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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济责任研讨

一、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建设背景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出于领导干部调整的事前保密需要和组织人事政策纪律等多种原因,审计部门很难预先掌握离任审计工作量,无法将其完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容易形成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和工作被动。其次,领导干部调整换届时往往“批量”集中,容易造成审计力量有限与人事任免手续办理时间短、时效性强之间的矛盾,影响审计质量,增大审计风险。第三,离任审计的任期范围一般较长,因年代久远、人员变动、信息缺失等因素容易延长审计时间、增大审计难度。第四,离任审计作为事后审计,一方面,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约束力相对较弱,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难以挽回;另一方面,接任干部往往抱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对审计发现问题往往不够重视。因此,以离任审计为主体的传统模式所存在的种种弊端,成为审计部门开拓思路、逐步将目光拓展至任前、任中、离任全过程的一副催化剂,对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形成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实践做法

在积极应对形势需要、不断更新思想理念、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过程中,江苏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以“审计免疫系统”论为指导,以监督权力运行为目标,以“任前告知、任中定审、离任必审、结果运用”为主要内容,覆盖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任前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审计领导干部2621人(基层所队长1878人,占7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问责142人次,审计总金额246.71亿元,发现违纪违规金额6956.3万元,提出意见建议4062条,99%被采纳,江苏公安“廉洁警队”建设在审计工作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一)任前告知

任前告知是对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的起点,是将经济责任审计由事后审计发展到事前预防的根本变革,是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创新。实施任前告知,由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正式任职30日内,根据政工人事部门的委托,用书面形式,将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及评价标准告知新任领导干部本人,同时针对新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理解和认识上的困惑给予专业解释。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分类告知。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警种的领导干部,量身定做不同的经济责任告知书进行分类告知。告知对象主要分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基层科、所、队主要负责人,公安保留企业主要负责人,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二是把握告知时间。为使领导干部在接受告知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告知内容,在实施告知前要给领导干部一定时间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三是规范告知程序。要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告知书,并给予充分的专业解释,同时要求被告知对象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其经济责任。实施任前告知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在领导干部任职初期就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对其今后履职有较大帮助,发挥了审计咨询服务的作用。二是以任前告知的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起点提前,尽早给领导干部敲响警钟,起到预警预防的作用。三是通过书面签收并确认知晓的形式,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四是明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评价标准,为今后开展任中审计打下基础,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2008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告知工作进行制度规范。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告知对象已从部门领导发展到基层所队长和专项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省公安厅审计处连续两年利用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队)长首任培训平台,向参训所(队)长集中开展经济责任告知。先后有1600余名来自基层一线的所(队)长们集体接受告知,普遍感到收获很大,有效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经济责任意识。

(二)任中定审

任中定审,是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部门定期地、有计划地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是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必将在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要实行审计计划管理。由政工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年限情况,会商审计部门综合考虑公安工作实际及审计业务量,提前规划下年度审计任务,经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后制定审计计划草案,再报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纳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要合理选择审计对象。应关注以下几类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且任职满二年,尚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经征询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及政工人事等部门,有经济违纪违法举报线索的;纪检部门认为需要审计且提出审计委托的。三要突出抓好审计重点。要将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及相关效益、执法活动财物管理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等五个方面内容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的特殊形式,使审计部门可以按事先计划科学安排,有条不紊地履行审计程序,更好地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和规避审计风险。任中审计将任期“分隔”成若干阶段,缩短了审计期间,缩小了审计范围,易于核实取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任中审计是一项事中监督工作,同时具有服务性,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警示干部,为其今后任职履责提供服务保障;另一方面,被审计领导干部尚在任期内,审计目标与其管理目标同向同步,因而能够更加积极地面对审计结果和建议,更好地规范管理、提质增效。近年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审计队伍实际状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的要求,将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规定每年任中审计数不低于经济责任审计总数的40%,有效提高了任中审计的频度和密度。同时,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按工作性质、岗位特点、部门规模、资金大小等,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对重点对象做到两年审计一次。近两年来,江苏公安机关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1234人,占全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的47.1%,审计总金额达82.52亿元。

(三)离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后,审计部门对其整个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是公安机关党委领导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是新旧领导顺利交接的有力支撑,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审计重点:一是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议事规则集体决策、集体理财,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可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投向投量是否正确,保障重点是否突出,经费开支及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等。二是基层所队长,重点关注经费收支情况,“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管办分离”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赞助款、外单位案件协办款管理情况,执法活动财物扣押、追缴、移交、退还、转罚没等环节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此外,还需关注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任期内有无办公用房,技术用房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有无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是否有历史性债务等其他遗留问题等。从江苏公安审计实践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其管理考察干部的重要手段和参考。二是规范了离任交接程序。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家底予以确认,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继任者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三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审计,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性质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公开问责;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有力促进了队伍廉政建设。十多年来,“领导离任必经审计”的意识已经在江苏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深深扎根。绝大多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从过去不了解审计、抵触审计,已经变为积极配合审计、主动要求审计,离任审计结果成为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总结的重要内容。仅近两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达1387人,离任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率达100%,审计总金额164.19亿元。(四)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具体表述、综合评价及意见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正确处理和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突破“先审后离”还是“先离后审”的固有矛盾,重点在推进结果公开、深化协作配合和创新机制保障等方面下功夫,鼓励基层探索,推广成熟经验,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具体实践层面,重点把握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结果公开。2005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安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或通报”。以此为依据,厅审计部门先后将多名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内部以会议形式通报,接受民警监督,取得较好反响。2013年6月,新出台的《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再次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进一步指明方向。二是深化协作配合。一方面,加强与政工人事部门的信息沟通,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建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制,以及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机制。三是创新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较为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警务保障、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公开问责小组,邀请被审计单位民警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经过公开质询、民主评定和综合审定等三个环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公开问责。此外,为了加强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还将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抓紧抓实。《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于收到审计报告6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逐单位回访、逐问题过堂,对审计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被审计单位,一律上报厅党委进行通报。各地市公安机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建立了审计整改联动制度,齐心协力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是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实践创新。2008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率先推行该制度,将审计监督与推进公安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提高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公开化、民主化程度,有效维护了广大民警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了广大民警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的内在动力。近五年来,在省公安厅的大力推广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一环,累计开展问责350多项,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综合效应。

三、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保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既是经济责任审计各环节间有机协调的运转机制,也是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实施的规范流程,在其高效运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相关配套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必不可少。

(一)“一把手”负责的领导体制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委领导的重视支持。多年来,江苏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直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由党委成员直接分管,通过召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困难。今年4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省公安厅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厅纪委、政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迅速推广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做法。

(二)运转协调的联席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既是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指导协调的组织机构。江苏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坚持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准方向;审计部门依托联席会议主动汇报工作成效和问题困难,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各自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组织领导、成员单位、运转模式、主要职能、部门分工等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均参照省厅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联席会议运转,在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系统完善的制度规范

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1997年,省公安厅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中率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推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00年,出台《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指导;2005年,根据中央五部委相关指导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07年,为科学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2008年,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规范了经济责任告知的概念、对象、形式等内容;2010年,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联系会议设立和运行模式;同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公安机关内部凡是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的领导,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所队的“一把手”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初步形成了建设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思路构想;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龙头地位;今年,根据公安部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再次修订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实施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经济责任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至此,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客观完善的评价指标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并纳入全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江苏省公安厅执法活动标准化手册》。《评价标准》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依据财经法规和审计证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界定和评判。应遵循客观性、准确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全面性原则,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效益、财经法纪、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分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结果。

(五)整合高效的组织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放大经济责任审计效应。江苏公安审计部门把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执法活动财物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人力资源,优化审计内容,共享审计成果。专项审计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和资料积累,经济责任审计也为检查和推动前一轮专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问题整改提供了制度保障。2012、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以及固定资产专项审计调查等10多项全省性专项审计工作。各级公安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工作力量进行整合,做好审计成果的统一开发利用。同时,积极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成果共用、分项报告等审计工作组织方式,提高了审计工作效能、提升了审计工作效率。

四、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建设的主要困难

加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腐;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水平,做到过程把关、全程服务;有利于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优劣好差,体现实绩选才、科学用人。近年来,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已经在实践中逐步凸显,但总的来说,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少数单位主要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个别地方审计工作被淡化,审计机构“边缘化”,审计人员“老龄化”,审计工作定位不准、地位不高。二是一些地方政工人事部门认识不深,没有真正把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之中,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由于“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的普遍存在,部分部门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模糊,认为只是“走过场”、“马后炮”,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审计力量不匹配

目前,江苏公安机关共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92人,其中省公安厅及江苏警官学院20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272人,平均每市约20人。201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62项,平均每市97项,人均完成近5项。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省公安厅将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应审项目确定为868项,削减目标达30%,但各市平均仍达66项。考虑到投资项目审计、常规财务收支审计及执法活动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数量逐年攀升的现实情况,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严峻。此外,由于内审岗位专业性较强,与其他岗位部门的互通性不足,导致内审人员长时间得不到交流,法律、基建工程和公安专业知识相对匮乏,人员能力素质上的差距,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结果运用不充分

一方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实践中,审计组向已离任的当事人了解情况有时比较困难,部分接任者也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待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升职,审计出的问题都要在原单位解决,致使审计结果不易被采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审计结果运用难。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处于探索实施阶段,政工人事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应采用何种组织措施也没有明确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

(四)审计质量不够高

一是审计层次不够高。有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忙于应付,准备不充分、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审计关注内容和审计报告难以摆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框框。二是审计作业不规范。部分审计部门特别是县级公安审计部门,作业程序不规范,取证不严谨,证据要素不完整,甚至出现个别审计项目取证材料严重失实的问题。三是审计评价难统一。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尽管省公安厅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但评价指标的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仍有待实践检验。

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监督机制的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具有过程性、常态化的特殊优势,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规范经济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在推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等方面必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完善。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发展

公安机关应全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把手”分管的领导体制,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层次水平,加大协调组织、沟通联系力度,加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使各成员单位间目标一致、协同高效。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汇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更加关心、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二)更新审计理念,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效

一是推动审计理念的“三个转变”。即由传统审计与责任审计并重,逐步向以责任审计为主转变;由事后查处与事前预防并重,逐步向以事前预防为主转变;由微观操作与宏观管理并重,逐步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二是探索建立分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体系。进一步提高审计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研究出台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监管场所领导干部、基层派出所所长、交巡警支队长、经侦支队长等重点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类操作规程。三是切实提高审计报告含金量。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被审计人员廉洁从政、领导能力等方面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已有的财务收支审计资料,善于综合分析、比较预测、推理判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运用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严肃、规范、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使审计报告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检验。

(三)创新制度保障,着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建设。完善和扩充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原因等内容追加入库,推行“销号制”,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二要深化审计结果公开。继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发挥宣传和激励作用;对于不重视财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起到警示和制约作用。三要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注重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的有机结合,切实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层追究责任,使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得到普遍增强。

(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审计队伍综合素质

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是解决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难题的基础。一要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力度,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总思路,力争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创新研究成果,为构建具有公安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服务。二要加大专业化人才培训力度。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观摩相结合等方式,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业务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打造一批既懂审计业务也懂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三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深化挂钩联系、分片包干,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不开局面、审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大业务工作指导力度。同时,采取集中授课、个案讲评、跟班作业等多种方式,实施重点帮扶,加强现场指导,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单位:江苏省公安厅审计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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