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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循环视角下经济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也得到迅猛发展,而同时,因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使得循环经济的理念更为人们所重视。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现和发展和谐型、生态型社会的有效途径。在许多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已经发展了20多年,并得到了很大的成就和完善,尤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这些国家早已将循环经济推入法制化行列。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尽管也较早的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但其重点都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上,忽视了对于经济法制的同步构建。而循环经济法制除了政府推行、鼓励外,经济法制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但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难以与现象的循环经济发展匹配。因此,分析现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合理完善循环经济下经济法律制度,对有效发展循环经济来说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所谓循环经济,即指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的方式,构建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反馈流程系统,从而达到资源以及能源使用最少化、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污染物废物排放最小化和生态效率最优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可以视为一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在生态视角下来指导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不单单存在于经济范畴,而是集经济、社会以及科技于一体的工程系统。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理论不同,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可以从表面特征和本质特征来看:从表面来看,循环经济要求经济发展遵循两低一高原则,即低资源能源投入、高经济产出、低污染排放,这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好相反,传统的经济发展体现了两高一低,即高资源能源投入、低经济产出和高污染排放,这些不仅对环境索取过多,且多度的排放更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系统,不利于持续发展。而不管是“两低一高”还是“两高一低”都只是循环经济后结果的体现,它们的实现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从本质上来看,循环经济的核心思想即考虑了自然生态生存发展的规律,以“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这一物质循环流动方式来指导循环经济的发展,从而代替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单向物质流动方式,即“资源一产品一废物”,这样的流动方式对生态系统产生了巨大压力,以牺牲后代的利益为前提,必将会被循《商场现代化》2011年4月(上旬刊)总第643期环理念所取代。因此,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在减量、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下,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循环发展。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发达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自然资源、消耗大量能源为代价,而随着经济发展稳定后发达国家又利用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来治理被污染的环境,但即使支付比破坏资源所带来利润的成本来治理,被破坏的生态也不可能重复曾经的状态,这是种不循环、难以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对于新兴发展国家——中国来说,重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必然不符合自然生态的发展,也不符合我国特有的国情。首先,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尽管我国国土广袤。资源丰富,但在世界第一人g:l总数这个庞大的基数下,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可谓远远落后与世界平均拥有量。如我国的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很多地区都处于水源不足甚至缺失的状态;耕地方面,我国人均拥有量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40%,即我国面临着仅用占世界上百分之七的土地养活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1:3,这意味着多大的压力和挑战。在其他方面,如石油、铁矿石、铝矿、天然气以及煤等重要资源、能源,我国人均占有量均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如果我国一味以粗放型的生产方式来挥霍这原本不那么丰富的人均资源,必然阻碍以后的发展,不适合我国国情,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其次,随着改革开放,工业兴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如火箭般迅猛,但同时也为很多地区带来了污染,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因为我国工业发展较为落后,科技水平不及世界发达国家,因此许多生产制造企业都处于全球价值链的最低端,即意味着我们需要消耗自身的资源、低廉的劳动力来换取最微薄的利润,而发达国家则既保护了自身的资源不被消耗,通过设计、营销、品牌的优势来获取高额的利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因为刚开始粗放型的制造业生产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如在我国首届内陆湖泊暨潘阳湖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提出,我国江河湖泊已经有70%被污染,且有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现象。不仅如此,土地沙化、水质下降、资源短缺都与传统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不无关系。因此,在现有的人均资源拥有量,以及我国环境不断遭受破坏的现状来看,尽管我国需要增强国家实力,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但按原有的发展模式,似乎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当资源耗尽、环境被严重污染,我们还能那什么来发展经济。可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传统经济模式的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循环经济法制的现状分析

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制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较为成功和完善。如德国制定循环经济相关法制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待各个领域的立法逐渐成熟后再制定基本法,然后在日后的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现已构建出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制系统。日本则是在发展循环经济前,就建立了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基本法,并逐步建立各项专业条例以及综合性的条例,来为构建循环经济社会奠定基础。让循环经济模式的运行更合理合法化。与发达国家成熟的循环经济立法相比,我国循环经济法制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

1.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普及度低

我国对于循环经济的理念已经较早开始推行、提倡,但对于政府以及群众的普及程度似乎没有想象中理想。首先,尽管国家领导在讲话中经常提及循环经济,各项政策也频频出现循环的字眼,但在真正实施时,各级政府由于考虑到其自身管理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一些经济发展指标的趋势,使得其再管理监督循环经济制度时,将本地区自身利益、部门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前,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其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法制构建程度很低。循环经济的发展最根本的是需要社会每个成员都将发展循环经济视为己任,将循环理念运用到生活中的各个细节,如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包装盒。自带购物袋购物等等,提高每个社会成员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感。而参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是让公众了解循环经济法制的有效途径,而且可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但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在群众参与程度上明显出现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政府提供参与方式不合理以及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以及缺乏完善的群众参与制度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受循环经济发展不成熟的制约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失去了很多,透彻的湖水、碧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都成为难以用经济来换取的奢侈品。由于我国在技术研发投入远低于发达国家,加上人才的缺失使得我国制造业的科技含量不高,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形成资源、能源高消耗,低产出率使得经济进入不循环发展的困境。如我国钢铁、电力以及水泥等高消耗的行业所产生的产品产耗率高于世界平均先进水平的20%之多,且不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率仅为30%,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而技术水平的低无法达到国际标准,也使得我国在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时缺乏可以参考的技术标准,而利用国际循环经济的技术标准又与我国国情不符。所以,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制不够完善,还受到了循环经济技术发展不成熟的制约,因为循环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其他法律制定不同,需要相关的技术标准支持,与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而现在的循环经济相关技术无法提供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依据。

3.缺乏有效的循环经济法制运行机制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保障,进行的基础。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无法有效进行,还与现存的循环经济法制无法提供有效的实施机制,不能调动公众开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作为经济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会趋于忽视社会效益而追求利益最大化,即对环境以及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但依靠市场的调控难以对企业行为向重视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协调的方向进行,如果可以的话,企业将更倾向于牺牲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实现,这种行为的出现则与循环经济法制供给力度不足密切相关,因为政府无法提供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尤其是有效的法律制定来管理和控制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发展。而由于运行机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也使得企业有漏洞可钻,使得循环经济更类似于一个口号,缺乏实质性。

4.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缺乏刚性

虽然关于循环经济我国已构建了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现存的循环经法太过原则性,缺乏刚性。尽管我国大力提倡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方式,但在具体循环经济法律条例中,没有实际可以操作的制度,较多的使用“鼓励”或者“支持”这种模糊性的措辞,很难针对性的对实际经济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解决。如《循环经济法》中第26条中说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现‘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而这类的描述没有具体的数据参照和收费标准,很难在下属部门执行是具体采用和实施,不利于监督部门对循环经济进行管理。再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中对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我国生产者责任制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且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且对于违反循环经济法制的惩罚条例还不完善,让许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如何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循环经济法制是循环经济实施的保障,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制可以使我国传统经济法制模式真正转向循环经济模式,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可持续战略的实质性实施。针对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可以从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几个角度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第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政府针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的普及度不高的问题,应该加大对循环经济法制的宣传力度。循环经济法制化进程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都加入的系统工程,要发挥公众的力量,将政府推动循环经济转向群众支持、主动参与,深化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提高其对循环经济法制制度参与的积极性。这些就需要政府完善循环经济法建设中公众的参与制度,让公众可以有机会加入到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成为法律制度的一员,这样使得公众及企业更加自觉的遵守相关法律条例,而且对相关违背条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这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循环经济意识,也全面推动了循环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政府要强化自身职责。对于循环经济法制相关条例的完善和实施方面要加大投入力度。循环经济法制是一个与新型经济理念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它既有综合性也要求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我国整体国情,还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以及特殊的企业制定,对有利于循环经济进行的科学技术专利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违反相关循环理念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及可以切实实行的惩处条例。其次,各级政府也要排除一己之私,对循环经济法制的实施进行公平合理的监督,可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高效运转以及监督有力的要求,构建一套完备的评估检测体系、长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从企业以及组织的角度来看,现在环境的污染、生态系统的破坏最直接的原因是企业生产过程中资源的消耗以及废物的排放,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中建立与生产者相关的责任制显得十分有必要。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不单单是其单个的盈亏,企业内部员工的福利和股东的利益等,而是将其延伸到其对原材料的采购以及生产后相关废物的排放、处理等所承担的责任。企业不仅需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更要对其所在的环境和社会负责,所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需要将企业从原材料选择、工艺水平以及产品的使用到废物的处理对环境影响的要求都纳八条例说明范围。让循环经济法制有一定的刚性。

第三,从公众角度看,公众作为循环经济法制制度遵循以及最终的收益者,是循环经济法制完善的根本保证。公众首先在意识上应该有循环经济的理念,即在平时生活中,努力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以及消费观念,如使用公交车代替私家车,购买小排量的车子,减少对空调冷气的依赖性,延长电子产品以及耐用产品的使用寿命等等行为将是循环经济实行的最有力支持。其次,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公众应该更加自觉主动参与,如果政府提供这个机会的话,可以从社会、国家的角度来思考法律制度的建立,并对于违反循环经济法制制度的个人或集团进行监督,切实维护自身以及国家、社会的集体利益。维护循环经济法制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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