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管理蕴含了各种各样的道德哲学。根据这些道德哲学所体现的是主体原则,还是客体原则,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主体主义道德哲学和客体主义道德哲学。所谓主体主义道德哲学,是指管理者把被管理者当成主体的人,通过不断满足被管理者的复杂需求(权利),从而实现有效激励的哲学[10]。这一哲学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既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是主体的人,二者应该是相互尊重关系、平等合作关系。管理不是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零和博弈(生死相拼);而应该是平等主体间的正和博弈(共生共荣)。二是,既然把被管理者当成人,就应该创造条件让被管理者发挥“人”的主体性和无限创造性,实现“人”的巨大潜能。把被管理者当成“经济动物”,甚至当成“会说话的工具”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经济学家舒尔茨据此提出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并成功解释上个世纪的“经济增长之谜”。[11]三是,既然被管理者是主体的人,而非动物或工具,因此,只有科学探求“人”的真实复杂需求,满足人的基本权利,才能有效激励被管理者。心理学家弗洛姆根据这一原理,提出著名的“激励公式”:个人努力→带来个人成绩(绩效)→带来组织奖励(报酬)→满足个人需要→个人继续努力。[12](P152)即说,只有“个人努力”能够最终带来“个人需求”的满足,激励才能持续有效。在现代管理发展史上,由于对“人”的需求的认识不断深化,主体主义道德哲学也因此不断深化,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经济理性人阶段。伴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东风,这个阶段的道德哲学,第一次把“被管理者”当成了“人”,开始正视其“需求”和“权利”。但是,它亦存在两个严重不足:一是,仅仅把经济利益当成人的根本需求,所有的激励都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显得单薄而机械。二是,虽然开始尊重人的“权利”,但是,对人的主体地位尚未完全认同。在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把人当成客体,当成“物”和“工具”的弊端。[13]第二阶段:社会人阶段。这个阶段的道德哲学,进一步把社会情感也理解为人的需求。这一重大突破直接催生了梅奥等行为主义学派的诞生。
第三阶段:自我实现人阶段。这个阶段的道德哲学,在两个方面实现了变革。一是,破天荒地提出,自我实现也是人的需求之一,而且是最高之需求。二是,在实践中第一次,真正把人当成能够自我负责的主体,希望每个人都能在管理活动中发挥创造性,实现人的潜能。所谓客体主义道德哲学,是指管理者把被管理者“物化”和“非人化”,当成被动的客体,通过“强制”方式,让被管理者承担无限义务,从而获得组织绩效的哲学。这一哲学也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管理者把被管理者当成被压迫、被强制的“客体”而非平等合作的“主体”。管理者因占有各种优势,处于“治人”地位,而被管理者是“治于人”。二是,持续的义务本位使得被管理者的复杂真实需求得不到实现,被管理者很难获得有效激励。三是,在被管理者被当作“客体”且不能获得有效激励的情况下,其发挥主体创造性的空间被压制,人的潜能很难得到实现。根据“强制”方式的不同,客体主义道德哲学可分两种类型:一是,基于暴力强制的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公开宣扬赤裸裸的等级制度和暴力主张。他们宣称:管理者是上等人,甚至是神的代言人,被管理者则是下等人,甚至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仅比“哞哞叫的工具”高级一点[14](P92)。因此,服从管理,对被管理者来讲是唯一的选择,是命中注定的。柏拉图就坚持这样的哲学。他说:神用金子创造了具有统治能力的统治者;用银子创造了武士,即统治者的辅助者;用铜和铁创造了农夫和匠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仅地位不平等,而且因制作材料的不同,天生不可逾越,所谓“各安其位、各司其职”。[15](P93)这种哲学的实质,是对被管理者的人格予以摧毁,能力予以限制,行为予以强制。二是,基于落后意识形态灌输的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通过某种落后意识形态的持续灌输,让被管理者在为“一个神圣目标”奋斗的过程中,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该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欺骗,通过这种欺骗让被管理者把实现所谓的“神圣目标”,当成自己的最高需求[16]。事实上,欺骗本身也是一种思想强制,当被欺骗者终究醒悟过来时,意识形态灌输产生的激励作用便会灰飞烟灭。此时,管理者往往又会借助于直接强制手段,以期实现预定的组织目标。
通过对上述两种道德哲学进行比较,能够探寻出它们的时代命运。简而言之,客体主义道德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反理性的哲学,严重制约了管理绩效的提升,只能成为“明日黄花”,湮没于历史的尘埃里。而主体主义道德哲学蕴含了彻底的理性精神,不仅能够提升组织绩效,进而更能成为时代的哲学。一方面,客体主义道德哲学作为一种反理性的哲学,从三个方面梗阻了管理绩效的提升:第一,运用强制或欺骗手段,让被管理者承担无限义务,虽然可以实现表面上的管理绩效最大化,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利益透支”。一旦被管理者觉醒,所有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都可能在一种新的强制状态下得到“反弹式纠正”。这种哲学的问题在于,它仅仅是动物趋利避害本能的简单放大,而非人的完整理性。易言之,它是一种短视哲学,缺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逻辑意识,罔顾“物极必反”的告诫和“权利义务能量守恒定律”的警示。第二,强制或欺骗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被管理者,但这种激励的效能是极为低下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种哲学始终漠视被管理者的“真实需求”。换言之,那些反理性的激励,不管是“掩耳盗铃”、“刻舟求剑”、“对牛弹琴”,还是“望梅止渴”[18],由于未能遵循科学原则,都无法产生真正的激励效果。第三,漠视“人”的价值,把“人”当成被动的“客体”、麻木不仁的“物”,导致活生生的“人”所具有的巨大创造力被扼杀,潜能得不到实现。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哲学,蚕食着组织的生命力,对于追求管理绩效的现代化社会,具有致命的破坏力。显然,在客体主义哲学的熏陶下,被管理者会沦为具有依附人格的“客体”或曰“工具”:没有活力、缺乏主动性、丧失创造性。生生不息的管理绩效当然不是一群“工具”可以创造出来的。更严重的是,在组织变革中,被管理者也可能会选择强制哲学而非理性哲学对抗管理者。如此,管理活动终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而原先藉由强制获得的管理绩效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另一方面,主体主义道德哲学作为一种理性哲学,可以从三个方面保证组织绩效的获得:第一,管理者把被管理者当成主体的人,双方相互尊重,这是理性哲学的第一要义。
每个人都能够通过理性反思获得“自我意识”,从而成为理性主体。人们相互尊重,可谓人类对自己“类本质”的认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把被管理者当成“人”来尊重和合作,被管理者才会同样把管理者当成“人”去尊重和合作。这种“共生共荣”的理性哲学遵循了权利和义务的“能量守恒定律”[19],破解了以往反理性哲学带来的管理危机。第二,管理者把被管理者当成主体的人,积极应对人的复杂需求和多维权利,进行卓有成效的激励,这同样体现了理性哲学的要求。一是,按照行为科学的理解,动机决定行为,动机被激励,行为就充满活力。马克思也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20](P82)因此最好的激励方法,就是满足被管理者的权利需求,激发其行为动机。二是,被管理者是“人”,只有理性应对“人”的复杂需求和多维权利,激励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有权利就有义务。管理者的义务是提供组织报酬,权利是获得组织绩效;被管理者的义务是提升组织绩效;权利是得到组织报酬。这种权利本位的考量,推演出一种理性的契约关系。第三,把被管理者当成主体的人,并为他们创造自我实现的舞台,“人”的无限潜能和创造力才会得到极大发挥。天地之间,人最为贵。动物缺乏实践能力,从而无法突破本能的限制。人却能在实践中不断挖掘潜能,实现创造力的飞跃。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1]毫不夸张的说,人类社会业已实现的创造力和潜能,相对于人的无限潜能来说,不过是冰山一角。因此,这一理性主义哲学吹响的号角,为组织绩效持续提升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尊重“人”、运用“人”、开发“人”。显然,经过主体主义哲学的陶冶和教化,被管理者充满自信(主体的人有无限潜能)、生机(获得有效激励)和理性自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平等合作的契约关系)。这样的被管理者,一定能够创造出日益增长的组织绩效。慧眼独具的现代管理者,应该拥有强大的理性能力,并因此崇尚主体主义道德哲学,让理性法则成为社会的根本共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饮鸩止渴的短视哲学,将作为“劣币”被淘汰,而主体主义道德哲学作为新范式,会推动整个管理模式的更新升级。
作者:王平 王芳 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