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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路政管理体制与经费问题

一、绪论

路政管理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构成,是公路管理实现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下“依法治路”的关键行政管理职能之一。能否科学、合理的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这3个工作要求,并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现行的公路路政运行体制,进而形成“有法可依、管理规范、协调到位”的路政管理体制,是新形势下我国不断深化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公路法规范管理的迫切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权限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和所形成的组织制度与体系,包含了机构的名称、机构的级别、机构的编制、职能部门的设置、领导关系、权限划分、经费等内容。”

二、当前我国路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一是我国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后,公路路政管理顺应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路而对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的《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于我国行政法范畴,依法对公路路政实施管理属于一项执法活动,因此,该执法活动需要受到我国行政法的约束。而能否做到依法治路的先决条件就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可以做到有效、合法,该路政管理机构必需可以单独的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而且需要对自身施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是顺应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新态势下提出的依法治路,对公路路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以适应法治的迫切要求。二是适应当前我国公路事业迅猛发展而对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提出的客观需要。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增长,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力发展,公路交通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随着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加大,公路路政管理更需要有所作为。然而,伴随我国公路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对公路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工作相对减少了,因而导致对公路路政管理的依赖日益加强。

三、当前我国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经费现存问题

(一)公路路政管理队伍在名称序列上存在不规范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传统上的公路路政管理队伍在名称序列上不容易被外界所识别,尤其广大群众对照交警、公安等在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序列上感到公路路政现有的名称序列不易辨别,再加上有些地方存在一县两队的情况,更加导致不易辨别他们的隶属关系。(二)部分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管养不分的现象。如果公路路政队伍和养护队伍混合在一起,那么非常容易造成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滋生利益驱动行为,进而导致在公路路政的行政执法上产生贪腐问题。(三)当前新形势下,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科学、合理、规范的制度的现象。尤其在公路路政队伍的管理上缺乏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奖惩制度等。(四)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尚且存在不顺畅的现象。一方面是部门内部的重复设置导致职能重叠,增加成本。以广西现行的路政管理体制,有高速路路政,有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又有县乡道路路政,一个县域内,多的有三个路政执法大队,少的也有二个路政执法大队;另一方面是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导致重复管理现象。这种管理容易造成所设置的管理部门责权交叉和重复管理的现象,容易影响路政执法的时效。而在公路路政管理方式上,目前我国大多还是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区县级路政执法大队人员配备、经费管理、工作关系等隶属于交通局的方式,而市级路政机构只对区县级执法大队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权限下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反映快速、行动及时的特点,但是不足则在于市级管理部门反映慢、行动不及时,下达的政令不畅或是下层机构变相执行、力度不足的隐患。因此,在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上,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市、县、乡镇的职责、执法权限以及建立各级协调的机制。(五)经费不合理问题。一是现行的公路路政机构许多均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大多经费配置较低,主要靠的是收取路产补偿费以维持机构内部的正常运行,然而他们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等方面须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在有限的财力下容易造成严重的经费缺口,进而影响与制约公路路政管理的开展。当路产保护、路权维护等管理的越好的时侯就越收不到资金,收不到资金却为了维护正常的已运转必将会导致变相的鼓励执法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二是部分公路尚存在赔(补)偿资金返还途径不畅的现象。现今部分赔(补)偿资金的返还还存在着个别市级公路路政机构收缴县级的资金上缴市级财政局处,然而再由市级财政局把资金返还到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再分配。而这种返还无法审计资金是否根据一定的比例用于公路的修复及弥补公路路政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因此,往往导致区县一级管理部门制订的奖励举措、举报激励等行为变成空文。三是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困难。

四、解决当前我国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与经费问题的对策

(一)应当健全完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也就是可以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法定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对自身行使的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还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成立的机构应当获得有权机关的审核批准;二是应当有独立的名称与办公地点;三是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四是应当有法定编制而且需按编制配足相应人员。五是要有独立的经费预算。(二)应当健全完善简政、高效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体制。当前国内公路在管理与养护机制上主要由负责专业养护的公路管理机构与负责地方公路的公路主管部门构成,当然,个别公路主管部门也成立了地方性的专门负责公路管理的机构,为此,这就导致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一级二队或者三队管理的情况。但是从公路路政管理体制长效、简政出发,不应当出现一个县有二个管理队伍。因为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活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施行的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为了方便政令传达的畅通、有序,避免设置多个管理队伍造成的路政管理混乱,必需健全完善公路政管理机构,打造简政、高效的路政管理方式。(三)应当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当前国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复杂,应当统一省市县三级规范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省市县三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从政府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中剥离出来,然后重新规范名称、统一编制。可参照交警、公安等队伍的设置来设置。(四)应当把公路路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经费作为保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如果缺乏经费,那么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尤其是伴随路政经费使用的日益紧张,有必要考虑把公路路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财政的专项保障拨付确保各项工行为医学论文作的开展知名经济期刊,并避免执法中出现趋利性现象。

作者:李向东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路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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