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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由来

小额信贷业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创始人为穆罕默德·尤努斯,政府特许尤努斯成立属于他自己的银行——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组织。此后,这一成功扶贫方式被复制到世界各地。小额信贷主要是面向社会中低收入者,以及获取资金渠道较窄、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较难的人群。它既是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又是一种重要扶贫方式。《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快速发展,活跃在各省区县,满足市场需求。

(二)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对象是个体经营户、农户和中小企业。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服务处于相对贫乏状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这类主体服务。其次,采取“只贷不存”的运作方式,这种运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势必影响资金供给,也是其作为营利性公司与普通公司的不同之处。再次,坚持“小额、分散、期限短”的原则满足客户需要,易于操作,灵活方便,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额度、办贷程序上更具可操作性。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借贷双方更多选择自由。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少

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是一个市场主体得以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小额贷款公司额资金主要有股东认缴、捐赠的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还会受到政策影响,供给不稳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外部资金来源较少,资金渠道较窄的状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来源有其本身及贷款对象。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中小企业。而这些服务对象,偿贷能力普遍较弱。另外,普通农户与中小企业运营,风险意识不强、自身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进一步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监管主体弱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所以很难明晰对应的管理、监督部门,多半是地方政府设立相关管理办公室,而这些办公室不具备完全的行政执法权力,甚至执法权力趋于弱化,影响监管保护效果。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

(一)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在法律上,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从事金融机构业务,如若参照金融机构,将其纳入公司法范畴,有相关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登记注册时给予灵活与便利,简化登记手续、流程,就能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据。可持续性是评价小额信贷项目是否成功的关键标准之一,决定小额信贷机构能否扩大业务规模。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衡量标准是小额信贷财务的可持续性,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决定了其运营的可持续性。因此,税收上,可以免除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有效风险防范对策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上,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建立小额保险机构,提高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小额信贷的良性循环。例如,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障功能。利用保险公司,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开发保险产品,农户对自己种植、养殖的农产品投保,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益人,由贷款公司审核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一旦明晰,保险公司在开设相应险种时也有了明确依据。在贷款发放上,运用分散风险理论进行风险防范。针对不同客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保险等多种信用防范措施。据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经验,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将贷款分散到不同客户群体、行业、项目中,减少“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贷款风险,以保障可持续性发展。加强信息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小额贷款公司既是信息需求者,也是信息提供者。为控制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了解贷款者的经营信息、偿债能力、信用评价等一系列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参考的信息资源。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考虑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三)建立合理规制监管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有自利性、盲目性等缺陷,小额贷款公司又具有营利性质,为免其本身的弱点阻碍发展活力,需建立高效监管制度体系,可从内外两方面着手。

1.外部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接受社会、捐赠人和投资机构的监督,同时由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不定时抽查。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其工作给予指导,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也可根据经营规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真实性、完整性,方便查询。另外,要建立宽松灵活的非审慎性外部监管体系,降低成本,提高运作效率。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符合小额贷款特点的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准备金制度,及时化解小额贷款的风险。

2.内部监管

基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只贷不存的特点,需建立高效管理制度,进行资产分类。对信用和还款能力不强的客户,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及时处理,保证资产稳定,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简洁、有序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立执行、监督等部门,实行审贷相分离制度,各部门应相互制约、监督、配合。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事前风险防范体制、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小额贷款公司顺利运行的保证。指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内部风险监管体系,使内部监督有效;建立奖罚相结合的治理体制,促使员工积极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此外,股权要集中,股东之间要互相了解信任,这样才能产生高效合作。

四、结语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暴露出很多问题。为活跃金融市场,推动我国金融业多样化发展,有必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应以正规金融机构下的小额信贷机构为主,非正规金融机构下小额信贷机构为补充,对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在监管下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给予合法市场主体地位,为其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作者:李雪茹 李桂敏 单位: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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