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的现状及问题
(一)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实行的是定额扣除的办法。1980年个税开征至今,扣除标准经历了三次调整,从每月的800元增加到现在的3500元。对于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附加扣除1300元,即每月扣除4800元。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真正的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手段的落后,另一方面受到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的制约,我国目前单一的扣除标准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税收公平。
(二)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主要税种,其作用日益凸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种种弊端也暴露出来,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几经调整,但是本质没有改变。标准化的扣除额,操作简单,易于管理,但是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使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不符合按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不利于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其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很多因素未纳入考虑范围。“一刀切”的扣除方法,忽略了人与人之间在费用开支方面的差异。在当今社会条件下,住房、养老、失业、子女的教育、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标准化的扣除额造成了不同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
2.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的差异。由于我国城乡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消费水平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单一的扣除标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他们的消费支出远远超过了扣除标准;在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人们的消费支出则低于扣除标准。这样的政策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3.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机制,没有科学的通胀调整或者工资指数化调整。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通胀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较重的情况。我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实际的消费水平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受到影响。
4.费用扣除标准“内外有别”。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每个月附加扣除1300元,有悖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外籍人员虽然在我国没有住所但是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我国,与国人的消费支出没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扩大扣除范围,增加特殊扣除项目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大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纳入考虑范围。这几项的成本在最近几年有大幅度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为了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应把其纳入扣除标准。
1.增加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当下人们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且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加之身体状况的客观性,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生并非人们本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医疗支出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国家可以根据纳税人医疗支出在收入中的比例制定合理的扣除额,对于一次性医疗支出或者一年内连续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支出予以在税前扣除。
2.子女的教育支出应予以考虑在越来越重视教育的背景下,大学不断扩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收学费的政策,但是对于高等教育还没有太多的优惠政策,所以子女的教育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说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考虑每个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数量来规定一定的扣除比例,高等教育又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本科及其以上。
3.增加赡养老人的支出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上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责任,是纳税人不可避免的一项义务。加之计划生育和老龄化的出现,很多所谓的“421”家庭不断涌现,即一个纳税人需要负担的不止是一个老人的赡养义务。此外,我国目前关于养老方面的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也使得赡养负担加重,赡养支出增加。一般来说,应根据被赡养人数的多少来制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对赡养人的界定是必要的。赡养人应该是纳税人的父母或者是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并且他们没有经济来源或公司战略管理论文者收入很低,不能负担自己的基本生活,一半以上的基本支出是纳税人来负担的。
作者:范玉辉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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