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电子取证“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此后,电子取证的技术和理论研究迅速发展。至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尽皆开始电子取证的研究、发展,纷纷成立专门的电子取证部门,加大电子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司法鉴定中电子取证工作的现实状况
首先,关于电子取证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规则不够完备、齐全。现阶段的电子证据体系仅仅确立了电子证据相关法定类别,没有与其相匹配的规范、规则,在《证据法》等相关法规、条文中,仅阐述了电子取证部分措施,还有大部分的电子取证不在其中,致使各电子证据按不同形式划入各个司法鉴定应用中,抹消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体系的意义。在进行电子取证工作时,造成工作人员的迷茫和无措。如:利用自制软件或盗版无授权软件是否可以进行取证,这些制软件或盗版无授权软件取得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没有规则的电子取证工作如无根浮萍,无法可依。其次,司法人员工作方式不恰当,无法取得当事人配合,影响了电子取证正常进行。有关电子证据理论界人士仅研讨证据,一线工作者仅追求电子技术,致使电子取证的司法鉴定运用中的技能研究上呈现两极分化明显:理论界的研究结果无法应用于实际,一线工作者没有扎实理论指导,片面追求技术化创新、提高,理论与实际脱轨,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当事人电子设备提取电子证据,触碰到商业机密或不为人知之事,侵犯了当事人隐私,得不到当事人配合甚至阻挠电子取证,存在垄断的鉴定资源失于中立性。严重阻碍了电子取证工作进行。最后,电子取证的证据效力不能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降低,提交于法庭的证据不被信任。电子取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送过程都依托于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电子证据多样化、隐蔽性好,但较脆弱,当有人为或技术失误这样的外力介入,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坏、作假、篡改,并且因其构成的特殊性,不会被识别或留下人为痕迹。而且随着当前网络功能的强大,拥有高超技术的人员可一次为途径,对电子证据进行任意操控和修改。种种原因致使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保证,而这也是电子取证的关键。
三、司法鉴定中电子取证工作的改进建议
首先,明确立法,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取证的法律、法规。对之前已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完善,促进司法部、工信部、国安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投以协作,共同借鉴、学习国外电子取证法规上的先进之处,结合我特有之国情,从实际出发,架构我们自己的电子证据体系,使电子取证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纠正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对取证人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加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加速人员培训和机构的建设,“以点带面”,建成逐级电子取证检验鉴定机构体系,购置、更新检验鉴定机构的专业设备和软件,在机构内实行“一一对应”的责任制,具体责任具体承担。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加紧对一线司法人员进行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持续在职培训,完善其专业知识构成,进行人文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先德而后才”。培养计算机与法学的交叉人才,使司法人员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兼修,推进电子取证的的体系发展。最后,提高电子取证的证据效力,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增高,获取法庭对电子取证证据信任。证据只有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点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才能为司法鉴定所用。具体为,通过司法鉴定定性电子数据为证据;获知并审核被鉴定物品的来源,确认无误;遵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副本,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选择优质、安全的鉴定工具;在鉴定文书客观公正表述案件事实。如此,电子取证证据方能获得法庭信任。
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快速更新的背景下,传统取证方式必将过度至电子取证,这是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的必然结果,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更新,促使电子取证日益高端科技化发展,但对电子取证的理论研究发展缓慢,没能与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以致当前司法鉴定中的电子取证存在种种不足,本文针对不足进行探究,提出几点建议,旨在促进电子取证的发展,健全、完善理论规范和制度,以理论为指导,以技术为手段,利用司法鉴定中的电子取证不断打击新型犯罪,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作者:李敬伟 单位: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