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我国政府从师资水平、资金投入、办学条件等各方面颁布了许多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我国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区域之间普遍存在教育差别,我国在受教育权资源分配、过程上并不公平。为了保障受教育权得到均衡发展,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加大资金投入,特别对农村地区进行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均衡发展。
关键词: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教育均衡;农村地区
中图分类号:G1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5409(2016)02-0128-02
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良好的教育是最基础的教育,是为以后在社会上生存谋生的条件,接受良好得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秩序的维持。教育资源应该平等地惠及每一个适龄儿童,但是现实却不是这样,区域之间教育的发展很不均衡,普遍表现在省际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学校之间,导致弱势地区的教育质量的低下。国家在受教育权平等方面实际上已经做了区别对待,一些所谓的重点学校,重点高中、初中,甚至重点小学,这些学校本来就已经享受到了特殊的待遇:优越的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等。而家庭困难的子女只能去一般的学校,即使去了一些相对较好的学校也会成为“贫困生”、“特困生”;虽然“就近入学”的政策是保障每个儿童都能在离家最近的学校进行入学,但具体上在实施“就近入学”这个政策的时候,很多家庭的孩子却难以实现“就近入学”。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教育均衡发展出现严重的差异性。
一、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出现差异性问题
1.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
我国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主要体现在地区之间、城市与乡镇之间以及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国内教育领域学者于建福(2002)指出,当前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比较严重,东部、中部和西部地方的教师资质、教师的学历和教师教学能力技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投资来看,东部和西部之间差距更加明显,特别是农村地区。[1]许庆豫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学校相比较而言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出现极其不均衡,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要远远低于城市地区的学校;在一个城市中有一部分重点学校也会高于普通学校;发达地区的经费总是高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距更加严重,从学校、学生、教师以及学校里面的硬件设施都会优于普通学校。[2]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大部分出现在城乡、中西部地区和学校之间,从而导致弱势群体更加落后,教育公平在弱势群体身上就更难体现。
2.区域内受教育权平等的差异性
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平等的权利,但是我国区域之间受教育的差异十分明显,东西部之间、省际之间、城乡之间的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显著。研究者侧重于对区域间教育经费投入、经济水平、师资水平三个方面的差异的研究。著名学者王蓉指出,每个省内教育经费投入差别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受教育权的平等。另有学者指出,城市与乡村之间长期形成的贫富差距直接导致教育资源享有状况的不均等。有更多的现象表明,家庭经济收入不同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范小礼认为,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的就近入学方式导致本来就居住在富裕地区的孩子可以上质量好的学校,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质量,而本来在贫困地区的孩子就享受不到更好的教育质量。[3]在这点上就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邹洁婷指出,之所以农村地区的孩子没有办法选择更好的学校教育,总结起来就是家庭收入水平低,家庭的收入远远负担不起孩子上学所承担的费用。
3.农村地区受教育权保障缺失
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教育落后,加上农村大多数群体本身就存在经济收入少,受传统思维的束缚导致观念落后、生理、心理出现缺陷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获得良好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受教育年限不到就退学、接受的教育层次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地区也出现受教育权之间的不公平,包括一些女童和一些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出现问题;农村地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地区特别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仍有很多的保障问题待于解决。
4.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缺失
教育机会的均等是保证适龄儿童平等享有一个上学的机会,但现实中,农村地区子女退学与失学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一些统计,从1998年至2008年十年的时间里,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缺失主要表现,一是农村地区退学的儿童比城市多。二是初中教育阶段失学率比小学阶段多。这表明农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最基本的义务教育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二、缩小受教育权差异的实践对策
1.政府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
为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受教育权,我国政府也不断颁布对推动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均衡发展的相关方针。《纲要》就是为了促进受教育平等上升到教育的基本政策,让区域间的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得到均衡发展,作为未来十年的战略使命。2012年,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该文件中规定涉及县城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了所有的中小学学校,不管是私立、还是公立学校。该条例具体说明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制度,让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方面得到更好的均衡发展,是在县域教育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标志。这也就更加说明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均衡发展的重视。
2.人力资源保障教育均衡发展
教师是推行教育均衡发展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在保障公平的环境背景下是最关键的因素。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成立地区之间内的教师交换交流授课,一些骨干教师进行来回授课,少许专业缺乏优秀教师,要进行学校之间的互动学习,城市里的骨干教师可以去农村地区学校进行任教服务制度。2012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决定从2013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地方乡村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到2017年该《计划》能够争取去农村教师流动的人数能够得到多方位的补充,农村教师队伍资源环境得到改善,培养一批扎根农村教师队伍。《计划》采用了一些根本措施也保障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出现了一种“越往农村、越是困难的地方,待遇就会越高”的奖励机制。这些政策的出现不仅能保障农村教师的稳定性,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均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政府对贫困地区进行资金扶持
要想达到真正的受教育权的公平,农村地区儿童才是受教育权保障的关键。政府一直关注对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情况,在2000年政府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苦家庭的学生实行了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用,并补助在校住宿生生活费用。到2007年,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苦的学生基本上都享有了这一政策。在2010年国家开始进行农村地区学校危房改造计划,特别是改造学校食堂,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从2011年秋季开始,国家决定对新生入学的学生启动了对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改善食堂伙食的营养规划,并让学生能够健康成长。财政部每年划拨160亿元,按照每个学生每天三元的标准,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补助。
4.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经费投入
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最基础性事业,各级政府都应该对义务教育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该保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让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办法:首先当地政府部门要明确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经费的资金能够对义务教育进行投入,全面落实,拒绝弄虚作假;其次要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的需求,制定一定可行的办法,确保教育经费能够找到最佳可行的实施方法。最后,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的来源,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对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所需要的教育经费需求,要以多种方式资助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
参考文献:
[1]于建福.教育均衡发展:一种有待普遍确立的教育理念[J].教育研究,2002(2).
[2]许庆豫.均衡:基础教育发展的目标—朱永新教授访谈录[J].教育评论,2002(4).
[3]范小礼.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1.
[4]庞秀艳.当代中国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0.
作者:潘超 单位:黑龙江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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