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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问题

一、存货会计处理新准则与税法之比较

(一)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存货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身持有的商品,在处理这些产品过程中,会消耗一定量的劳务费。研究发现,当满足了经济利益需求时,可以将企业存货成本纳入计量中,这样才可以给予确认。《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根据第十五条存货法规定,指的是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处理商品时,需要提供一定的劳务费以及材料费。这样可以看出存货定义存在的差异和确认,准则同税法会计处理方式比较类似。(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新准则规定,在实施了相关规定之后,存货要依照一定的方法来确定。第一,可以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获得存货。这是时候需要将相关的税费以及购买价款将其作为税费成本。第二,基于支付现金方式之外的方法获得存货。这个时候应该注意的是,支付方式和存货应该基于一定公差值范围内。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货农产品,生产或者采摘过程都会出现人工费以及分摊费,这些都是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同税法表达方式不同,差异性比较大。同时,企业各项资产,其中包含存货,一般对会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前款会包含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发生实际的支付。这个时候可以确认该存货计量作为基础计量方式。简单理解就是外购存货,一般都是以购买价款方式作为支付相关税费。如果是单纯的投资,接受者会接受,但是需要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获取。根据存在的相关税费以及公允价值,补充税费计价方式。(三)存货的计价方法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实际成本时,应该选择合适的方法,选择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个别计价法,将其作为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企业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从这三中方法中进行选择提取。当计价方式已经确定下来之后,一般都不要随意改变。可以看出,准则、税收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一般都保持一致。但是,新准则对于企业存在的计价方式,没有明显的规定和硬性要求,但是税法确实不允许的。(四)存货的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载表日,存货应该根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作为最低计量值。当存货成本相对较高时,这个可以将其纳入存货跌价准备中,将其当成计入收益指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该纳入所得税额数,在没有经过核定准备,不应该扣除,如果该项支出没有获得国务院财政批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这将会出现各种资产减值问题,同时也会面临资金风险。差异具体表现为,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日常管理中,这个资产有可能会损失,但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新资产管理中,有损失出现。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减值准备工作,更好的保障账面价值。其实这个目的很明显,是保障存货成本真实性,可以准确的反映出资产实际价值,防止企业虚增资产问题出现。企业在发展中,总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中进行,增产问题很是重视。

二、结束语

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表现。分离过程,可以更好的进一步完善理论。在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一个完善的会计体系,而且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我国发展相对缓慢,但是出现分离是必然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该分离的脚步会更加快速。文章分析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必然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为了更好的进行分离和替身工作效率奠定基础。

作者:李芝芬 单位: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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