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犯脱离的条件
1.1共犯脱离的形式条件
共犯脱离的形式要件是同时具备脱离的意思和脱离的行为。脱离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内心想要放弃犯罪的意思,至于出于何种动机则在所不问。因为脱离是给行为人除罪化,因此其必须没有社会危害性和人生危险性。因此对于本身想参加犯罪,由于忘记或其他原因未参加犯罪的,由于其本身没有脱离犯罪的意思,因此不构成共犯的脱离。脱离的行为是自动停止犯罪行为。脱离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行为,既自动放弃犯罪。至于脱离行为一般要求被其他共犯人知悉或认可,只有这样,才消灭了其先前行为和其他共犯人的心理因果关系,达到了“脱离”的实质要求。
1.2共犯脱离的实质要件
共犯脱离的实质要件是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于犯罪结果发生的影响,或者说切断先行行为和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只存在物理因果关系的场合,即并未参与共谋而只是提供物质帮助的共犯,其不再提供物质帮助或者撤回物质帮助,即可视为消除了影响。如行为人本准备开车接送他人犯罪,后明确表示不再提供车辆;又如行为人为盗窃犯提供了被害人家中的钥匙,及时拿回钥匙,这都是消除了物质帮助对犯罪结果的影响。但是对于存在心理因果关系的场合,如犯意发起者或者共谋者要脱离犯罪,仅仅告知别人自己放弃犯罪是不够的,因为其事先的共谋起到了助长他人犯罪的心理作用,行为人必须消除该心理作用。“作为不可罚要件,我认为共犯人还必须更积极地实施说服其他共犯也中止犯罪的劝说行为。如果脱离者没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将现在的共犯关系恢复到没有共谋关系的状态下,则不能说共犯关系已经消解。”[4]306当然消除其他共犯人的心理作用,并不以他人“同意”“、接受”为要件。虽然其他人不同意行为人放弃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意志坚决地说明放弃犯罪,并劝说服他人放弃犯罪,就已达到消除心理效果了。
2共犯脱离的具体情形
2.1实行犯的脱离
如在预备阶段,共犯人只要明确表示放弃犯罪,并劝说他人放弃犯罪即已达到脱离。在实行阶段,如果行为人处于次要、被动的地位,则只要其放弃继续犯罪就已脱离。但如果行为人处于主导地位,仅停止自身的行为还不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真挚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5]。
2.2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以前,则只需明确向被教唆人表明放弃教唆的态度即可。对于被教唆人开始实施犯罪后,教唆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有争议的是,共犯的脱离,是否以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故意为要件?日本的西田典之教授认为:要符合教唆犯脱离的要件即切断心理的因果性,仅仅单方面撤回教唆还不够,还应该说服对方放弃犯意。[1]412笔者认为,既然共犯的脱离是弥补共同犯罪时中止的不足,因此对其要求不应当过于苛刻,只要其作出努力即可。
2.3帮助犯的脱离
帮助一般分为物质帮助和心理帮助。物质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心理帮助如望风,对于这两种情形,只要撤回工具或者告知他人不再望风即为犯罪脱离。但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是技术性帮助,如告知他人犯罪现场地形、为他人破了保险柜密码,而这种帮助一旦提供便不可撤回。此时,只要积极说服其他共犯人放弃犯罪并努力阻止结果的发生(对于“积极、努力”的程度不必要求过高,因为从犯一般对犯罪不起支配作用,要求其竭尽全力去遏制犯罪的发生是勉为其难的),即可认定为犯罪的脱离。
3共犯脱离的法律后果
对于共犯脱离的后果,有未遂说、中止说和折衷说三种。较流行的折衷说认为,对于脱离的后果是按未遂还是中止,按照具体情形而定。笔者认为,对于共犯脱离前的行为应依法评价,对于其脱离后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脱离后,他对后续行为并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对后续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必讨论是未遂还是中止。对于其先前行为仍需负责任,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在预备行为时脱离,如共犯为了杀人、抢劫而踩点、引诱被害人到来的,构成犯罪预备,依法仍应当受到处罚。在预备行为应收处罚的情况下,无论后续怎样努力,都不能消除其预备行为的责难性。在实行时的脱离,则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未遂,承担未遂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脱离的共犯主工程管理论文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较小,相比一般的预备犯、未遂犯,应当从轻处罚。
作者:陈凯健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