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与国际干预有着天然的融合之势,一国的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基于市场自身的滞后性、外部性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决定了经济法有其产生的必然性。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来对我国国家干预的必然性进行理论性的解析,接着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我国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干预市场的具体情形及缺陷,最后对我国国家干预的运行机制提出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适度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86-02
一、我国经济法视野下国家干预的必然性
市场失灵理论被中国经济法学界普遍接受并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最基本理由之一。传统经济法学者认为,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基础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的重要前置条件。实际上,由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种种原因以及自身的固有缺陷,导致一国的金融市场逐渐脱离良性的发展轨道。虽说现代市场理论认为,许多市场失灵可以通过对市场自身的矫正作用来修复,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特定市场运作大范围的偏离了经济正常运行轨道时,市场对市场失灵自身的矫正作用减弱甚至发挥不了作用。此时,由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具有主动性和全局性,能够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失灵,谋求社会分配合理化、财富最大化,保证社会经济维持基本良好运行,而这也正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理论基础。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政府的作用,那么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网络是不可想象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能够充分的说明,市场自身出现了其无法调和的矛盾之时,国家是要介入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即使是在打着“经济自由主义”旗号的美国,其经济现实也与本土学者所主张实现的自由主义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出入。纵观当今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实施国家干预政策之后,其经济运行状况有了许多改观。而新的国家干预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变革和全球范围内新经济发展的契机。由此,国际干预思想得到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尤其是在经济法学界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干预的目的并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恰恰是以维护市场独立性为其终极目标。国家干预就是要在市场机制正常运转过程中排除市场失灵等缺陷型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效。为此,在我国经济法语境之下,国家干预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之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实现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二者有机结合。
二、我国经济运行中国家干预的现状分析及缺陷
(一)我国国家干预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形成,市场发育逐渐完善。但适值经济区域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体系的完全形成尚有时日,国内市场的众多领域尚未向国际市场开放,也未与国际接轨。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业间不正当竞争和行政垄断现象大量存在。除此之外,政府行政审批过多,国家干预过多,企业与政府间输送利益渠道尚未切断,行政机关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干预市场主体。大体上说,我国还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市场供需情况,未能抑制过快增长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信息偏在严重,难以为市场主体决策提供准确透明信息。此外,在我国国家干预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程序问题。在当前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股潮”当中,在股票市场上,国家干预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部分财税工作者的刻意误导,加之历来的行政神秘性,使得人为操控股市价格变动成为可能,其与调控股市的政策目标相违,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给我国股市市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我国经济运行下国家干预的缺陷分析
1.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但如果不对国家干预进行合法限制,公权力必然会无限扩张,最终只会导致“全能型政府”的产生。事实上,国家干预是有严格边界的,既包括了授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又包括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干预。洛克认为,“政府所有的权力,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们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适当的范围内,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为此,作为传统的规范权力理论,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就要求有权机关在一国经济正常运行过程中实施的经济干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法律明确的授权范围内,遵照法律事先设定权力范围和方式正当行使及使用。实际上,目前仍可看到部分公权代表者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卫地盘上,而不是在管理上下功夫。2.程序正义的合理性要获得公平,立法者的任务不仅仅是设立一套公平的制度,还应当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效果的程序。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正常经济活动,不仅要求国家依法定职权履行干预经济的职能,更重要的是,国家在其中的行政活动全过程均应合法。国家干预市场程序合法化,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干预行为的监督,也保证了国家干预行为目的的有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各国因具体国情不同,对其本国经济干预的具体手段多种多样,但均达成这样的一个共识:无论政府要对本土经济实施何种的干预,都应当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前提,即国家或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多层次的干预手段、方式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换句话说,干预必须有理有据,国家干预权的行使主体必须在合法性获得的前提下才能开展进行,任何行权主体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治的基础上对一国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在现代经济法中,一般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限制国家干预,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理念要求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任何经济活动的干预方法只有在政策内容及手段明确清晰的前提下,依据一系列经论证可行的详细程序与准则的条件下才能准确展开施行。
三、完善我国国家干预的运行机制
(一)国家干预范围、内容法定
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其合理预测,即让人们能够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决策和调整。然而,纵观我国的经济立法现状,其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现象严重,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混乱,市场主体遵照经济规则出现无所适从的困境。我们认识到,经济干预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同样的,更是一种稀缺资源。而要保护其“稀缺性”,就要规范国家经济调控权,就要做到干预权法定、干预内容法定。萨缪尔森指出:“应当认识到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唯有国家合理的配置经济资源,方可阻断同样带有私利性质的政府滥用手上的权力来获取各方利益的行为。在过去的一段长时间范围内乃至持续到现在,我国的立法部门,仍旧热衷于制定各种各样的经济立法,导致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内显得杂乱无章,从而违反了经济自由原则,背离了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为此,行使经济干预权的政府或有关代表机关应当依照“政府职权法定”和“凡未授权即禁止”的一般原则,事前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对经济进行适度调控。换言之,立法机关对于干预经济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权限等均应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以防止有权机关假借干预之名滥用权力。当然,基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法律可以对这些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详细规定,建立经济干预权法定的例外原则。
(二)推进以尊重市场规律为限的适度国家干预
适度干预是经济自由应有的要求。所谓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亦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作为政府在经济正常运行过程中的一种介入,适度干预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干预,另一方面亦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适度干预是在梳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针对政府干预的手段提出的,在经济运行调控过程当中,政府干预的手段可以表现为行政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法律方式,它更多要求在国家干预市场时应当充分论证,合乎法理。换句话说,国家借助经济法的立法形式,主动对其本土经济运行的一些市场规律和经济行为予以调整,其本质上是一种更为直接、主动的干预。为此,国家干预必须要采取严谨审慎的态度。鉴于我国目前经济领域内出现的立法繁杂、法律位阶混乱、适用依据冲突等现象,坚持适度的国家干预迫在眉睫。市场始终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一旦经济法对市场实施过度干预的调控行为,其成本势必会超出市场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则这种干预是以稀缺资源的浪费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此种干预最终是无效的。
(三)明确国家的经济法责任
第一,责任是一国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前提,任何限制责任的做法都会引发经济集权的倾向。国家对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调控规范,势必需要责任对其干预行为予以恰当的约束。虽然国家在经济法中首先是一个权力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存在前提首先必须是责任。责任的约束引导着一国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始终坚守着必要的谨慎和勤勉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明确国家的经济法责任,是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经济权利合理配置的有效保障。只有有了责任的约束,才能限制国家对市场进行的大胆的经济探索,以防国家权力滥用阻碍经济正常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二,市场经济的最大敌人是权力。虽然国家权力的介入在一定时期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究其根源,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始终是一种外力,与经济生活本身具有天然的不融合性。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表明,参与政治活动的人也是具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在经济法颁布施行的最初一段时期,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常常比较随意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向相关利益主体索要“好处”,造成权力寻租的现象屡见不鲜。显而易见,在经济生活当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入侵时,如果私权力无法得到保障或救济的话,那么其行为的实施效果和后果都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在面对强权的国家机关,市场主体行使行政诉讼权的效果往往是微乎其微的。因此,要完善国家干预就必须补充规范现有的国家赔偿和补偿责任,引入相关的救济制度,保障市场权利主体的合法行使。
四、结语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目前,经济法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但是,发展中的问题正得到逐步的解决。我们相信,在尊重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基础之上对于国家干预予以限定,做到适度干预,是我们在探索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方案,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的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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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敏聪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