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水利工程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施工来说是投资的主体。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之后,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实施管理控制能力依然没有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工程建设单位基本上控制了建设施工的整体过程,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就形同虚设并且没有实际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得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希望将工程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异议并且没有明确的支持态度时,那么监督管理单位工作的开展将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需要从质量管控、安全监督、施工进度以及投资成本等这几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工程投资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原材料以及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施工标准对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如果工程建设单位给予不符合施工标准的操作放行,那么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因为压力大而放行,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起到的管理控制作用仍然不够强大。更有甚者会出现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产生争议的现象,最终在建设单位是投资主体的压迫下不得不做出让步,从而导致了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并且很难开展,进而影响到项目施工的整体质量。
1.2监督管理行为不够规范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部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强等问题,少数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工程承包人员互相串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这对工程的质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有很多工程项目在交办手续时还会存在资料不全,文件混乱等问题,部分工程建设为了验收,在上交文件资料时可能有虚假资料的存在。而监督管理行为不规范,就无法保证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
1.3监督管理市场不够规范
大多数的监理单位主要是设计院、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下级机构等,而这些监理单位没有进入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没有完全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并且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监理人员专业性和管理性不强,无法保证监理工作的效果。很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人员挂着监理的牌子却没有真正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监理单位业务甚至还分包或者转包,监督管理市场严重不规范。
2.工程建设实施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来说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仍然不够完善,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招标阶段,建设阶段和工程完工阶段进行管理控制。而这几个阶段主要是根据工程总体投资指标、竣工指标以及建设质量指标进行规划开展的。控制好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和实际目标,以便更好的完成工程建设目标,进而加快工程建设的脚步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国内的大部分工程建设单位都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当工程建设单位将监督工作托付给监督管理部门时,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已经开始进行,但监理单位无法详细了解建设单位整体状况。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监督管理单位应当与工程项目加强沟通,加强对工程建设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实施标准的了解,增强对工程实施责任和义务的了解。监理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掌握工程建设的最新资讯,处理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事项,做好监督监理工作。所以,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熟悉工程建设单位的各个合同材料,做好监督管理分内的事情,确保工程建设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提高工程整体建设的质量。
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心得体会
3.1增强监督管理服务观念,提升监理
建设和服务水平只有增强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意识观念,提高监督管理部门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才能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近几年来,国内的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水电工程建设逐渐开展实施。在大中型的水电工程中严重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设计及监督管理人员。因此,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应当提升监理建设和服务的整体水平,进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
3.2申请优惠政策,提升水电工程监督
管理取费标准和收入水平目前来说,国内的水电工程监督管理的取费标准相对较低,并且监督管理单位人员的整体收入也比较低。而且工程建设大多数工作地点都是位于相对郊区的地段,与城市中心距离较远且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容易流失优秀的监督管理人才。所以,为了确保我国水电工程建设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向国家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国内水电工程监督管理取费标准和收入水平。
3.3监理单位应当发展成为独立企业
我国激励监督管理行业发展成为独立企业,有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大多数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都是设计院、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下级机构等,很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尚不够完善,并且自主性相对较弱,因此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能够稳定长久的发展,监理单位应当发展成为独立企业或股份企业单位。
3.4扩大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发展成为综合项目管理公司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地增加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施工咨询,工程招标咨询以及合同文件管理咨询,设计和运行咨询等内容。扩大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让监督管理单位发展成为综合项目管理公司。
3.5给监理人员授权
根据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监督管理部门下面的几个管理权利:一、监理部门具有选择实施单位以及供货单位的建议权;二、具有审核权限;三、对于合同具有解释权限;四、具有审核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的权限;五、对于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优化具有建议权;六、具有工程建设计划,实施审批权限;七、能够协调工程承包商和发包商的权限;八、根据施工合同具有开工,停工,返工以及复工权限;九、对于建设原材料,施工设备以及施工质量具有审查权和检验权;十、具有对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监督权限;十一、具有工程实施指令权限和处理权限;十二、具有环境保护和控制权限;十三、对于合同的设定具有审查权限;十四、对于合同产生的争议具有协调权限;十五、具有工程竣工的签证权限;十六、对于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撤消或者更换具有建议权限。
3.6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目前国内的监理费用的支付基本上都是从业主那里支付监理费用,个别业主单位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在支付监理费用的环节上存在着拖延、少支付、不支付的现象,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也很无奈,有时只能采用委屈求全的办法。当然监理人也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监理人的权利,但毕竟维权成本太高,这样不规范管理的后果就是严重地打击了监理人的积极性,损害了监理人的利益。如果政府部门能够成立一个专业的机构,由政府的机构来支付监理费用,就能够保证监理费用能够按时、按量支付监理费用,必然能够起到保障监理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能提高监理人的积极性,必将能够使得监理行业的道路越来越宽广,从而也能保证整个建筑市场的工程质量。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要坚持“诚信、守法、科学、公正”的基本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积极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工作。针对企业自身的一些问题,要积极进行改正,对监理行为进行规范,提高管理监督水平,保证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
作者:刘红伟 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