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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讲效率和公正的

“公正与效率”不是一个应时的口号,而是中国法院司法活动的指南和根本战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上致辞时强调的。

肖扬说,社会纠纷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使司法公正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使司法效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新的世纪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界性的主题,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实现的终极理想。

肖扬强调,讲究效率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当代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进程,容不得诉讼活动的旷日持久;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的严峻形势,不允许司法机关安之若素;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强烈渴望,要求司法活动不能效率低下。我们反对在审判中超审限的拖延,那是无所用心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天津高院院长张柏峰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他说,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时代的需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按张柏峰的理解,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与结果,司法效率强调的是速度和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

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但同时,按部就班、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处于相互对立的局面,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与取舍?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分析说,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

他指出,公正与效率应当相辅相成。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有时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两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而此消彼长。司法系统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同时提高效率。

张柏峰也指出,无论是以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期限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有害的。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是最佳的选择。
但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认为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他的理由是,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程序公正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的公正要求充分听讼、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彬彬有礼,这些必然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率的程序?如何处理程序和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因此,吕伯涛主张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他说,公正优先,而不是效率优先,取决于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效率是为了使公正尽快地实现、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而不是使案件糊涂了结。我们有理由将公众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放在程序正义而不是诉讼效率上。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率,为福越多;相反,没有公正,则越有效率,危害越烈。

如何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论坛的论者都赞成法院坚定地推进改革,提高法官素质,并创造优良的司法环境。同时不少论者主张加强司法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强调要保障人大的监督。王利明认为人大应当对司法机构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这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或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要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王利明指出,所谓审判独立,简单地说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应置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他说,讨论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反而会通过对司法的监督更进一步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实现。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正实现的保障,因为审判独立本身是最公正的程序规则。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只要适当,对保证司法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人大对涉及司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将有利于司法公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具有共同的目标。

在监督方面,媒体担当不可替代的角色,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教授雅克·弗莱蒙援引本国的实际加以说明。

在加拿大,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法官受到处罚。法官怎么会有这样优良的表现呢?雅克·弗莱蒙认为,我们更倾向于将法官的良好表现,归功于他们已经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内在化了。这一过程是理解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的关键。

据雅克·弗莱蒙介绍,在监督程序中,加拿大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的司法程序(除个别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的案件外)都是对公众开放的,包括媒体。媒体有专门的记者负责报道司法事务。此外,文档及录像形式的法庭记录也是对公众开放的。这意味着记者可以了解法庭内发生的任何事;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公开的评论;媒体可以对法官在法庭内的某些言论发表一系列的评价。该言论或行为然后会在各个媒体上被广泛讨论,往往在这个时候,某一方当事人、公众成员或者司法部长就会向司法委员会对该法官提出投诉。

很显然,公众通过媒体所实施的这种监督是广泛和影响深远的,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影响也是广泛和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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