,经济法中的人性不止体现在上述具体的市场规制的法律制度中,也同样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方面的人性。例如,国家通过制定区域政策来缩小地区之间及贫富之间的差距,体现了经济法中的人性理念。以三农问题为例,从李昌平对中国“三农问题”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2004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开始,“三农”问题正式提上国家重视的议程。国家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并将其法律化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具体体现为:加快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法,采用国家计划法律化的方式对“三农”问题进行调整;加快制订产业政策调节法,规范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明确各项鼓励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措施,合理调整农业、工业与第三产业的发展关系;完善农业财政促进政策,健全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制度;完善农业金融立法,调整农业货币政策来引导国内的农业投资;完善国家的价格宏观法律制度,稳定农产品价格,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法》等现行农业法律法规,将国家对农业宏观调控落实到实处。

对于如何构建具有人性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学界少有人关注,只有胡光志教授提出“像人生存的底线、强弱关系、贫富关系、区域发展差异、社会公共利益等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关注的最基本问题并成为经济法学中的最基本范畴,人性的和谐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人性的共同与和谐发展可能成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平衡人性的发展则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人性发展的方法或领域则可能成为重新构建经济法体系的新尺度。”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代表机制、社会整体利益参与机制、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这三方面,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创设社会整体利益的促进机制。

我们在经济生活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除了关注具体制度的构建外,更为重要的是将冷冰冰的法律制度注入人性的关怀,这不仅与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一致,也与几年来国家提倡的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相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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