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及公平与效益原则引发的探讨
(一)李昌麒教授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述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特征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其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
2.李昌麒教授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阐述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轻重之争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问题多有争议,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较为客观和全面,本人持基本赞同的态度。但对其中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的观点阐述略显简略,本人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值得探讨之处。本文着重关注经济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原则孰为轻重展开论述,试图说明经济公平原则的上位次序,以表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对促进经济公平的特别作用,同时期待社会公平的进一步完善和实现。
二、国内外公平与效益关系的理论主张
(一)国外关于效益与公平关系的理论主张
1.效益优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在西方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弗里德曼及科斯等。他们主张效益、市场竞争和自由相联系;效益本身就意味着公平;反对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公。他们认为用干预的方式实现公平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2.公平优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庇古、罗尔斯、罗伯逊、勒纳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它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标价;不公平损害工作热情,降低效益;平均分配是一种最优分配;公平左右着效益。他们认为,从政治上说,国家干预不必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经济上的公平原则强调经济竞争过程平等、竞争规则对所有人同等有效、所有人的劳动都有同等的价值。
3.公平与效益兼顾论。持这种观点的有凯恩斯、萨缪尔逊、布坎南、阿瑟·奥肯等,其中典型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他认为,效益与公平存在互替关系,二者之间应当达成妥协。效益与公平是互替的,不能偏废,应该二者兼顾。
(二)我国对公平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发展
1.改革开放前,过度注重了公平,忽视了效益的提高。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发展政策的制定强调平衡布局,缩小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因此这一时期注重公平是首位的,追求绝对的公平却带来了效益的损失,使国民经济发展在全国总量指标的速度和效益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改革开放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路导向,使这一阶段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冲突论”处于主导地位。认为公平与效益是两个截然对立的价值体系,追求效益必然牺牲公平,或者追求公平必然牺牲效益,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虽有学者提出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实际上政府的着力点放到效益上,公平问题基本上是兼而不顾,导致不同群体收入差距逐渐扩大。
3.改革开放步入90年代以后,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国家及时调整了效益与公平关系,提出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这一时期,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存在“两种优先论”。一种是公平优先论,认为只有将公平放在优先的地位,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关爱,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第二种是效益优先论,认为只有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人们的生活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才会有财力去帮助社会弱者。
4.进入新世纪,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经济政策等各方面工作做新的整合成为必然。这期间推出了一批富有时代意义的高水平成果。包括“完全一致论”、“重新组合论”以及“逐步并重论”等等,经济学家与法学经济法公平原则一马当先的必然要求。
(三)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公平与效益关系的重新定位
我们的国家及广大学者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益的
关系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思路,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这对于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个提法与我们正在强调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相悖的。现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应重新定位,“注重公平,促进效益”的表述就前进了一大步,比较适应现阶段我国发展的现状。
再进一步,我们可以考虑换一个提法,把公平作为发展目标,公平和公正问题能不能成为发展的尺度?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限制以人为中心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
三、从经济法的精神角度审视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原则之轻重
经济法由于其社会本位法之性质,其以整个社会为关注点,以宏观调控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特征,以政策性为其调整方法特色,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精神在于“和谐”。具体而论,包括经济法本位观之和谐、竞争观之和谐、分配观之和谐、发展观之和谐以及形式观之和谐。
经济法精神的使命,就在于使国家与市场这一对社会范畴达致一种相安、相谐的状态亦即和谐的状态。这也正说明了无论何时,无论处于何种阶段,我们的发展都不能只注重公平或效益其中之一,尤其在人们对物质需求极度追求和崇拜的现代社会,必须通过制度、机制或者法律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谋求并实现社会公平,达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因此,对于经济法来说,经济公平原则较经济效益原则就更为重要。
四、从经济法的社会本质角度审视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原则之轻重
经济法的社会本质———调整当代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要求将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经济资源优先分配给主导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阶层。所谓主导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阶层在不同时期,其社会构成是有变化的。在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再次详细探讨公平与经济效益的问题,这是指导我国经济行为倾向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准则。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通说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本文认为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这八个字意义重大,符合当时中国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中国当时“要共富必先富”的发展策略。但是“时移则事易”,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现在我国所要解决的则是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问题。因为能否有效防止和顺利解决“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的发展前途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有鉴于此,现在如果还仅仅把“公平”问题放在兼顾的位置上,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因此公平与效益关系最终定位为:效益是目标,公平是保障。就目前中国的社会阶层而言,公平的地位更加突出,已不能仅仅再置于改革初期的兼顾地位,应该将公平提升至与效益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因为“较往必须过正”。那么对于调整二者关系有重要作用的经济法来说,其经济公平原则比经济效益原则显然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
五、结论———经济法应以经济公平原则为先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平。而法和公平的历史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和政治、经济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公平观。但人们对于公平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是无章可循的,纵观人类公平观的发展,可以清晰的找出其演进的脉络。人们对于公平的理解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次是人们对公平问题主观思考的不断深入与普及,表现为超前或者落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观认识,因为法律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制度结构,而且还体现着一种人文精神。经济法的公平观是社会本位的,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的优化和发展也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里的社会效益应当是可以公平分配的,不是功利主义设想的为了增加整个或一般社会效益而允许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如果制度的设计是以牺牲社会上最不利者的利益换来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将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这些在理论法学上的进步伴随着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奠定了经济法公平价值观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