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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德性幸福学说再认识

关键词:幸福至善 德性快乐 公正的现实活动

摘要:什么是幸福这个问题,在哲学中,是个极其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古往今来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都认为幸福是人生生活的潜在动力和最终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至善,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并且与感观快乐相协调;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是一致的;幸福就是至善、符合德性、快乐、公正、完满、自足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托马斯阿奎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伦理学中和社会生活中,幸福问题是一个“敞开问题”和“永恒问题”。或许这一问题不该有任何终结性的结论,在探讨幸福的问题时大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不尽相同甚至是大相径庭,但大都有一共同的理想就是追求幸福。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幸福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答案。在古希腊时期,有的将幸福与感观快乐联系起来,感观的快乐与否就表明是不是幸福,其极端表现是纵欲享乐主义,主要代表有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等;还有的是将幸福与道德对立起来,否认感观快乐的价值,把快乐排除与幸福之外,其极端形式是禁欲主义,主要代表是中世纪时期的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他们都把人的物质生活层面和精神生活层面剥离开来。换句话说是只择其一,忽视了二者的有机统一,都有很大的不“仁”性和欠缺性。亚里士多德作为伦理学科的开创者则不同于这些,他提出了“幸福是至善”、“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是快乐的生活”等思想学说,强调现实生活的完满陛和自我的完善性,还有人的自由而健康的发展,从而对以往的幸福观加以厘清。

一、幸福是至善

“善”最初是描述荷马时代贵族角色的词语,被用于对贵族品质进行描述和评价,后来逐渐扩展到描述和评价有一定社会职责的人的品质。当一个人具有充分履行一定社会责任而表现出来的品质时,他就是善的。而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苏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时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究。比如他说:“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亚里士多德延用了这个“善”并作为他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

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是多向度的。首先他认为“每种技艺与研究,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即善是一种目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万物都是向善的”。但是目标表现却有所不同,有时在活动本身,有时在活动之外。善的意义和存在也是很丰富的,比如豪宅、良机、财富等。所以善也是具体的、多样的。不同的善要用不同的学科去研究。

亚里士多德主要探讨的是“人之善”,即人的活动及其目的。“善”是存在本身,与人的生活行为密切相关,行为的好坏决定了人的善与否,而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种显现,所以它与幸福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含义就是“生活富裕,行为优良”。这其实就是一种善。而且“善的顶点”即至善,这种善有自身而被选择,它同时也是一种“自足”、“无待而有”的生活。在他看来,财产、权利等外物都不是最后的目的,因为它们都是“有待而有”的。他还说:“我们现在主张自足就是无待而有,它使生活变得愉快,不感缺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幸福。它是一切事物中的最高选择,我们不能将它与别的善事混同。”他强调幸福是最高的善。“幸福是我们寻找的最好的东西,也是完满的目的”。因为我们所追求的是可实践的善。尽管作为目的的事物有些是因自身,有些是因他物而被追求的,而至善必定是完全的,自足的。也即幸福具有“完满性”“自足性”。同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幸福是最好的、最高尚的、最令人快乐的东西,但始终与外在的善相联系,也需要“外界的善为助”。如高贵的出身、时运的亨通、英俊的外貌等等,在获得幸福的过程之中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如若没有那些有利的外在手段和条件就不可能或很难做出高尚的事情。由此,善又分为:外在的善(财富、好运、友爱);身体的善(健康、强壮、敏捷);灵魂的善(节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因此,善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亚里士多德以“善”来规定幸福的丰富性和完满性。

二、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幸福并不是仅仅靠感性的观念而能被说服的,只具有善不足以说明幸福的丰富内涵,而是要深入到现实的实践当中去感受的。因而他又进一步把幸福理解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此论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是“合乎德性”。何谓德性即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德性研究只从人的本性出发或“人本己的功能”出发。在此,“人本己的功能”不是别的,乃是“灵魂的现实功能”。因为,我们所寻求的是人的善和人的幸福。在《尼克马克伦理学》中,他认为,各种人的业绩中,没有一种能与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相比,在这些活动中,那享其天福的生活,最为持久,也是最荣耀和巩固的。这里强调的德性不是肉体的德性,而是灵魂的德性,也就是灵魂的善。人的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活动。在他看来人的灵魂有理性和非理性之分,由此推出人的德性也因此分为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理智的德性是智慧、理解、明智,是经过思考和推理而得的德性;而道德的德性则表现为理性、自制、勇敢等,是由人的行为活动所彰显出来,通过习惯养成的。由此可以说,理智的德性高于道德的德性,理智的德性是最完满的德性。所以,他还说,一般人的德性主要是靠习惯而养成,只有少数人能通过纯思辨生活获得最高的德性——智慧。因此,人的最高幸福也是一种纯思辨生活。在思辨中,人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自己的本性——理性,达到自满自足的快乐和闲暇,所以只有哲学家才是最幸福的人。他反对只讲快乐不讲德性的人,认为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

再者,德性认知要与实践相通融。也就是说,德性要放到实践行为中去实现。这样亚里士多德就把幸福规定为“符合实践的现实活动”。另外,“德性既不是处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的”,就是说我们有接受德性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则通过习惯而完善。因为德性要先运用它们再获得它们。“德性和其他技术一样,使用了才有,不是有了才用”。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因“不及”与“过”都同样会毁灭德性。这就像体力与健康一样锻炼过度或过少,饮食过多或过少都损害身体。所以说德性不仅产生、养成与毁灭于同样的活动,而且实现于同样的活动。即便是这样,德性也不是没有感情的支撑,它还要和实践相联系。德性必须是以求取适度为目的的。即选取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由于“恶是无限,而善是有限”,“两个极端都与适度相反,两个极端之间也彼此相反”或者“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有许多条”。所以德性也是一种选择,靠理性来把握和决定。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一成不变、完全固定万能的。并不是一切行为、一切感情都有适度,像无耻、谋杀、奸淫等恶劣行为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它们本身都是恶的,而不存在适度与否的问题。再一种就是在很难达到适度而要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要像俗语所说的,“当我们不能张帆航行时,我们必须荡桨而驶”,来达到一个最优状态。

从以上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阐释可以明确的看出,幸福是属于现世的人的幸福,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存在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能力的行为之中。因此,它不是一种既定的摹本、固定的模式,而是动态的和发展的。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类的一切德性实践,最终将使他趋向他自己的灵魂在沉思中获得完善”,而那些内在于沉思活动的善则是最高的善。

三、幸福与快乐和公正

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幸福虽然不等于快乐,但绝不排斥快乐;恰恰倡导幸福就是在快乐的生活之中,它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要自己亲身去体悟。本身还需要现实的条件或手段来补充,否则会很难做成或不能做成事情,所以还要强调方法运用的方式。在此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德性(道德)与快乐相融合,提出属于善的快乐是高尚的,属于恶的快乐是低级的。只有对追求美好事物,人来说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为。他还重点论述了选择、节制、中庸等伦理学思想。选择追求高尚的适度的快乐而避免低级趣味的快乐,是种理智的欲望,是欲望符合理性的一种优化选择。而中庸是没有过度没有不及的适度的良好状态,他提出“中庸即德性”的观点。即:人们用理智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情和行为,使之既无过度,也无不及,而自始至终保持适中的原则。由于德性是对情感和行为中的“中间的命中”,道德德性始终是“以最好的方式行动的品质”,所以这不但需要适当的机会和时间,适当的人和对象,而且要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这使他既重视快乐的价值同时也避免了感观的快乐主义,他巧妙地把德性之“善”和中庸之“美”完美结合起来,所以他对幸福的阐述更为合理。另外,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此处的“政治”主要指城邦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每一个事物是什么,只有当其完全生成时,我们才能说出他们每一个的本性,比如人的、马的以及家庭的本性。由此可见,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就像荷马所指责的那种人:无族无法无家之人,这种人是卑贱的,具有这种本性的人是好战之人,这种人就仿佛棋盘中的孤子。”(这表明,人不是单个的人,是与城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人,“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也是一个幸福的人所不可缺少的”。

由此,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城邦的生活,从而把城邦作为政治共同体追求的最高的善,离开了城邦就没有完美的道德生活。他说:“政治生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幸福(至善),只有城邦才能使人过着理性和道德的生活。”我们知道,在希腊,公正是被看作是城邦生活中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图《理想国》中也把它视为是城邦伦理秩序的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就继承了希腊思想的这一传统,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种完全的美德。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他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他说:“所谓公正,使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表现出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由此他指出:公正是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以此来说明公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相一致的公正行为,或没有相应的实现活动,我们论公正与否是没有意义的。正如我们所说的,一个人如若不做任何合乎道德的事情,是很难说他是道德的人。公正有两种含义:守法和平等。守法是总体上的公正。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涵盖着德性的整个范围。守法和平等就是不过多地占用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也不少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这样既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回避对自己的不利。再者守法也是法律的行为准绳,它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还表现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当然前提是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否则反而是更大的破坏公正。因此,不公正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因为不公正的人是索取过多的人或者对恶行避免的人,都不符合德性的做法。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特别重视公正的意义,正是立足于他的这样一种伦理思想:人都不是一种单纯的个人,而是社会中的人,而个人的美德实践的意义就在于服务城邦政治生活。“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联的,或是以领导者的身份,或是以随从者的身份造福他人”。所以,亚里士多德称公正是完美的德性,“它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己”,“而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对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对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难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故此,美德不仅在个人生活中,而且在城邦生活中也有它的位置。人只有在城邦中寻求公正的生活才能获得幸福。可见,亚里士多德对幸福问题的考察也是立足于社会生活角度的现实来进行评析的。

四、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简评

综上可以看出,在幸福与善、德性、快乐、公正的逻辑关系中,幸福的含义得到了丰富和深度把握。幸福首先是最高的善,是人的活动的最高目标。幸福是属人的,现世的幸福;它与快乐是协调相融的;幸福也是个人和城邦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德性构成了幸福的灵魂。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主要途径,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幸福是持久而坚固的。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幸福不是某种神的恩赐,也不纯粹是机遇的产物,而首先是对生活的热爱,然后是通过学习和努力而得的,需要完全的善和一生的时间。因此,从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理解和诠释当中可以感觉到:1.他没有完全脱离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理性主义幸福观的思想,但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阐述和发展;2.在幸福的获得中更加强调了德性的重要地位。他对此不仅给予了相当丰富的理论诉求,而且更加注重了对现实生活层面的关照,并且把外在(物质)的快乐融合于德性幸福之中。这一方面超越了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崇尚人的理性力量,高扬人的道德品性,将幸福渗透于人的灵魂深处,只关注人的内在的精神追求和完满,不重视物质上的满足和享受。同时他把人的理性和感性因素恰当的结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消解了纯粹追求物质满足和感性快乐的西方感观主义幸福观(比如说费尔巴哈)。另一方面也超越了西方基督教的禁绝尘世间的一切欲望,祛除一切快乐,唯有信仰皈依上帝的禁欲主义幸福观。3.他提出了“中道”思想,要求人们遵循理性的指导,在现实生活中去完善自我。这不仅是对古希腊伦理学传统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且在今天的政治、经济、伦理等领域,有很大的启迪意义。4.在当代世界,面对这全球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滋生蔓延,以及道德失落的现代社会病,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具有不可估量的思想理论价值。但是任何一个理论都不是完全正确的,都存在缺憾的地方。比如说,他过分强调个人的理智对个人的指导作用,忽视了理智还需要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哲学思维视野。还有其中德思想的一点不足:“对立的恶德较之与作为居间者美德相互之间更加对立。”此观点受到了康德的批判。

五、对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

无庸置疑,这样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对后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他的幸福观的伦理思想深深影响着中世纪的一位伟大的神学家和有“天使博士”之称的托马斯阿奎那,他的关于幸福观的思想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有着浓厚的血缘关系。

1.在伦理学方面,虽然亚里士多德关注的是世俗社会和现实的人,排除神灵的干扰,纯粹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而托马斯阿奎那则不可避免地汲取神学的内容而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但是他同样接受亚里士多德关于人人向往幸福的命题,认为“幸福是人类的至善,是其他目的都要服从的目的;人人追求幸福,追求善,这是最基本的、最现实的“人性行为”等等。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只是揭示了现世的幸福,而没有揭示来世的真正的幸福。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缺乏对上帝的认识,只是揭示了至善,无法指明最终目的。他相信只有上帝那里的幸福才是真正的永恒的幸福。

2.阿奎那对德性的定义基本上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但是由于他作为神学家而更强调理性的作用。并且在对德性的启发中,提出了他的两种德性——尘世德性和神学德性,从而为他的幸福的两种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另外还根据对德性分类的观点,把实践德性分为谨慎、公正、节制和刚毅四个基本德目。当然他更看重神学德性。

3.阿奎那沿用了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这个命题,来论述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认为人是以整体的社会中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因而,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而要过一种合群的生活,这就要求个人要特别关注公共幸福。强调公共幸福高于个人幸福,但是也没有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幸福是德性的酬报,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只有适应公共福利才能具备真正良好的德性,也才能享受幸福。诚如《神学大全摘要》的编译者R雷根所指出的,二者都认为“幸福是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并把幸福理解为人性的客观实现和完善,而不是主观的快乐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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