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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关联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辩证关系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拙

经济法是19世纪下半期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度时,为了调和社会化大生产‘J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个人渴望更良好的秩序。但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面前是肖目的,不顾及整体的利益,不择手段的追逐利润,各个环节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核心的经济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战后,二战前,由于金本位崩溃,世界经济危机的加剧。仅靠一国政府实行的关税壁垒、外贸统制、金融管制己不能解决问题,需要从国际立场出发,从普遍性多边条约的角度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由此产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产生的社会基础是相同的,是生产社会化,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1.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二者都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非经济关系都不涉足。这其中即有公的关系,又有私的关系。但具体而言调整对象又有所不同: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各个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私人贸易、管理贸易、税收、私人直接投资、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组织等关系。

2.二者都是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内容丰富,但从法律体系而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

3.二者都可以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但经济法主耍是推动本国经济发展,而国际经济法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4.主体方面都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经济法主体中还包括企业内部组织。5.渊源上,有人认为,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而一国涉外经济法律是一国制定的,属国内法范畴,是经济法渊源,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洲源[l]。这显然是混淆了法律渊源与法律性质的概念,我认为一国的专用实体规范既是经济法的渊源,又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二、实践中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协调

如果将经济法一与国际经济法各自要调整的内容分析,我们会发现二者有对应的关系。经济法中有公司、企业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要研究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经济法中有税收、财务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中有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经济法要规范外商投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中有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规范。经济法要对银行、金融进行监管;国际经济法同样要对国际金融制度进行管理。要弄清这些问题,必须正确的认识二者所处的地位。有人认为,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川。我认为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下而从两个方而说明。

(一)国际经济法规则在国内经济法中的适用

1.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世界上有三种做法:转化(t,一ansfer)、采纳(adoption)、混合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混合式。人世后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wTO规则和中国签署的各项协议一部分已经被采纳为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己修改完毕;另一方而,在宏观调控管理中,为了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补充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执行办法》、《外商投资服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办法》等。由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没有具休的规定,所以不能指望也没有必要都转化为国内的经济法予以执行,可以直接适用。

2.在市场准人方面。我国原来的经济法规对某些领域的主休严格限制,如金融、保险、银行、电信等。现在,根据中国政府的四项承诺之一,服务业开放,外国人可以进人到这些领域中来。但《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只是成员国的对外开放义务,而不涉及对内开放义务。所以,不能以允许外国私人在中国开办银行、外资公司、货运服务公司就推定中国私人也当然的享有此项待遇。因此,国内经济法规必须在主体上有相应的配套立法,以避免超国民待遇。

3.由于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共同作用,一国私人也可以和他国对外经济(尤其是贸易)方面的法律发生更密切的联系。根据wTO规则,一成员方境内的私人因另一成员方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DsB(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如美国的301条款:如外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条约、协定,损害了美国贸易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301条款委员会申诉立案调查,之后.与该国政府协商直接采取单边制裁。所以中国也有必要将私人诉愿与政府申请相结合,使国内经济法律一,刁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得以有效的衔接。

(二)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耍协调各国的矛盾,统一各国法制进程。国内经济法律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例如,现在各国《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与修改成为热点,与之相适应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跨国破产统一规则》也纷纷出台。相反由于各国在一些领域,如产品责任领域存在较大分歧,致使目前世界上仍无一部关于产品责任的统一实体法,只能靠1972年的《产品责任法律适应公约》间接协调矛盾。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国国内的经济立法必须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经济法规范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出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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