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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知识产权挑战与策略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挑战

电子商务采用数字化的交易方式,知识产权是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成分。从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角度,电子商务中行为主体的难确定性、行为的跨时空等,促使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出现新的特性,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如图1所示。第一,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法律法规的不平衡对电子证据的采纳造成很大难度,极不利于电子商务法律的推行。第二,在电子商务领域,好的商业模式会导致很多人的争相复制,但是专利保护的情况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一旦把这种合法的专利垄断权力扩展到商业方法领域,很可能造成整套商业垄断,扼杀竞争和创新。第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域名可能遭恶意抢注,而各类新技术的出现,如域名的导航技术,如中文网址,无线网址、企业微博账号等,无疑增加了域名保护的难度,同时也使得很多知名企业网络品牌的树立和维护遇到挑战。第四,由于数字作品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复制、传递、存储和大量扩散,现有技术能力无法及时发现、跟踪及消除,相关的法律对此类产权保护也缺少对数字作品网络传输权的规定。第五,超链接技术和搜索技术可能使得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以及商标等利益被侵权的问题,损害了内容提供商的利益。第六,隐形商标侵权问题。隐形商标侵权指网站将他人的商标安插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以增加自身网页搜索结果页排名靠前度,构成隐形商标侵权。定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是看是否引起公众混淆,即消费者是否真的认为所访问的网站同原商标企业的产品服务有某种关联,但是这种判定很难。第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由于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和是否侵权难、确定赔偿额度难等问题,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减少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与模糊情况,针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较早的国家代表,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思想与做法。

(一)完善立法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关于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界定包含了三个重要概念,即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也明确界定了“表演权”,事实上包含了数字化网络传输的权利。此外,DMCA不仅提出了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的概念,而且对涉及技术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该规定是独立于其他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救济措施,从而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相比而言,我国普遍存在一种行政管理信息,主要目的是查出非法出版物,倒卖书号、社号,制裁盗版活动。因此,我国需要从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以及司法范围界定入手,为进一步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二)扩大保护范围和内容美国目前专利权客体范围很广,计算机程序和硬件结合、计算机程序写成的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储存有计算机程序之计算机可读纪录媒体、以及在网络上的商业方法等等,都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甚至并非在网络上或并未利用计算机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也可以成为专利客体。但是基于中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对外国专利申请案涌入而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考量,中国的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否可以成为专利客体,对计算机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采取保守的态度。以数据库为例,美国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已经采取用反不当竞争法和反盗版法来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与信息。美国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管理也持谨慎态度,其国会图书馆网上电子图书都是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需要作者授权,并且要付费。我国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随着数字资料的迅猛增长,我国急需制定图书资料等版权保护的具体管理方法,更好地保证数字图书与资料的更广泛的传播与利用。

(三)完善技术保护与管理手段反复制设备、“追踪系统”软件、水印加密、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都是为版权保护服务的技术措施,世界各国已经达到共识要为这些措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美国以法律认可、保障、救济的方式保证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的实施。DMCA从禁止制造某种特定的设备或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这两个方面,来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措施。DMCA制裁的对象并不是个别的破解行为,而是破解设备的生产、扩散及其服务。并且使用了较为先进的技术措施来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如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云服务作为构建在互联网上的服务,既可以避免让用户购买、安装和配置昂贵的软件,也可以提高数字知识产权(DIP)数据库的质量,保证较高的一致性以及可扩展访问的强度,也应从法律层面予以保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不仅要力求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多层次、开放的网络体系,改善国内用户环境,还需明确规定技术措施的法律保障,制定具体的权利管理和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

三、总结

伴随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落后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然导致我国在基于网络的国际贸易及国际竞争中,受到质疑与制约。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来看,由于电子商务中行为主体、行为地点的难确定性及跨时空、跨国界性等特点,给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管辖提出了巨大挑战。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要想缩短这些差距,需要法律界、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领域,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并付出持续的努力。

作者:郭子明 秦良娟 陈雅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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