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经济学分析主要是指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研究反垄断法,其中的一个基本竞争假设是理性人假设,而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则是运用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对传统研究进行的反思与拓展。在国外,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又被称为行为反垄断,已经成为反垄断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逐渐被用来处理反垄断纠纷案件,但国内相关研究却较为欠缺。基于此,对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监管理念及其受到的质疑与所做的回应进行梳理,并尝试展望其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反垄断;行为反垄断;行为法经济学;有限理性;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005;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16)01-0052-08
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BehavioralLawandEconomicAnalysisofAntitrust﹚又称“行为反垄断﹙BehavioralAntitrust﹚”或“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行为进路﹙BehavioralApproachtoAntitrustLawandEco-nomics﹚”,是法学、行为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交叉研究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也是对传统反垄断法经济学研究的反思与拓展。2002年,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Tor首次提出使用“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BehaviorallyInformedApproach﹚”研究反垄断,这标志着行为反垄断研究的开始。在之后的七年间后续研究并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2007年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tucke发表的《行为经济学家来了:21世纪的反垄断》一文,被评为当年杰里•科恩纪念基金写作奖“最佳反垄断文章”。自2010年至今,国外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逐渐成熟,学者陆续发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深入探讨了行为反垄断理论的核心议题。2011年,Reeves和Stucke的《行为反垄断》一文发表之后,学界逐渐接受了行为反垄断这一术语和研究范式。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部门、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反垄断研究所都在研究行为经济学对反垄断政策的影响。而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竞争政策官员,都已经接受了新古典经济理论解释现实时存在局限性的事实﹙Stucke,2012﹚[1]。反垄断是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相对成熟的领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但国内相关研究较为欠缺。因此,本文将系统阐述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监管理念及其受到的质疑与所做的回应,并尝试展望其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行为反垄断概述
行为反垄断主要以行为科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为实证理论基础,结合行为法经济学的规范理论框架,尝试更好地解释、解决反垄断问题。
﹙一﹚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及其反垄断目标Tor﹙2003﹚
[2]认为,行为反垄断使用的是一种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它以有关人类决策的实证研究替代了不切实际的理论模型,以有限理性人假设替代了完全理性人假设,依据更符合现实的人类行为理论和经验性实证研究,能更好地解释复杂的反垄断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和监管策略。Hor-ton﹙2011﹚[3]直接断言,反垄断分析将最终使用“智人﹙HomoSapiens﹚”假设替代“经济人﹙HomoEco-nomicus﹚”假设,而随着反垄断芝加哥学派的衰落,应当运用进化生物学理论从结构和行为的角度进行反垄断分析。从总体上看,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完全理性人假设或经济人假设意味着个人追求收入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企业追求成本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国家追求预算约束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有限理性人假设或智人假设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偏离上述最大化。具体而言,行为人的决策偏差集中表现为三点:一是有限理性,即人们会出现判断错误和偏离预期效用理论;二是有限意志,即人们的行为往往会违背其长期利益,而且可能同时具有多个难以排序的效用目标;三是有限自利,即人们有时会追求公平等自身利益之外的价值[4]。据此,Stucke﹙2012﹚[5]质疑了美国在反垄断实践中依据芝加哥学派理论只追求单一经济目标的做法,认为应将反垄断的多重政策目标整合进法律框架,将现行法律标准由“单一目标/合理原则”模式转变为“多目标/更为明确的原则”模式,即以更简单的标准和原则替代“逐案”合理原则分析;以维持竞争结构和维护竞争自由替代直接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显然,美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的这一改变既有助于避免因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犯错,也有助于通过纳入多重效用目标和更为兼顾公平考虑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和自利因素。
﹙二﹚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市场失灵新形式:行为利用
一般而言,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社会稀缺资源,主要是指四种市场机制偏离基本竞争模型的模式,包括:垄断和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但是,在行为反垄断研究中,学者将行为利用﹙BehavioralExploitation﹚视为一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Huffman﹙2012﹚[6]认为,行为利用是指消费者在决策中通常会因使用启发法而产生认知偏差,经验丰富的商家可能会故意利用这种现象,从而产生具有反垄断危害的强迫行为,例如商家藉此获得或维持竞争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多个企业协调一致从事某种行为利用行动。Huffman和Heidtke﹙2012﹚[7]进一步指出,行为利用对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损害消费者利益,指消费者被引诱参与某些如果其知晓真实信息就会选择拒绝的交易;二是导致次优资源配置,指资源会依据消费者表面而非真实的偏好进行配置。Stucke﹙2012﹚[8]则从企业行为的角度列举了理性企业吸引并利用有限理性消费者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框架效应和改变参照点让消费者视价格变化为打折而非附加费用、使用锚定效应固定较高的建议零售价、加入诱饵选项引导其消费边际利润率高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沉没成本谬误提醒并引诱其继续支付、使用可得性启发法驱使其购买某种保险、降低价格的透明度和提高产品复杂性,等等。可见,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不仅会显著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稀缺资源时的有效性,导致无法实现效率最大化等经济目标,还会使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导致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等社会目标。
二、行为反垄断对传统垄断行为理论的反思
行为反垄断学者研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反垄断领域的核心问题,得出了迥异于传统理论的结论。
﹙一﹚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
1.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过量的负净现值进入。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只有在进入某个新市场有可能获得利润时,才会理性地选择进入该市场。但Tor﹙2002﹚[9]发现,进入者的有限理性会转换竞争格局、限制看门人机制的功效、使创新性进入者因过于自信而过量进入。而且,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三种无法通过传统法经济学分析的社会现象:一是较为普遍的负净现值过量进入,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情感启发法、计划谬误或控制幻觉;二是进入者对未来盈利或成功的预测不敏感,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控制幻觉,或者低估其间接影响;三是初创进入者比多元化进入者的表现更差,原因在于进入者的偏好强度和判断模糊性。此外,进入者往往会过度自信,并在尚未进入市场时就已失败,因此不能仅通过观察进入率,就得出在位者市场份额无法转化为市场力量的结论;而且,当进入壁垒较少且进入市场较为容易时,即使独占垄断者没有市场力量,任何提价企图都会使新进入者身不由己地参与进来﹙Tor,2004﹚[10]。因此,监管者可于事前采取措施使意图进入新市场的企业对该市场做出正确判断,从而避免发生过量的净负现值进入。2.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掠夺性定价的现实危害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由于追求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不会在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采取会遭受损失的低成本掠夺性定价行为。但Tor﹙2003﹚[2]发现,面对新进入者或小规模在位者的成功侵蚀,垄断者往往会以其在市场中的长期支配地位作为评估预期收益的参照点,判断应该采取何种竞争策略做出回应,并在其认为可能无法阻止自己的市场份额下降时,采取负预期值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这表明企业会受制于锚定效应,即人们在决策时往往会根据某个参照点或初始值做出决定,而所选取的参照点或初始值却有可能是偏离实际情况的。Tor﹙2004﹚[10]还发现,即使缺乏足够合理的损失弥补可能性,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和独占垄断者也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有意识地从事高风险、负净现值的掠夺性行为,甚至孤注一掷地希望通过负预期值掠夺性定价重新获得支配地位,而此时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概率往往会高于新古典经济学的预测。显然,企业还会受到乐观偏差的影响,即会高估成功概率、低估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因此,监管者可以采取措施使企业认清市场竞争现状、了解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从而降低非理性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发生概率。3.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独占垄断消极影响的严重性。Horton﹙2011﹚[3]认为,基于进化生物学的反垄断研究表明,诸如独占或寡占之类的大规模经济集中对经济效率和经济体系产生的积极影响被过分高估,而消极影响越来越被低估,因此理论研究不应被束缚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脱离实际的静态模型中。Stucke﹙2012﹚[1]指出,反垄断研究已经超出了界定狭窄的市场概念:首先,当前的一种重要进入壁垒是网络效应﹙NetworkEffects﹚,包括直接网络效应﹙指消费者从一种产品中获得的效用会随该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和间接网络效应﹙指一种产品或科技的使用者数量增加会带来更多的配套投入﹚;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欺骗性言论或雾件﹙Vaporware﹚,利用羊群效应导致的网络效应来独霸市场;再次,如果企业和消费者会使用启发法决策并由此导致认知偏差,那么将试错学习过程视为进入壁垒,企业要进行有效竞争,就需要最低水平的试错反馈﹙包括通过内部试错反馈提高其生产率、通过外部试错反馈来获取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偏好﹚,因此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学习的显著竞争优势,也会降低新进入者威胁其市场力量的可能性;最后,独占垄断者会使用默认规则之类的方法,利用消费者存在的现状偏差、框架效应、沉没成本谬误等启发法或认知偏差,通过行为利用达到维持独占垄断的目的[1]。显然,取得独占或寡占垄断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利用消费者的有限理性来独霸市场。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研究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1]。在国外,这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被称为企业合并,特别是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同一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企业进行的横向合并向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例如,美国1992年和1997年《横向合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都规定了反垄断五步分析法。Stucke﹙2007﹚[12]认为,监管机构使用这种分析法可能会错误地否定或肯定某些合并申请,而且,他们通常会花费数月时间进行事前合并审查,却很少在合并后对这些行业进行回访,以调查其对竞争状态真正产生了什么影响,因此应致力于合并后审查,并通过向公众提供数据来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某些合并在何时、为何可能会显著减少竞争。2010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版《指南》,直接废弃了五步分析法,并建立了一个基于事实的更富弹性的分析框架。但是,新版《指南》多次提及合并后的比较,却未专门规定合并后的审查程序。Reeves和Stucke﹙2011﹚[13]认为,缺少合并后的定期回访会导致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所声称的效率目标,因此不能直接假定大多数企业合并有利于竞争;此外,这种想象中的效率可能是认知偏差影响下的产物,例如“激情战胜理智”或者是企业高管因自我归因偏差和可得性偏差而过于自信的结果。除了认同提供更多关于实际合并效果的证据会更有益的观点,Werden等﹙2011﹚[14]还指出,完全基于观察以往合并效果的合并控制也许不可行,因为这种行为反垄断有可能削弱执法效果,原因在于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合并产生的影响还是其他经济力量的影响,也难以确定合并评估中的系统性误差及生成的误报信息。Stucke﹙2012﹚[8]提出,合并后审查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可以在合并完成之日的2~5年后,在可观察的范围内,通过考察定价水平和价格因素﹙包括创新、生产力、服务、质量﹚来分析该行业的竞争水平。与此同时,为了减轻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负担,可以实行两阶段审查法,即在第一阶段对该行业的合并后竞争状况进行初步评定式审查,只有当结果显示竞争显著减弱时,才启动第二阶段的彻底审查。也就是说,行为反垄断更主张在事后评估企业合并的真实效果,而非进行事前预测,因为这种预测往往会产生错误,既无法起到反垄断的作用,也不利于教育民众。
﹙三﹚关于垄断协议的研究
一般而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协议方式实施的控制价格、地域、数量等意在限制竞争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协议的签订者是否处于同一经济环节”可以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后者是指“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商品时,要求下游企业必须按照固定的或限定的价格向第三人销售产品”[11]。在国外实践中,前者被称为卡特尔,后者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学者对此都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一,行为反垄断对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的质疑和完善。美国反垄断法威慑卡特尔的理论依据是新古典经济学,即假设定价者是理性最大化者,理想的反垄断处罚=﹙违法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执法成本﹚/发现概率。但Tor﹙2004﹚[10]指出,除非收益大大超过成本,否则对于有激烈竞争历史的企业来讲,建立有益合作和有害共谋的难度都比传统理论预测的要大,而当竞争对手或特定市场有共谋的历史时,产生合作和卡特尔的难度则更小。Stucke﹙2006﹚[15]进一步指出,反卡特尔的首要武器是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执行竞争政策,并在起诉卡特尔的同时,通过道德教育激发民众对核心卡特尔的厌恶情绪,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其非法性和潜在危害。原因在于,传统法经济学最优威慑理论用于反垄断领域会产生以下问题:难以对威慑进行实证衡量;适用上存在困难;需要运用全球化处罚遏止跨国危害;可能产生反竞争后果;难以通过威慑企业高管使其不采取核心卡特尔行动;假设行为人是理性利润最大化者,无助于衡量犯罪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拒绝采纳最优威慑理论。换言之,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通过质疑完善了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显著增强了该理论的解释力。不仅如此,美国反垄断实践还表明,宽恕制度的法律威慑、道德谴责和公众教育作用并不理想。有研究表明,因宽恕制度而被破除的卡特尔的存在时间大约是10.3年,而在无此制度规范下的卡特尔平均存在时间仅为8.1年。虽然实践中不断提高逮捕概率、不断增加刑期和罚款数额,但是美国实际被反垄断机构查处的卡特尔数量不到所有卡特尔真实数量的10%。因此,可以依据行为经济学有关气质性因素﹙包括沉默成本、过于自信偏差、可得性启发法﹚和情境因素﹙例如基本归因错误﹚的理论,在承认行为人会受非正式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驱动的前提下,由司法部进行更多的起诉后实证审查﹙Stucke,2010﹚[16]。此外,卡特尔起诉后审查还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应当访问价格固定者并公开其报告,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应当包含关于某些行业特征和阴谋性质的数据﹚,并标识出涉及卡特尔行动的所有民事和刑事的反垄断同意令、申诉或诉讼行为﹙Stucke,2012﹚[8]。由此可见,除了由监管者开展事前和事中审查,还可以依靠司法机关开展事后审查以及发挥非正式规则与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其二,行为反垄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合法性的判断。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在产生消极影响的同时,还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增进竞争、节约交易成本和促进新企业进入等,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甚至曾公开支持这种反垄断行为。但是,Tor﹙2004﹚[10]发现,转售价格维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以下简称“RPM”﹚通常比芝加哥学派预测的更加有害,因为企业更倾向于高估损失发生概率和下游搭便车概率,也更偏好在边际上通过采取与价格有关的方法来控制此类风险。Tor和Rinner﹙2011﹚[17]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RPM可能既非完全有利于竞争也非完全不利于竞争,而仅仅是有限理性企业倾向于过量使用。具体而言,厂商的有限理性RPM主要表现为:﹙1﹚高估降价的预期危害,原因包括锚定效应、可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2﹚降价厌恶,原因包括损失厌恶、公平考虑;﹙3﹚支持进行RPM的偏好,原因包括因基于推理进行选择和相容性效应而导致过于看重消除或降价行为本身,而非解决其潜在后果,以及因确定性效应、模糊性厌恶、管理者的风险态度而导致高估RPM的潜在收益。而且,企业因从其错误行动中吸取教训或受到市场惩罚,而减少过度依赖RPM的过程往往比较缓慢,这一过程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与此相反,Werden等﹙2011﹚[14]认为,竞争法的前提是不受约束的竞争过程最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只有竞争过程被破坏,政府才能干预市场,因此即使可能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竞争政策也不应当谴责这种并不妨碍竞争过程的做法。
三、行为反垄断对政府监管的启示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往往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但是,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问题。因此,行为反垄断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反垄断监管理念。
﹙一﹚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市场失灵
为了解决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Stucke﹙2012﹚[8]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使用以下补救措施:改变现有的或者创设新的默认规则;要求消费者在给定选项中选择;教育消费者利用前景理论下的框架效应和可得性启发法;将某个选项设为默认并对退出程序做出限制性规定;规定针对购买者的冷却期;对理性企业开征行为利用税;采取预防措施,帮助消费者减少自身的认知偏差并增强意志力;向消费者提供承诺;增加企业识别潜在受害者的搜寻成本。此外,他还提出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帮助竞争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政策:一是填补空白,帮助机构更好地解释垄断行为,了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批判地评估具体反垄断政策背后的假设;三是评估竞争法应集中化还是分散化,尤其是在行为人有限理性假设前提下,能证明保护非理性消费者的反竞争结果的正当性;四是重新审视三个基本的反垄断问题,即什么是竞争,什么是竞争法的目标,什么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标准[8]。概而言之,监管者可以综合运用上述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监管措施,包括直接规定默认规则、限定行为人的可选选项、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冷却期等,以达到纠正市场失灵的目的。
﹙二﹚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政府失灵Cooper和Kovacic﹙2012﹚
[18]研究发现,有缺陷的启发法、认知偏差和短视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那些更符合其政治监督者偏好的政策,同时,依赖于初始政策立场、信息流的次序和真实性、监管者先验知识的现状偏差和确认偏差,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基于上述研究,他们认为应假设政治监督者偏好那些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并热衷于能解决存在于想象中的问题的政策或行动,而选民可能会因各种认知偏差而导致其需求的是短视政策。对此,他们提出了两种矫正措施:一是通过选择架构,从选择集合中消除或者使行为人难以选择次优替代方案,从而避免存在认知偏差的决策者做出不理智决定;二是通过完全消除认知偏差,或者使有限理性监管者在决策时考虑其认知偏差,从而使有限理性代理人能够像理性代理人那样决策。上述行为反垄断理论有助于促使反垄断政策制定者提高对细微差别的重视程度,并在现实中的事实与正统经济理论产生冲突时,超脱主流思想框架的束缚﹙Reeves和Stucke,2011﹚[12]。显然,监管者作为有限理性个体同样会面临各种决策偏差,也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行为反垄断研究受到的质疑及相关回应
﹙一﹚行为经济学是否具有预测力,认知偏差理论是否具有系统性
Wright和StoneII﹙2012﹚[19]提出,行为经济学理论不是预测模型,欠缺预测力,因此它无法为反垄断法提供任何明确的、可实施的政策建议,也无法被法官或监管者用于处理反垄断案件。Devlin和Ja-cobs﹙2014﹚[20]也认为“行为经济学在现代反垄断政策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它完全是含糊的,不受限于一种理论,并依赖于通常反向运行的认知偏差。尽管有时能描述过去,但它无法预测未来,这是任何反垄断分析方法的致命缺点”。对此,Leslie﹙2013﹚[21]提出,行为经济学可以解释非理性行为,并在视之为既定事实的前提下,解释为何会发生这些行为,因此能弥补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许多不足。也就是说,行为经济学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解释力与预测力。Tor﹙2014﹚[22]也认为“事实上,那些记录下来的群体层面对理性的偏离,是强烈鲜明的、系统的、可预测的,这反映的不是个体层面的一致性,而是个体层面判断和决策行为显著异质性的集合”。行为经济学所基于的有限理性假设本身就是个人决策理论,是基于试验心理学得出的实证研究结论,比理性人假设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而且,有限理性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已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这为行为反垄断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行为反垄断能否替代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反垄断法经济学
Werden等﹙2011﹚[14]认为,如果使用行为反垄断理论替代利润最大化假设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就不得不改变如何进行合并审查以及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而且,即使心理学能在许多重要方面为经济学提供依据,也不能在竞争政策中替代经济学。VandenBergh﹙2013﹚[23]也认为,行为反垄断无法取代主流反垄断经济学,因为行为方法的有效性受限于分析结果的模糊性,而且使用非理性假设能否更好地解释、预测市场行为和设计有效竞争政策,也存在疑问。对此,Huffman﹙2012﹚[6]指出,这实质上是认为行为经济学将复杂因素引入反垄断分析,可能会使其太过复杂而无法操作的泛泛之谈,或者说,他们质疑的是经济学本身,而不是行为反垄断能否更好地解释现实。从法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的关系角度看,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完善,两者不构成替代关系。因此,作为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组成部分的行为反垄断,也是对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补充和完善。
五、研究展望
质疑与回应是行为反垄断理论不断完善的必要过程。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基于行为经济学和行为反垄断理论,分析那些传统理论难以解释的具体案例。如Tate﹙2013﹚[24]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美国有机商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说明了行为反垄断理论如何为合并审查提供解释力,并论证了在普通消费者存在非理性行为的情形下,市场势力集中会对经济产生潜在危害。Candeub﹙2014﹚[25]使用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提出的人类行为控制机制﹙即区分为“系统1”和“系统2”﹚理论,分析了谷歌在线搜索引擎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他认为在认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习惯和惯例会显著减少消费者花费在在线搜索上的认知成本,谷歌搜索提供的服务会藉此通过网络效应造成显著反竞争后果。显然,目前尚需要搜集更多数据资料,进行大量更严密的实证研究,并通过具体案例对行为反垄断理论进行验证。实践中,反垄断机构也需要开展更多的实证研究工作,从而更好地理解特定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通常会影响行为与竞争的法律和非正式规则之间如何互动﹙Stucke,2012﹚[8]。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将微观经济学理论运用于反垄断分析,完成了对美国反垄断法的革命性改造。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研究或行为反垄断,不是试图替代业已形成的反财务管理论文垄断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与现行法律框架,而是将行为经济学纳入其理论体系,在继承与批判传统法经济学分析的同时,为反垄断实践提供更强大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行为反垄断既是行为法经济学的重要实验领域,也是推动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发展和应用普及的重要驱动力。
作者:莫丹 吴秀尧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