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基本理论
(一)产业政策的含义
在介绍产业政策之前有必要了解产业的概念,“产业”一词首先由重农学派提出,提出之时主要指农业,而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产业一词主要指工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产业定义为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行业,而随着服务业与其他非生产行业的发展,产业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大。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产业的内涵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同一产品或劳务的企业群体,行业,部门。产业的外延是企业群体,行业,部门。[1](p14)“产业政策”一词的使用是日本通过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刺激本国工业发展,对经济予以引导和干预从而快速发展等一系列政策经验的总结而提出的。对于产业政策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理论认识。有学者认为,政府一切有关产业的规定与政策均可以称为产业政策,即产业政策是由国家和政府制定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的一切有关产业的规范的总和;有学者基于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调节存在其固有的缺陷,而在市场调节失灵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干预来保证经济正常运转,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运用的手段即为产业政策;同样有学者基于赶超理论认为,后发工业国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手段集中扶持和发展本国的某些产业,从而使其在短时间内具有市场竞争力,政府扶持发展的政策可称为产业政策。杨治教授提出,产业政策市调控经济结构调节资源配置结构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政策[2](p5—8)。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产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产业政策实质由国家政府颁布实施的一切与产业有关的规范综合,而狭义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对资源配置及和企业行为进行干预和影响的各种手段总和,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产业政策法的含与特征
产业政策法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产业政策法事调整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既包括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的,保护,扶植,调整产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的法制化等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又包括规范在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总和。而狭义上的产业政策法就是实体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法,本文所研究的产业政策法是指狭义上的即实体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法的实质是产业政策的法制化,属于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但是由于产业政策法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此产业政策法具有其自身特性。
1、动态开放性。产业政策法的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静态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由于产业政策法多数源于产业政策的法制化,因此产业政策法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密切相关。产业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达到一定能够社会目标而对经济进行主动干预的手段,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不尽相同。甚至在同一时期为了完成不同的经济目的而制定的产业政策也具有灵活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产业政策法的动态性和开放性。从实践来看,各国的产业政策大多数以10年或5年为一个周期,并对产业政策进行周期性的变动和调整,相应的产业政策法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动调整。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即表现为产业政策法大部分会冠以临时措施法之名,如日本的《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2、综合性。首先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产业政策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与方式之一,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具有综合性,这就决定了产业政策法综合性的必然;其次产业政策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这包括(1)直接的权力性管制,如对某些行业的许可,对企业行为的限制与禁止等。(2)间接地非权力性的诱导,包括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扶植或限制产业的发展。(3)直接参与,包括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扶植产业发展或者对某些衰退产业进行强制退出。最后产业政策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构成,相辅相成,这也是产业政策法综合性的体现。
3、协调性。产业政策法的协调性是有产业政策法的开放性和综合性所决定的。产业政策法不仅要协调各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关系还要在产业内部协调产业组织,促进产业技术发展调整产业区域布局。同时产业政策发还要协调财政税收,计划,贸易,外资政策等各种法律手段的运用与互动实施。
(三)产业政策法的理论依据
产业政策法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包括经济学依据和经济法学依据。
产业政策法的经济学依据包括后“发优势理论”和“结构转换理论”。后发优势理论认为由于日本的产业后进行,在市场与技术上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如果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使日本赶超发达国家,但日本作为后进国家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其成本远低于科技开发成本,加之日本原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一旦国家可以扶植和保护,日本完全可以形成新的优势产业与欧美国家一争高下。[3](p13—14)
“结构转换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不断进行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转换以保持领先地位,而在结构转换过程中需要政府的产业政策进行利益分配,并且政府产业政策应当引导产业结构主动转换,同时在转换过程中注意非经济利益的保护[4]。
产业政策法的经济法学基础是社会利益本位下公私法的融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正式在社会利益下公私法的融合。在社会本位理念下虽然各部门法律修正了自己的原则,但并未改变其原有的本质。[1](p49)
而只有经济法将社会本位理念作为自己的基本理念并加以运用,社会本为历年的代表正式经济法。经济关系是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统一。在社会本位法经济关系应有经济法调整而非由民法与行政法分别调整。[1](p49)
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于中国产业政策法的选择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政府主导的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二为市场主导的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5](p37)
政府主导的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以日本为代表。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应实行倾斜性的投入和扶持。国家通过法律政策手段,集中必要的资源和资金,促进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争取以最小的成本为代价在最短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市场主导的竞争型产业立法模式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产业组织,涉及到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的形式。这种立法模式多见于先行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先行国家极少对经济进行过度的直接干预,政府干预以影响经济活动总量为目标,基本不对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产生影响,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统一产业政策,仅在某些产业部门以补救性的政策为主,以达到这些产业自我调整的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多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倾斜型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对于我国在建国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政府主导的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由于政府主导性过强往往容易忽视市场规律也容易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带来危害;另一方面我国是明显的后发国家,产业结构不完善,产业竞争力不强如果完全采用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我国产业很难同发达国家竞争。
综合以上所述,我国的产业政策立法应当选择综合政府主导的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与市场主导的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两者的协调选择型产业政策立法。在产业政策立法过程中,综合运用国家和市场两只手调节,针对不同的产业特点选择适用不同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针对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等应以政府主导的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为主,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为辅,以增强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形成规模优势;对于已经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则选择市场主导的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为主,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为辅以减少政府对产业的直接干预,通过诱导辅助手段协调产业内部自我发展。
三、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
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表现之一在于其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笔者认为产业政策法的三中调整方式可以由以下五种手段实施
(一)金融手段
国家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其目的在于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在实践中各国均采取政策性的金融措施成为产业金融。而作为产业政策法中实施的金融手段主要包括:1、建立产业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对特殊行业或地区提供优惠贷款是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业务之一,一般不属于政策性补贴。我们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为提高产业竞争力提供资金,扶植产业发展。2、信贷手段,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手段等金融手段。通过信贷手段可以控制资金流向,从而是产业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差别利率允许对同一产业内部不同行业贷款利率有一定区间浮动,从而使贷款资金流向利率低的行业;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而影响银行贷款利率从而影响货币供给量,最终影响产业资金投入。
(二)财政手段
通过运用财政政策的结构性伸缩,可以对优势产业进行培育和扶植,促使衰退产业退出,提高国家产业竞争力。财政手段主要包括税收,财政补贴,发行国债等措施。税收原本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然而近年来把税收用作经济政策手段的趋势增强。[6](p31)
在产业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税收的分配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调整资源配置推进产业政策的实施。而在各税种中,所得税与流转税常用来进行税收调节。相比于所得税,调节流转税会影响价格机制从而对市场影响过大,因此一般采用调整所得税的方式调节税收。通常产业政策中的税收调整主要包括:准许扣除税前成本,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手段;而产业政策法中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价格补贴,停产补贴,财政贴息,外资补贴等补贴方式。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该行为或状态以法律规定已构成垄断但由于具有合法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从产业政策的实施角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主要包括:1、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这类行业本身投资成本高,若实行自由竞争则可能造成重复投资,资源的浪费,比如铁路,自来水,邮电行业;2、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合理化。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理化各国大多规定属于同一行业企业可以在生产产品的标准,型号,销售渠道上订立协议,采取共同行为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3、其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还包括不景气结构对策,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等。
(四)外资政策
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规制外资的利用时很多国家所接受和认同的政策。基于国家经济安全规制外资利用的实质是利用外资促进产业发展与保护产业安全的协调问题,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民族经济发展的问题。一般来讲对外资利用的规制主要在限制外资利用的形式和外资准入两个方面。
(五)行政手段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应该坚守政府直接干预的行政手段,除保留必要的审批和检查之外政府对产业政策的事实与推进更应当采取行政指导的手段。所谓行政指导实质政府经济指导机关通过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方式,协调被指导对象的意志促进知道目的的实现行为。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包括指示、劝告、协商推荐,激励,公告等方式。[1](p168)
结语: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新情况,新形势中国产业政策法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一系列正规的产业政法与产业政策法不断出台。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事中国产业政策法还存在问题如产业政策法制化程度不够,产业政策法效力较低等。这要求我们不断推进中国产业政策的法制化,推动产业政策法的制定与实施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