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维新派、制宪思想、近代工业化、悲剧
摘要:在近代中国,戊戌维新派在仿照西方构建自己的制宪思想同时,还从理论上营造了一个近代工业化的经济依托,希冀其制宪主张付诸实施。但是被移植变异的西方政治、经济文化因找不到与当时中国社会整合的契点,最终导致其近代政治经济理念以悲剧结束。
甲午战败后,在检讨洋务运动与思潮的得失中催生出了戊戌维新思潮。戊戌维新派公开提出制定宪法,建立宪政国家的主张,并从理论上努力寻求制宪理念得以实现的经济保障。本文试就戊戌维新派提出的民主政治改革与近代经济工业化的关系揭示其力主宪政却无从推行的症结所在。
一、三位一体的制宪思想体系
中国近代提出真正意义近代民主要求的是从洋务集团中分化出的早期维新派。他们极为推崇君主立宪政体,认为君民共主“,一入一出,循环无穷,而国政适以剂于平云。”[1]戊戌时期,维新派则沿此思路建设了自己的制宪思想体系。
第一,制宪的先导——改革立法。维新派认为中国之所以败弱,都是体制尊隔之故,当务之急是仿照西方“设议院于京师”[2],将国家权力进行内部具体划分。断言中国果真“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3]言辞间足见维新派对分权思想的向往与崇拜。其实,早在1895年康有为就曾设想过带有国会性质的议郎制。而谭嗣同提出先由虽无“议院之名”,却具“议院之实”[4]的学会代行议会的职能。首次把开国会和定宪法结合起来,赋予议会以立法权则是1898年1月康有为提出“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3]的建议。
第二,制宪的核心——制定宪法。在维新派看来,君权受限制“非臣民限之,而宪法限之”“,立宪之与专制,所争此一点。”[5]故极力主张制定宪法。首先,明确提出“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具体来说,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制定一部日式宪法。其次,认为“制度局之设,尤为变法之原”[3]。制度局主要任务是和皇帝一起起草宪法和法律,具立法性质,但无限制君权的作用。再次,认定宪法和民权密不可分。“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正因为此维新派极力提倡兴民权。最后,主张国民制宪。认为当时中国虽民智未开“,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但制宪仍应遵循“国权与民权调和”的精神。这样既可推动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又可“将宪法观念——共和真理灌输于多数国民。”[5]第三,制宪的依托——开启民智。维新派认为,在中国,“风俗之敝,政体之坏,学说之陋,积渐之久,至于三四千年绝不知民义民权之为何物”[6]。加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7]故而人们的自然权利从未得到确实的保障。尤其是纲常观念一旦毒化了人心,许多人不但自己深受其害,还会反过来用纲常绳之以法那些违反了纲常的人。“施者固泰然居之而不疑,天下亦从而和之曰:得罪名教,法宜至此。’”[4]这样,兴学校以开启民智,改变民众愚昧面貌就成为维新派制宪思想不可或缺的内容。
从早期维新派代表郑观应朦朦胧胧意识到“无论民权、共治、君权,宪法皆不可无”[8],到后来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思想,中国先进人士无不将实现民主政治的希望寄托于制定出一部西式的宪法上。但是,宪法并不具备创造民主政治的力量。更何况维新派“宪法建构的制度和确立的原则与社会现实发生了尖锐的冲突,通过改革仍不能解决”[9],说明当时中国缺少制宪所需要的条件。
二、近代工业化的经济理念
“二十世纪之政治,非政治之政治,而经济之政治”,中国“处今日之世,而欲求自存”,在改革政治法律制度之时,“不知依赖商、工业家,亦不能保护之。”[10]基于此深刻认识,戊戌维新派从理论上为其制宪思想苦心营造了一个近代工业化的经济依托,希冀自己的政治理想能够付诸实施。对近代工业经济的认识,戊戌维新派触及了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较深层面。他们认为“国尚农则守旧日愚,国尚工则日新日智”[11],发展近代工业,不仅可以“物丰财阜”,还可“发皇耳目,开拓心胸”,使民众更新陈旧的思想观念[4]。而近代工业化若要实现首先必须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生财之术多门,而民富必基于政美”,经济活动必须“听民自由”、“任民自为”[2]。
戊戌维新派所主张的近代工业化是在当时的中国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夫富国之法有六:曰钞法、曰铁路、曰机器轮舟、曰开矿、曰铸银、曰邮政”“,养民之法,一曰务农,二曰劝工,三曰惠商,四曰恤穷”[12]。为实现上述目标,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方案:其一,发展资本主义农业。“今之谈治国者……多言商而寡言农,舍本而图末。无惑乎日即于贫,日即于弱也。”[13]故戊戌维新派把务农列为养民方案之首。梁启超还设计了未来农业经营的模式“:(一)企业者,其所得为利润;(二)地主,其所得为地代;(三)资本家,其所得为利子;(四)劳动者,其所得为庸钱也。”[14]这“近乎工业化社会,农业生产的形态应取决于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所需”[15],可谓颇具近代意味的农业经营模式。其二,兴办工商产业。国家应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并推动产业发展。修铁路,要“官选通于铁路工程者,画定行省郡县官路,明定章程,为之弹压保护”;采矿业,国家应开设矿学,聘请外国专家,并合理征税,“二十取一而无定税额”;商业,则应“免厘金税,减出口征以体恤之”[12]。为筹集发展工商业所需资金,谭嗣同还主张毁掉遍布各地的封观庙宇,以“节其费用,以供正用”[4]。其三,成立股份公司。戊戌维新派极力反对官办“:中国所以不可为者,由上权太重,民权尽失……故一闻官字,即蹙额厌恶之。”[4]“今日欲振兴实业,非先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发达不可。”[14]梁启超还以股份公司与政治组织相比较“:公司律则譬犹宪法也,职员则譬犹政府官吏也,股东则譬犹全体国民也……新式企业,非立宪国则不能滋长,盖人民必生活于立宪政体之下,然后公共观念与责任心乃日盛,而此两者即股份公司之营魂故也。”[14]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戊戌维新派极力主张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宪法的深层原因。
今天看来,戊戌维新派近代工业化的思想还很空洞、抽象,但它是对之前早期维新派重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之后近代中国振兴实业的理论先声。“张謇认为振兴实业应以棉铁为中心,实行棉铁主义。孙中山《实业计划》则首次为中国工业化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16]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这一目标“不仅在维持现存政权”,更“希望能变之为宪政以便导致中国走向光明的经济前景”[15]。这正是戊戌维新派力主宪政,并努力为其制宪思想体系搭建近代工业化经济构架理论的真正原因。
三、理想与现实的二元背离
近现代宪政之局“产生于近代市场经济”[17]。然而,戊戌时期,中国“没有出现一个使变法成功的整体的社会环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强大的促进改革的政治和经济力量。”[18]维新派制宪思想尚不具备实现的充要条件。戊戌时期,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是相当滞缓与艰难的。甲午战争前的20年,我国私人资本所办工厂不到80家,总投资额约为730万元。1903年,厂矿仅有185个,资本5600多万元,其中还包括官商合办企业31个,中外合办企业13个[19]。而1895年至1913年间,外资在华企业136家,平均资本却为758000元。我国商办企业不仅同外资企业不能相比,较之本国官办、官商合办企业,也如隔霄壤。1894年以前,54个商办企业平均资本为88900多元,最高额20多万两,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平均资本则达852700多元,为其9倍以上,以后情况并无大的改善。直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总产值中的比例也仅占10%[20]。
况且在当时的中国,民众原本也无甚民主意识。按照清政府于1908年制定的九年筹备立宪清单的宏伟规划,到光绪四十年(1914年)“,人民识字意者”争取达到的比例仅是“百分之一”[21]。接受过文化教育的人如此少,而在教育过程中受过民主政治影响,有着民主要求的知识分子就更少,难以产生对制宪的急切需求。相比之下,美国1787年的制宪会议则是在各类不同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支持下召开的,而主持制宪会议的华盛顿也是当时美国最富有的人士之一。其当时全部财产的总额可达53万美元。“会议成员的这种财产状况连同他们的政治思想、法律知识及其他因素必然在他们设计未来的宪法之时,发生重大影响,打上深刻印记。”[22]戊戌时期的经济状况表明,当时中国社会缺少一个像近代西方国家那样的坚实的经济载体去承受并推动一个依附于较为先进经济基础的较为先进的政治法律理念的实现。尽管维新派为实现自己的工程管理论文制宪理想提出了许多经济主张,但是这种与现实社会经济状况相去甚远的经济理论构架无法保障其制宪理念向纵深伸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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