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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谈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规范

在2010年7月,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事故发生后的第9天,紫金矿业才于7月12日下午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认公司所属福建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污水泄漏,并表示本次泄露事件对紫金山铜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仅仅是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制度的代表性事件之一,还有"三鹿奶粉事件"、"肯德基苏丹红事件"等等。这些事件说明了我国企业如何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如何发挥经济法的价值与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它应当对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将通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前述经济法的三大价值的一致性,说明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部门法,其根本目的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然而,"正义就像是普罗休斯的面庞,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及不相同的面貌"。[1]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产生很多的消极影响,如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而且,企业也不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对于受害者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相违背。面对此种情形,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消除企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为,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强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注重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环境保护等弱势群体的共同发展。这样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

第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要求法律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统一。前者的含义是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获取最高的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后者的含义是在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时,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就经济法而言,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要求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合法竞争,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予以规制,以促进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率。经济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更是要求重新分配企业、居民、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企业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为例,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显著提高。与此同时,企业的不断扩大也导致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废物排放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法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尽可能地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2]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构成要素之一,经济法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规范企业的行为,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传统意义的企业仅仅需对股东负责,对环境保护、开发资源、社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经济法要求企业不能单纯地考虑某一方主体的利益,而是应当承担起对社区、对消费者、对社会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以企业的利益为核心,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立完整的社会责任制度,唯有此,企业方才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脱颖而出。[3]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我国制定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来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此多的部门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存在严重的漏洞亟待完善。具体而言,《公司法》的第五条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本身缺乏可操作的实践性,政府对公司的监管出现了失位的状态,除此以外,并没有更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而进行违法生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这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不符。然而,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仅可获得双倍的赔偿,我国并未规定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乳业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成分导致众多婴幼儿患上尿路结石事件,成极具影响力的社会事件,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予以了广泛的关注,虽然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纷纷起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多名婴儿死亡,"三鹿"集团直接破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落后,迫切需要修订,而且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是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企业对自然环境的过度破坏,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沙尘暴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中要着力解决的凸出问题。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存在于民间的按照章程规定运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社会监督功能。二是中介功能。我国是传统的"官本位"国家,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占居主导地位。这种思想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部分是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一方面自身没有独立性,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点依然是政府行为,无形中继续强化政府的职能,忽视了行业利益、违背了非政府设立的初衷。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资金来源和财政支持。

第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大多数企业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忽略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例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本厂的苯胺装置发生爆炸事故,引发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令人吃惊的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领导邹海峰在爆炸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此次事件没有给大气造成有毒污染。故意隐瞒对水源造成的严重污染,这在后来被事实证明水污染是此次污染事件的重点,导致沿岸居民无法正常饮用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说明了我国缺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缺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

三经济法视野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第一,强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主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构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的约束,因此,政府应当制定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所以,政府应该以《公司法》为核心,解决《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中存在的问题,使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4]具体而言,一是将公司法第五条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施细则,可以考虑在公司法中设立专门一章规定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企业应对哪些行为、哪些人员承担责任。若企业不履行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突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笔者建议将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对社区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这几个方面全部纳入到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加快企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第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的第三部门,能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多元化的交流平台和磋商机制。根据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公众多方共同推进的事业。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依附性、局限性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吗,也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增强消协的独立地位,发挥消协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降低解决社会责任的法律成本。体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同时,政府也要对非政府组织做好宏观上的指引,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实现非政府组织的独立。

第三,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

企业要转变观念,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宪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要根据我国的劳动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就业择业权、教育权等,禁止企业违法劳动法的规定,危害劳动者的利益。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选择权等,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而且,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之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努力完善内部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内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这样能为公司制定有效的社会责任规划方案提供依据。而且,企业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必须以职工代表为主体,当作出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等方面时,社会责任委员会应向利益相关者做出解释,做出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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