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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修订的影响及对策

一、刑事诉讼法两处比较明显的修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之所以说简易程序是和普通程序相对的是因为简易程序无论从适用的案件、出庭程序等方面都相对于普通程序简单,因此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分流了一部分刑事案件,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简易程序一个非常明显的简易之处就在于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也给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实现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无外乎有三种途径:(1)出庭支持公诉,即对庭审现场的监督。(2)对认为有错误的案件提起抗诉。(3)对违法行为下发检察建议。而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则是发现问题,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显而易见,简易程序虽然简易但是仍然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都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且在2003年3月14日又会同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对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如何开展法律监督还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案件真的就变得非常简单,在有的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足5分钟,程序几乎被压缩殆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几乎不再关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诉到法院就不再理会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准确,更别说提起抗诉了,但是,没有抗诉并不表明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刑事案件关乎着人权的重大问题,在人权问题上没有简易与普通之分,针对之前简易程序出现的问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便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从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转变为“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范围,依此来分流一部分普通程序的案件,使得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这样做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更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事诉讼法两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非法证据排除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公诉工作就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在出庭之前的准备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准备,在法庭上的公诉活动实际上也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证据至关重要。非法证据排除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庭下证据审查、庭上证据的运用上:(1)在庭下证据审查时要更加注意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庭下认真细致的审查刑事证据就是为了在法庭上对于那些未知的因素更有把握,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公诉部门对于证据的审查其实还大多停留在表面,如果遇到有问题的证据,一般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也大多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了事,公诉部门还是照样起诉到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后,对公诉人员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实际上是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检查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一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审查的难度和力度,对证据的审查一定要实事求是,绝对不能浮皮潦草、敷衍了事。此外,还要格外注重对证据的补强,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过程中还要想办法对证据进行补正和完善,这实际上是为证据审查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也为庭上更好的出示证据、指控犯罪打下基础。(2)在法庭上要根据证据的情况随机应变。公诉人驾驭法庭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案件证据的把握能力,以往在法庭上公诉方占有较大权力比重,在一些案件上对于证据的出示却显得没有章法,因为提交法庭的证据基本上可以说是“铁证”。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辩护方会更多地将目光聚焦到证据上,控辩双方的争论的焦点也必然向证据转移,这些都将考验公诉人临场应变的能力和对证据是否研究透彻。(二)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可以为审判机关快审快结提供有力支持,但无疑将增加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三、针对刑事诉讼法两处修改公诉工作应采取的举措

(一)着重审查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是一切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庭下对证据的审查就是为庭上出示证据打基础、做铺垫。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刑事证据审查方面修改较多,这些修改势必要求公诉人在更加注重审查刑事证据的同时还要做到一些思维模式上的转变。(1)要克服只注重客观事实忽视法律事实的思维模式。客观事实是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则是通过一系列证据还原出来的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二者有可能统一,但二者绝对不能等同。证据先行的理念要求我们一切要以证据说话,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标。(2)要改变注重口供忽视物证的思维模式。口供历来被称为证据之王,不是因为它的证明力有多强,而是因为它比较好获得,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还因为由口供入手便于将其他物证收获囊中。重视口供造成刑讯逼供、冤案频发的不利后果,为彻底改变这一现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不能依赖于口供,要从查明的诉讼观转向到证明的诉讼观,确立证据的证据能力概念。[1]具体来说,公诉部门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从证据的“三性”入手,着重审查取证程序、取证方式等方面,若发现非法证据或者发现具有非法可能性的证据时,要通过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对于涉嫌用暴力手段取证的,公诉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向侦查人员询问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基本情况,或者调取录音录像资料等。(二)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合理组织出示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从另一个层面强化了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合理组织出示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意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罪轻、罪重,以证据为依托还原案件事实,给庭审法官以及旁听者一目了然的感觉。公诉庭审要追求庭审质量,因此举证既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详略得当。综合来说构建合理控诉证据体系,以证据链的形式出示证据,进而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举证时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一定要有重点。这就要求举证要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清主次,重点突出;(2)可以视情况分组进行举证。这样可以给人以清晰有序、结构严谨的感觉,有利于逻辑清晰地指控犯罪;(3)对于当庭翻供的策略。对于一些比较依赖口供定案的证据,为预防当庭翻供,就要求公诉人在庭下提讯时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波动做到心中有数。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的,要讯问翻供理由,如果存在非法手段取供的还要讯问具体线索。(三)合理利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增大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使得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将持续增加,简易程序用的好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用得不好反而增加诉讼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拖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利用简易程序:(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宜在公诉阶段耗费时间较长。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简易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但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什么样的期限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那么应当还是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笔者认为,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快结快出”,不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停留时间太长。鉴于被告人审前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期限对其最后的判刑的影响,审前羁押期限的缩短不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被告人获得相对公正的判决。[2](2)可以配备专人出庭。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扩大,使得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增加,这必然会是公诉人的数量相对不足,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适当配备专人出“简易庭”,以便更好地协调人员结构。(3)出庭时适当简化庭审程序。简易案件的庭审势必要体现出简易二字,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一板一眼”,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等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简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庭审程序不宜简化殆尽,基本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应当保留。社区医学论文

作者:刘易东 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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