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bt项目将施工与回购严格区分,使得两个时期过渡的环节(竣工验收)成为关键,因为bt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与普通施工项目意义截然不同。普通的施工项目到验收环节普遍已能按照合同收回近80%的进度款,bot项目由于存在经营期,其回收工程款风险较小,而bt项目如无法完成验收交付,就不能进入回购期,工程款根本无法收回,经济利益流入风险巨大。所以在bt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前,取得经济利益流入时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与收入确认条件“与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因此建设期无法根据施工进度确认收入。实例中,施工企业建设期全部垫资,进入验收期,项目法人一拖再拖或找理由拒绝签字,使合同无法进入回购期,造成施工企业巨额经济损失,所以企业能否按时按量收到合同价款,是表明与合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主要依据。
一、收入计量的复杂性
由于bt项目施工收入与工程进度确认存在加成计息关系,施工进度的确认早晚直接影响合同总收入,其既不属于固定造价合同,也不属于成本加成合同,按照普通的建造合同模式很难准确计量收入,必须按照项目达到竣工验收造价结论汇总后,才可准确计算总收入。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建造期进度确认施工收入,因为进度加成利息并未到期,则对应加成利息部分收入无法确认,使得当期收入确认不准确。三是如果在建设期确认收入,必须计提营业税及城建教育附加,同时根据利润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结果是不仅不能准确核算税负,而且会有大量资金流出,进一步加剧项目风险。
二、成本控制风险
在完成bt项目交付之前,存在诸多成本控制风险,一方面,与其他建设项目一样,受原材料价格变化、劳动力成本增加、工期迟延、通货膨胀、汇率波动等方面的影响而增加投资风险。另一方面,bt项目完全为施工方垫资,施工方一般会通过贷款提供资金保障,贷款利息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应予以资本化处理,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都应确认成本,而预计可使用状态只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加以确认,所以垫资支付贷款利息资本化也需要竣工验收来终止,建设期成本计量存在难度。
三、显著地融资性质
bt施工项目建造期与回收期严格区分,建设期融资风险完全由施工方承担,项目一般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施工企业往往通过负债融资,一旦资金成本控制不力可能因项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筹划能力,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回购资金催收乏力,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面临破产,这种较大的融资风险充分说明建设期项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并未转移。
四、会计核算建议
根据上述问题分析,假设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建议项目公司按如下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1、项目建设期
鉴于以下原因,项目公司建造期应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各类成本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竣工验收前只做存货科目列示,整个期间不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费用。一是建造期无经济利益流入,又无经营期(bot)作为保障,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存在较大风险,需要通过竣工验收加以确认,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应在回购期开始确认收入较稳妥。二是大部分项目公司因为资金问题会将部分支出的融资费用延伸至产品下游,包括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风险,这样的结果是项目的生产成本建造期难以准确计量。三是项目公司在建造期存在大量建造支出,但对项目没有所有权,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只能通过待售存货的科目进行归集。四是工程造价由于存在加权计息(确认的施工进度至竣工决算期间的利息),导致建设期经济利益流入数量无法准确计量。
2、竣工验收
之所以将竣工验收作为单独的期间列示,是因为验收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bt项目工程造价(决算),也关系到是否能将建造风险、融资风险、回购风险、政策风险转移,该期间并不进行会计处理,而是为回购期确认收入成本提供证据。
3、回购期
应按照竣工决算造价批复借记“长期应收款”,同时按照决算分期回款的公允价值(现值)确认收入,应收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原因如下:一是因为加成利息只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通过竣工验收环节严格与回购期区分的,所以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不应涵盖建设期,只能在回购期实现。二是由于竣工验收环节已将与合同有关的主要风险转移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施建造服务的项目公司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已具备,应在该期间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将原归集于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进行列转。三是由于bt项目回购期多为3-5年,款项分6-10期回收,具备显著的融资性质,必须按照合同及协议的公允价值(现值)确认收入,同时将公允价值与决算价格的差异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并维持该实际利率不变。除此以外,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的,应按投资额应作为金融资产处理,因为投资已发实用医学论文生,所以应在整个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收入。以上为个人通过研究相关资料,以会计准则结合工作实际得出结论,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李庆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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