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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调机制下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开展,经济增速从以前的高速增长变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在这种新的经济背景之下,在劳动领域出现了较多的劳动纠纷,使得劳资双方的关系趋于紧张、矛盾较为突出。而现有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昂,程序繁琐等弊端,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快速、公平解决劳动纠纷的要求。本文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介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三方协调机制,以及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指出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对我国三方协调机制的本土化提出重构性建议,构建新的三方协调机制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79-02

一、当前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劳资关系总体稳定,劳资矛盾和纠纷整体可控,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使得原有的劳动关系中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由于长期法制教育的推动,在我国较大规模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而且在民营企业中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更为普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2005年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表明:全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1]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全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下的占60%,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占20%。[2]

(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目前这种纠纷程序的问题是过分注重劳动关系的安全和用工稳定,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给劳资双方带来诉累,由于实行“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程序,一个劳动争议若依次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正常情况下需要耗时一年。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加大了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有悖于及时、便利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3]

(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关系趋于紧张。据中国劳动保障部在对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的得出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09年增加了67%,达到近两万件。如果算上非集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字更大。据中国劳动保障部的数据,各级劳动部门接受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了12倍,而广东深圳的情况更为严重,2009年的案件数量是1999年的60倍。[4]

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三方协调机制简介

(一)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

三方协调机制,一般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二)三方协调机制的具体运行

三方协调机制的具体运行,即为解决劳动者、政府、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方之间进行协商的程序、步骤、次序和方法。通过三方对话机构的确立、集体谈判、有效的沟通对话渠道,使得三方协调从理论变为现实,三方协调机制得到落实和运行。现代各国关于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有着不同规定,其中美国模式发展较早,截至目前已经较为成熟和系统。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调解和解委员会,使用调解与和解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根据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开始阶段、中间阶段、结束阶段。在开始阶段,劳动者与企业就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企业规章等问题发生分歧或者争议,双方或一方可以提出开始集体谈判,开始集体谈判之前,双方应相互的交换信息,对召开谈判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事先的约定,在这个阶段也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协调相关事宜。在中间阶段,劳动者和企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先确定具体议题再就各个议题分别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初步合意之后再进行各自内部的商议和讨论确定具体方案,若在谈判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重大分歧或谈判陷入僵局,双方可以申请政府或其他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推动双方最后达成一致的协议。在结束阶段,劳动者和企业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之下签署最终的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不能违反,若一方违约可视为违法,另一方可将该协议交法院强制执行,至此整个三方协调机制的程序结束。

(三)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和作用

1.平衡与协调三方之间的综合利益。劳动者、企业、政府各自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要求,通过三方协调机制得以表达,在理性与务实的氛围之中,三方达成协议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妥协。2.以非讼方式化解劳资纠纷减少交易成本。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公平协议,减少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增长。3.三方之间有效协商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与企业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气氛和谐融洽。三方协调机制为核心的劳动管理机制在实践的过程表现出来了较高的可信度和适用性,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三方协调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基本建立,199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我国遵守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在修订《工会法》的34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为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8月3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暨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始在国家层面建立正式的三方协调机制。随后,在各地在省、县甚至街道各个层面纷纷创建三方协商机关。到2009年底。全国已经建立来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1.4万个。其中,省级31个,地级313个,县级2531个,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共建立三方协调机构2875个。[5]

(二)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1.三方机制实际运行效率低下,实际效果与设立初衷存在差距。首先,制度建设推进缓慢,质量不高。三方机制中的主体没有实现完全的专门化、独立化,在不少地方三方协调机构管理组织不清晰,存在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形,这限制了三方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机制运行效率低下,层次不够。很多地方没有重视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只是将其视为减少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替代手段,将该机构放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个处室之中,不注重发挥三方机制的预防功能,使得该机制的实行运行效率不高。2.三方机制的参与主体组织不健全,存在缺位和越权。在雇主组织方面,代表企业一方的雇主组着的独立地位在国内法上没有被承认,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企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职能的发挥。在工会组织方面,工会委员会中存在人员比例不合理的问题,高层管理人员的比例较高而劳动者的比例较少,这使得工会缺乏代表性难以真正的维护劳动权益。在政府方面,现阶段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政府行政干预过于强势,以政府的命令强加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意志之上,使得政府角色产生了越权与错位。3.三方机制缺乏有效制度支撑,权威性和认同感不足。目前我国三方协调机制虽然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予以确立,但这些规范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效力层级比较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关系法律保障体系中没有独立地位。此外,通过三方协调机制达成的协议在现阶段没有法律拘束力,三方协调机构只是一个建议性、咨询性组织,没有强制执行力使得三方协调机制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三方协调机制的本土化与重构

(一)三方协商机制在我国的务实定位

我国三方协调的机制的纵向定位应着眼于基层,根据实际的纠纷解决需要来建立这样的基层三方协调机构,并不是每个地区、省份都需要建立三方协调机构,而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建立才能提高三方协调机构的运行效率。我国现阶段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性定位应主要关注于工资水平、职业安全等这些关系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领域,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预防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三方协调机制能提供高效、便捷劳动者维权途径,对劳动者来说能使正义更快的到来,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构建二者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三方参与主体的补位与矫正

对于工会组织方面,要增强工会独立自主的能力,摆脱政府的过度干预,以及企业组织对工会的掣肘,实现工会组织的人、财、物的独立运行。在企业组织方面,应增强其代表性,向所代表的企业真实的反馈劳动者对企业运营,企业职工权益保障,以及涉及国家公共政策的实施等情况,发挥企业组织应有之作用。在政府角色方面,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的角色应定位于服务监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劳动报酬谈判等具体劳动关系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供智力支持和资源协助。

(三)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制度化建设

三方协调法律机制是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对话机制,其建立目的、涵盖范围、运作程序以及操作规范都必须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6]加强三方机制制度化建设,需要加快完善三方机制的法律法规,确立关于三方协调机制的专门立法,详细规定三方协调机制的参与主体建构、三方机制的功能定位,适用三方协调机制的情形以及三方协议的效力问题,规定劳动关系方协调机制的运行制度,为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提供规范化的法律保障,提高三方协调机制的权威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王健.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J].工运研究,2008:10-15.

[2]山东省总工会课题组.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A].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全国工会理论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8:321.

[3]丁寰翔.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J].学术界,2010(4):161-167.

[4]余瀛波.转型期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2.

[5]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J].中国工运,2010(5).

[6]<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法律机制发展研究>课题组编.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法律机制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

作者:王博今 单位:湖北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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