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权,简而言之是一国在司法领域至高的自主自决权。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交国间主权独立、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一、英国涉嫌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英国人阿克毛因走私4030克海洛因被我国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于2010年予以执行。作为刑事案件,该案的刑法问题并不深奥。然而,英国首相布朗为此曾多次向中国政府和温总理求情和施压,要求中国当局对阿克毛网开一面。在阿克毛被执行死刑后,欧盟和英国对中国进行谴责,呼吁中国废除死刑,英国媒体更叫嚣要对中国使用“炮舰外交”。中国多次指出英国在阿克毛案上的做法侵犯中国司法主权,驳斥了英国的无理要求和指责。对于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惩罚和犯罪的管辖等,中国法律已明确做了规定。走私毒品作为国际公认的犯罪,严重威胁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鸦片战争更是中华民族近代屈辱史的开端,是中国人的敏感所在。中国立法机构依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打击毒品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也应由中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
二、近代法制史中的司法主权
自1843年英国逼迫清政府签订《五口通商章程》及《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开始,直到1943年中美、中英于同日分别签署《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的100年间,西方列强在中国先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主要涉及洋人在华犯罪和洋人间的诉讼)、观审权(主要涉及原告是洋人、被告是华人的诉讼)、会审权(租界内案件)等严重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治外法权”,蒋介石政府为发动内战,后又给了美国人相关特权。直到新中国成立,才结束近代中国丧法权的耻辱。熟悉西方法制史的人们也知道,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自1688年光荣革命开始,直到1928年妇女才有平等的选举权,而18世纪中叶甚至只有约2%的英国人(主要是贵族、地主和厂矿主)有选举权。即使在工业革命之后三百年的1948年,英国富人还能拥有多倍于穷人的投票权,然而再往后几十年的今天,他们便高喊起“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至今,西方人习惯以发达自居,没有学会尊重别国的主权。臭名昭著的美国黑水公司保安2007年在伊拉克恣意枪杀平民后,美国国会便紧急通过法案,规定被美国国防部雇佣的保安人员在海外犯罪,由美国法院管辖。今年美国法院又以伊拉克警方搜集证据不当为由驳回对涉嫌杀人保安的全部起诉,阿拉伯世界对此颇为愤慨,这便是一个典型。
三、司法鉴定、媒体渲染不是干涉司法主权的新途径
中国的强大让英国首相早已意识到单纯靠施压是不可能让中国低头的,他们又同时指责中国没有给阿克毛做精神病鉴定。阿克毛在犯罪时精神表现也相当正常,阿克毛的辩护人及英国使领馆均没提出需要做精神病鉴定的合法依据,中国法院依法驳回鉴定申请。正如今年元旦当天《联合早报》中《阿克毛事件的大国关系与国内政治》一文指出,英国如果真要救阿克毛,多是私下与中国交涉,而“公开的途径只会让中国政府完全没有做出丝毫让步的可能”。布朗首相只不过利用阿克毛来做一场亲民、重人权的秀,而英国媒体也不过借着阿克毛来吸引眼球。英国主流媒体上涌现了诸多阿克毛案的“有色”报道,如2009年10月11日《卫报》“MentallyillBritonfacesexecutionforsmugglingheroinintoCh-ina”一文,没有详细介绍中国的法律和阿克毛走私毒品的危害,而是大肆渲染其患有七种精神疾病,将会是被中国处死的首位英国人,还强调他将很快被枪决,“子弹将直接从后脑射入”。我们不妨看看英国刑法就此的规定。根据英国普通法案例RvSullivan(1984)确定的原则,只有犯罪时使被告无法认知和控制自己的精神病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媒体和一些组织帮助阿克毛“网罗”的所谓“精神病(mentallyill)”多是精神方面的疾病(dis-ease),即使在英国刑法上,也不能作为可以抗辩犯罪的精神病(in-sanity)。此外,该报只字不提中国已经通过注射执行死刑,而刻骨描写枪决的细节,不过是为了渲染恐怖的气氛。而有的媒体更是说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期间借处死阿克毛向英国施压,真是匪夷所思。英国媒体的片面报道,严重影响英国人民对真相的认知,从而影响到英国的民意。而崇尚“民主”的首相,为了民意而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他从中获得了政治利益,媒体也能从报道中获得经济利益。似乎首相和媒体根本不关心能否真正救下阿克毛这个巴基斯坦裔棕黄色皮肤的“同胞”,这无疑是现代民主的悲哀。
四、弱国无法权
历史上,司法主权的得失即能反映出国家的盛衰。当今中国,能有力拒绝英国的不合理要求。巧合的是,英国媒体还报道了同一时期发生的法国总统萨科齐成功说服多米尼加总统特赦因走私毒品服刑的两名法国女子的案例,这更能让人理解顾维钧所说“弱国无外交”的含义,弱国亦无法权,唯有强我中华,才能捍卫司法独立和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