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形势下,各级机关党组织要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线,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从严、党员干部管理从严、作风要求从严、组织建设从严、制度执行从严,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机关党建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机关党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139-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了历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党建经验,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特点和规律进行了新的探索,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新方略,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机关党组织应主动查摆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研究思路对策,积极回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着力推进机关党建走前头。
一、机关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思想政治教育不严1.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部分机关党组织没有充分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存在思想政治工作“无用论”、“次要论”和“难做论”,对思想政治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严、抓而不实。2.没有建立严格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行机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机制仍未形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创新。(二)机关党员干部管理不严1.处理问题干部不及时不严格。部分党组织片面认为处理问题干部过多不利于单位形象,不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在处理问题干部时能保则保,能拖则拖,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对干部的日常监督不严不细。机关党内监督制度之间存在“缝隙”,导致监督失灵,对党员日常的思想工作情况没有全面掌握,致使党内监督落后于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三)机关作风要求不严1.老好人思想严重。这类干部“怕”字当头而不是“严”字当头,批评问题干部怕丢选票、处理刺头干部怕招报复,在管理干部上怕这怕那,看见问题绕道走,遇有矛盾推他人。2.表率作用差。有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要求群众做的,自己不做,要求群众遵守的,自己却经常违反。(四)机关党组织建设不严1.机关党委自身建设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机关党组织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齐全。二是机关党组织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提拔和奖惩等工作缺乏参与的有效机制。2.组织生活不严。很多机关党组织不能开展经常性的支部活动。“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没能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经常。(五)机关规章制度执行不严1.缺少严格执行制度意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制度观念不强,遵守制度自觉性不高,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制度标准,没有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则和主要精神去执行。2.对执行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严。检查走过场,处理问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碰到偶尔违反制度的行为,不作严肃处理。
二、机关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思路与对策
(一)全面从严从实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方法。深入开展红色教育承传统,持续开展黑色教育强警示,大力开展帮扶教育记宗旨。将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群众路线教育成果,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拓展思想政治工作领域,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二)全面从严管理党员干部机关党组织必须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1.要管住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要管住权力,必须从构建权力监督体系、民主制度体系、监督网络系统等方面着手,进一步畅通机关党组织的监督渠道,搭建内外互动的权力监督网络。2.要从严从速处理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在处理问题干部时绝不能手软,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搞“刑不上大夫”,不搞“官官相护”,不搞“下不为例”。必须让干部牢记党的纪律和规矩,对无视党纪国法的干部必须用重典。(三)积极探索机关党内监督实现的有效形式机关党内监督主要起着引导、防范和矫正作用。一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对党内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二要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授予机关党内监督机构质询和听证的权力。三要探索建立与机关党员干部使用相联系的弹劾制度。四要严格落实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探索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离职个人财产公示制度。(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决定当即具有执行力,无论检察机关抗诉与否。⑨(四)强化言辞审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言辞审查的方式十分注重。在法国,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继续羁押,则是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官决定。⑩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被指控人如果提出申请或者法官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时,都是经过法庭上的言辞审理而做出裁判。
三、结语
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社会组织就像一切生命有机体一样复杂,我们还不具备强迫它们在突然之间发生深刻变革的智力”,而能够改变它们的不是“作为其产物的各种制度和法律,只有时间”。○11同样,具有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时间,需要法律人为之努力。
[注释]
①卞建林.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J].法学家,2012(3).
②陈卫东等.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J].人民检察,2004(11).
③王心安.未决羁押问题的实证分析[A].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8.
④胡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实证研究———以某省会市十二个基层检察院为对象的考察和分析[J].法学评论,2015(3).
⑤前注4.⑥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95.
⑦陈永生.逮捕的中国问题与制度应对———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为中心[J].政法论坛,2013(4).
⑧在国际上这作为一项人权已得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确认.IlombeandShandwe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para.6(2),UNDoc.CCPR/C/86/D/1177/2003(2006).
⑨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48.
⑩刘新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问题[J].中国律师,2014(7).○11[法]古斯塔夫•勒庞.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0.
作者:高全厚 单位:中共潍坊市委接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