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建立一个健全、综合的政府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框架,那么,这个制度就能够得以运行。它可能为所有人带来体面的住房。基本的、合理的住房一定是让社会每个阶层中的所有人共享“中国梦”的应有内容。而且,一个设计精良的土地收入系统能够持续产生巨大的公共财政利益。
不难想象将会有一系列的既得利益者对这一制度发出强烈的反对声音——不仅在中国内部。但是值得记住的是在香港,从来没有人对政府拥有土地核心产权发出真正的抗议声,即使是非常大的、强有力的私有业主也没有。
对这种来自私有业主的支持的关键解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被证明对私有业主来说在价值收益(及通过土地交易获利的范围)方面是最为有利的。而且,这一制度还保证了香港低税率、简税制的政策。而这一政策几乎对所有群体都有利。
在中国也存在一个潜在的、非常有力的引入综合土地收入制度的“销售工具”。组织有力、健全的土地收入制度,能够直接与目前现在的土地注册制度改革联系起来。这样的改革能够满足以下几个目的,包括:第一,坚定而直接地确认个人所有者的权利——每个所有者都有清晰的经济利益。第二,出借人或银行的抵押贷款能获得更好的安全性。第三,能够促进土地的收益所有者可追踪性(这对反腐也有一定的作用)。
中国的政策选择:如何借鉴香港经验
除香港土地收入经验之外,很难看到第二个已经尝试和验证的模式,能够更好地帮助应对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城镇化进程问题。这一制度能以更为实际和人性化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而且,采用香港模式也依然是一个法律上和政治上可行的结果。
我们已经了解香港土地财政模式如此有效的本质核心。首先,政府必须长期拥有对所有土地的核心产权。同时,政府需要详细规定每个租约中建筑和使用权力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直接(有效地)解决不可避免的对低成本公租房和受补贴自用住房的需求,并建立全方位的制度措施来解决土地收入制度所产生的许多民事和刑事犯罪行为,及相关道德风险。
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不再注重土地作为公共财政收入的来源所具有的潜力。主要原因是几乎各地的政府在很久以前都把所有城市土地和大部分农村土地无条件售卖了。故而,人们便不会注意到缺少了这种他们不再拥有的东西。而且,当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不管是土地税还是土地规划费,都只能获取很少的财政收入。这个观点可以得到如下证明:170年以来,没有一个地方能够像香港一样,通过土地收入制度获得相当规模的政府收入。
土地作为公共财政收入基本来源的相对“不可见性”在最近托马斯·皮克迪(Thomas Piketty)所著的一本关于经济(及不平等)的畅销书《21世纪的资本》(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中也有所展现。简要地讲,皮克迪根据一些最为广泛的相关研究,极具说服力地说明了私人财富一般比经济产出增长得更快。这就放大了社会不平等性和不稳定性。皮克迪的主要解决方案是在全球对财富征税——一个他也认为非常难以实现的解决方案。
由于上述“不可见性”和“为时已晚”的因素,另外一种政府用于缓和不平等的精明而实用的方式没有被细究可能也就不足为奇。当国家能够并且确实拥有所有土地的核心产权时,它将在特定辖区内的(私人)财富储存中保有重要的、持续的一部分,留存在公共利益之中。这一部分可以用来帮助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
中国1949年以来的政治历史为发展和执行一个基于香港模式的全面的土地财政制度创造了一个绝佳的机遇。在这方面,中国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凸显出来。
在中国引入这样一个制度需要时间、耐心和极大的政治决心。而且,这个过程将是极难应付的。但是,其潜在回报在各个政策层面都是巨大的。除了执行这一政策的强有力的务实政治原因外,朝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收入制度迈进,也有强有力的政治和财政理论基础。
中国能够而且应该着手建立自己的土地收入制度,以之作为持续的、巨大的城镇化步伐的一部分,也作为保证所有中国人共享“中国梦”的一个关键因素。土地收入制度提供了一个让所有公民更加平等地共享集体努力的方式:确保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持续地在最重要的财富积累——土地——中持有核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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