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问题是国内现在讨论比较热的一个话题,同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该制度必须探讨分析其得以建立的价值基础。本文主要是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探析它的价值基础,即:促进正义与民主,增强保护公众信赖利益,保障人权和犯罪控制以及树立法律信仰。
关键词:被害人补偿、社会契约、价值基础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一般指对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但是无法从被告人或其监护人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犯罪人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就是一种正义的表现。如何赔偿、国家在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中应该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
学理界对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责任”和“社会保障”两大理论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面对国家领域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被害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说”认为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生活发生困难时,社会有责任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
那么社会的责任的源泉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同国家责任一样都与社会契约思想有关。社会契约思想指的是一种国家观,基于人们的合意,人们把原本属于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目的是为了保障并发展自己的权利。而根据社会契约思想建立起来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制度,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值基础之一:促进正义与民主
刑事被害人补偿由于是根据社会契约的思想,从而体现了一种正义与民主的国家观。这是因为首先在于社会契约思想一开始就表明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管理;其次是因为它表明了国家建立及国家权力运作要合乎正义性。如古西腊智者吕科弗隆认为:为了保证“个人权利”(自然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源于自然正义的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豍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他从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契约的目标是“选择确定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豎,该原则分为有关公民政治权力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有关经济利益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豏两部分。他对社会契约所蕴涵的民主与正义虽然推崇备至,但他强调“要理解它(社会契约)就必须把它暗示着的某种水平的抽象这一点牢记在心。特别是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并不是由此导入一个特定的社会,或采取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而只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
当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时,破坏分配正义的犯罪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应该通过发挥矫正正义的价值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从而矫正被破坏了的正义;另外,在实际中,当被害者因侵害处于不利地位而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其所在国家通过给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补偿,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矫正正义的承担者,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意。通过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安抚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保护被害人权利,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二、价值基础之二:增强保护公众信赖利益
社会契约思想包含了各方妥协以平衡各种社会利益。订立契约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的保存、发展以及限制、平衡的过程,这是契约社会最起码的政治规则。基于此点理由,洛克认为:“征服不可能成为国家的起源,以武力胁迫别人同意,离开契约这种政治规则,就会导致权利失衡,其结果是被胁迫方的权利无法得以保存。”豑面对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协商,即不同的政治力量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政治层面上进行一种“give-and-take”豒的协商,这样就可以避免任何一方出现全赢或全输的状况。这种“谈判”实质上就是达成契约的过程。这种过程,不仅在启蒙思想家们看来是建立国家惟一符合正义的途径,而且在今天也同样是保证国家繁荣、稳定和发展的唯一有效的政治规则。
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得到更重的惩罚,那么对于赔偿被害人,他就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不履行其赔偿的义务。现实中的许多案件也揭示了,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很难获得赔偿,特别是一些受重伤而无钱医治的被害人。造成社会公众对法院权威的质疑和对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向不稳定方向发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能维持和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公正、合理的制度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提高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权威是一种权力形式,一种影响力的形式,它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
一个值得公众依赖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一种社会向心力,易于增强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使社会成员对法律秩序形成共识,从而树立法律权威。
三、价值基础之三:保障人权和犯罪控制
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是现代法律制度诉求的重要基本目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人权保护状况如何,不仅反映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的公正程度,也是对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反映。
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多元利益,受传统的二元诉讼结构模式的影响,人们关注的重点是国家和被告人,会有意无意地形成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但是刑事诉讼中的多元利益应该均衡保护,不能够顾此失彼。既要保护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好被害人的利益,甚至被害人的利益更应当优先保护,因为在进入刑事诉讼之前,被害人的利益就已经受到侵害,如果不重视对其利益的保护,就有可能会导致其再次受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保护被害人、证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社会契约的思想,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有责任补偿其因为管理的不到位造成的侵害。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依靠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被害人的关怀,才能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体现一个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文明程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惩罚犯罪,减少犯罪数量,从而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
第一,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以补偿,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对他们遭受侵害后的积极态度和决心。就有助于缓和敌对情绪,消除思想顾虑,提高被害人的报警意愿,增强他们和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从而有利于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被害人是一个在社会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分散群体,可能会分布在所有行业和阶层,还牵扯到无数个家庭。如果这部分被害人及紧密联系的人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极易导致社会动乱,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信任感,进而增强刑法的规制机能,调动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第三,当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并且陷入生活贫困状态时很容易会产生社会对其不公及怨恨社会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容易导致被害人对社会不特定的人实施报复行为,而这种报复行为往往是犯罪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想抑制这种报复行为的发生,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抑制系统功能。抑制系统行使抑制功能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利欲”的调节过程,它通过法律、道德等各种行为规范和个体的意志、信念等不断对各种刺激引起的失衡心理进行调节,如果抑制系统功能减退,人的趋利本能就会增强,犯罪行为就会增多。豔因此,国家要有效的控制犯罪,减少犯罪,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必须强化抑制系统的功能,即通过法律和道德等行为规范来对被害人失衡的心理进行调节。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做为一项法律制度,做为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被害人一种物质弥补,是对精神弥补的一种补充,目的也是为了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减少被害人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从而达到控制犯罪总量的目的。
四、价值基础之四:树立法律信仰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帮助人们树立法律的信仰。如果法律缺乏公众的认同、支持、信赖乃至信仰,法律就毫无权威可言。德国社会哲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著名的权威理论。他说在人们服从权威的深层动机中,有一个最为基本的精神因素,即相信支配者具有某种合法性。他认为基于对支配合法性的信念之上的服从才是最稳定的服从。豖法律信仰正是人们基于对法律及其精神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同,才最终自愿接受其权威与约束。然而这种情结是与社会契约思想的正当、合法性紧密联系的。正是由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熏陶,导致人们认为国家当然是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符合并推进公利益。同时由于社会契约的这种公正性及合法性已经完全体现在法律的条文和精神之中,法律才能在社会上树起了权威。法律是大多数人合意的产物,服从它,即等于服从自己。正是社会契约的这种自我约束性,使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从此,人们才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公民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让渡给了国家,国家自然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应当惩罚犯罪,防止犯罪的发生,一旦犯罪给被害人带来损害后果,国家理应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无论具体原因如何,公民受到了犯罪侵害,就是国家没有尽到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
作为一种社会信任机制之一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其建立能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权益的平衡,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对于人们对国家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都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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