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民族心理,融法理和情理为一体,化干戈为玉帛,为营造安定有序的和谐环境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得到了极大的强化,各种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日趋复杂,审判机关化解利益纷争、保护合法权益的任务也日益繁重。调解与判决同为法院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但与判决的刚性品格不同,调解更趋温和,内含于其中的司法权几乎不带有强制性的色彩,相反,当事人的意愿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诉讼调解凸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程序主体地位,有助于消解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可以使法官全面深入地了解纠纷背后深层次的矛盾,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有效地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因非赢即输的判决而导致的关系破裂甚至“二次冲突”,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訛譹,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譺訛,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王胜俊曾指出,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庭审技巧,而是理念、知识、经验和技能有机结合的本领;善于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能力訛譻。
一、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官年轻化与司法调解能力不足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公布,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也不断加大公务员招考的力度,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一大批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学毕业生。这部分法官虽然理论功底普遍较为扎实,但相对缺乏审判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和纠纷化解能力(“三缺乏”现象),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年轻公务员从法官助理成为助理审判员独立办案的更为缩短,在很多的基层法院,通过司法考试资格的公务员在进入法院两年后,就能直接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部分年轻法官比中老年法官缺乏耐心,在处理案件的方式上,年轻法官对调解的关注比中老年法官要少,更喜欢用判决而不是调解结案。在工作中表现为对当地的民风民俗了解不够,不能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不会调解。一次简短的调解不成之后便不愿意花力气、花时间再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宁愿写判决也不愿多做调解工作,而一些判决又过于理论化,说理部分晦涩难懂,当事人无法从判决书中寻找到让自己息诉服判的理由,有些判决书即使结果正确也易引发当事人不满訛譼。在法院接到的申诉信访案件中,年轻法官被当事人信访投诉的数量也相对较高。在某种程度上说,很多信访投诉与青年法官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关訛譽。结合相关基层法院的调研,笔者作为年轻法官的一员,认为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年轻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年轻法官对调解缺乏主动性与耐心。相当一部分年轻法官不能从“案结事真了”的高度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缺乏调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耐心,容易使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即使调解结案,有时也可能是“被迫”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合伙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案件在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2.自身修为不成熟,年轻法官缺乏调解经验与调解技巧。年轻法官“三缺乏”与“嘴上没毛,办事不牢”古训的叠加,极易引起当事人对年轻法官调解能力的质疑。例如让一个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法官去调解一对中年夫妻的离婚纠纷案件,很容易让案件的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3.年轻法官运用诉讼调解规避判决风险。有些年轻法官虽然不太重视甚至回避调解,但是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为了规避裁判风险,避免上诉的风险,而不得不进行调解。4.外地生源年轻法官不懂当地方言。现阶段,每个基层法院都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外地生源年轻法官,尤其在派出人民法庭,当碰到年纪稍大点的不大会讲普通话的当事人,外地生源年轻法官就会感觉相当头痛,在调解时因为语言的原因致使搞不清双方的意图而使得调解无法为继。
二、年轻法官司法调解能力的自我提升与基层法院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塑造
针对上述存在的几方面问题,笔者根据所任职法院及参考其他各兄弟法院普遍采用的各类优秀的经验做法,对于提升年轻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作以下几方面的探索。(一)年轻法官司法调解能力的自我提升第一,明确法官在调解中所处的地位。调解的特征在于其是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一个都能自愿接受的协议的过程。法官作为中立的主持者,避免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更不能将自己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在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和场所的同时,年轻法官在调解中要尽量做到改变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排斥心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信息,交换意见,达成合意。第二,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年轻法官要认识到主持调解是一门艺术,并非简单的向当事人说教或摆摆事实、讲讲法律就能解决问题。法官要更多地运用社会实践经验,更深入分析当事人心理,更好地为当事人达成利益的平衡。这就要求年轻法官能够真正充分认识到调解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最优方式,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情商以及意志力。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邀请当地名人、代表委员、专家、村镇干部、当事人长辈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调解,以利于案件的化解。笔者在基层派出法庭工作期间,就参与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因为该案存在质量问题而出现退货,双方之间的争议很大,鉴于双方当事人是隔壁村民,法官就邀请了双方村里面德高望重的长辈和村干部参与调解,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同到被告的家中清点货物,双方一直到晚上9点才清点完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丰富自身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尤其是外地生源的年轻法官,要能够及时迅速地学习所在法院的当地方言,以便迅速融入当地的生活与工作体系。笔者所任职法院就有一位外地生源的年轻法官每晚必看台州电视台“阿福讲白搭”方言节目,在半年后对于本地的方言基本都能听懂,并熟悉当地的民风乡俗,迅速融入当地生活。在之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年轻法官能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不同特点,按照当地的风俗,使用不同的调解语言和技巧,使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使调解收到成效。(二)基层法院对年轻法官的培养与塑造第一,组织开展调解活动,促进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基层法院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庭审调解观摩、调解能手及优秀调解文书评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年轻法官全面深刻地理解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内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索调解规律,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和系统化的策略技巧,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第二,建立合理的培养和保障机制。(一)建立年轻法官定期轮岗制针对年轻法官普遍存在生活经验缺乏、社会阅历浅等问题,定期安排他们到派出人民法庭及其申诉信访接待窗口进行轮岗锻炼,增加他们对群众工作的直观认识,让他们直接面对面地与老百姓打交道,提高其群众工作和调处纠纷的能力。(二)建立年轻法官导师制采取一对一带教培养的方式,让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充当导师,充分发挥老法官的模范带头作用,使他们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为年轻法官“带路”、“引航”,丰富和提高他们的司法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技巧。(三)建立健全培训授课机制定期给年轻法官提供省、地级以上法官学院等机构组织的司法调解培训机会,同时要求培训结束回到法院后要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对于所参与调解培训的课程对法院干警进行授课,进一步升华所学内容。(四)建立学习交流机制,丰富和发展调解方法技巧可以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的形式交流经验,例如举办“年轻法官沙龙”、开设法官论坛等活动,让年轻法官之间能够及时地交流办案经验与调解体会,共享好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五)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及晋升机制把一线办案年轻法官的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指标确定下来,把年轻法官在工作一线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其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今后很长一个阶段,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将会异常突出;因此,年轻法官一方面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切实提高自己的司法调解能力,通过调解将案件化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基层法院也要根据年轻法官的成长规律,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促使年轻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调解能力,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正辉 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