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约县域集体林权改革及林业信贷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林改相应服务体系没配套跟进,行政制度性因素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
相比热火朝天的林权主体改革,该县林权配套改革基本停滞不前,主要表现为林权改革服务体系不完善,尚未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林业担保机构、林业收储中心等机构,林业评估机构体系不健全,具备林业评估资格的人员少,严重制约林权改革的纵深推进以及金融部门开展林业信贷服务。1.流转市场体系缺失,林权处置难广西16个试点地区尚未出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多数地区未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林业收储中心等机构,缺少一个可为林农提供活立林木、收储木材市场交易平台,出现信贷风险后金融部门难以及时将抵押林木处置变现。这不利于金融债权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加上林权证核发较为缓慢,制约了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广西16个试点县区累计核发林权证涉及面积322.54万亩,仅占2009年林改任务面积的14.48%。2.专业权威林权资产评估机构缺位县域林权评估机构少,资质低,县林业局仅有4名工作人员获得国家林业局和资产评估协会联合颁发的林业资产评估资格且按规定只能对非国有林业资产进行评估,该县林权评估机构仅有林业部门林调队,资质为丙级,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其只能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进行评估,直接影响到林农获得贷款的额度。由于缺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操作上银行对100万元以上抵押贷款项目也委托其进行评估,极易造成评估结果不实、误导银行贷款决策。3.现行林木采伐控制严格,申请审批时间较长,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采伐指标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许多林农经营种植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因受砍伐指标的限制,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变现,给贷款人带来到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林权抵押物交易处置变现难度增大,加大处置成本。
(二)信贷管理机制欠完善,严重制约林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1.贷款期限设置与生产周期不匹配目前农信社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多以2~3年为主,最长不超过5年,而林木生长成材一般需要8年以上,贷款期限和林木生长周期严重不匹配。加上广西林改试点地区林地和林木权证集于一册,林权证抵押权无法落实。林权证内共记载林地及林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四项内容,按现行林权证发证规定,林地及林产不能分别单独发证,使得有些林户有林木无林木证,缺乏合法林木抵押证。2.抵押范围和对象限制过于严格,抵押偏窄限制林农获贷能力例如仅对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成熟经济林木大户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而拥有一定荒山滩涂、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林农或幼材林经营者仍无法获得信贷支持。2010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共发放212户,其中一户贷款达460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6%;县联社仅接受种植时间超过一年的林木作为抵押物,而林木种植第一年资金投入非常大(以种植速生桉为例,第一年每亩资金投入约470元,占总投入的52%),林农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却因不符条件被拒之门外。加上林权抵押贷款审批权全部集中在县联社,贷款审批环节多,审批效率不可避免降低。3.林业集约化程度不高,信贷投放未能有效放大全县农民人均集体林地面积仅3.15亩,户均集体林地面积12.07亩。户均林地面积比较少,林农种植扶育资金投入相对不多,信贷资金需求不大,依靠资金自筹或小额林农信用贷款足以满足生产的资金需求,林业信贷规模增长有限。当地林业规模化经营模式总体还处在萌芽状态,“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生产还没有大规模开展。4.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不到位,信息共享机制欠完善一是信贷管理难度大。林权抵押贷款属信贷创新产品,风险管理有别于日常固定资产抵押或权利质押贷款,现有信贷人员往往缺乏相关林权抵押管理知识,贷款“三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抵押林权地处深山叠岭,面积广阔,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实地核查较为困难,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抵押物的变化情况,不利于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二是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林业部门至今未将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林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加大贷款“三查”的难度。
(三)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林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缺失
1.地方政府尚未建立涉农(林)风险基金林业信贷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地方政府对涉林贷款增量、贷款损失无相应的补贴和税收优惠。2.林业保险未能覆盖主要林业风险,森林林木保险滞后林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赔付率高,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林农普遍缺乏投保意愿,并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因林木投保面低和财政补贴不到位而不愿涉足。目前仅在广西部分林改试点地区尝试对林农承保经济林木火灾保险,且险种单一,保费费率高,赔付率也高。如县人保财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费率高达10%,2008年承保了11笔森林火灾保险,共收取30.6万元保费,赔付24.66万元,赔付率高达80.6%,对林业生产危害性大的风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险种尚未开办。
二、协调推进林权改革,创新县域林业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林业生态建设
(一)加快林权配套改革,完善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政府导向作用发挥
1.加快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加紧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评估法律服务、林业担保机构、林业收储中心等服务机构,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功能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尽快建立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和森林资源专业评估机构。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可提供规范化的林业行政许可、林业产权拍卖交易、林权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交易与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加速林业资源的规范流转,实现林木资产资本化。除委托具备林权评估资质并得到银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应设立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所,在省级林业调查设计院指导下开设林木价值评估业务,发挥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生产比较了解的优势,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反映林权资产市场实际价值。2.推动集约化生产,促进信贷增容扩量一是引导集体林权合理流转,促进林权由分散到集中,通过林权抵押获取银行信贷支持,推动集约生产方式的形成,提升林地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扩大服务空间,促进涉林信贷规模投放。3.逐步减少带有行政性质的政府干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各方利益关系,调低服务性收费,给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权证的发证工作,严格履行对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的管理职责,加快林权抵押贷款信息数据与中央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联网链接步伐,实现信息共享,为金融部门强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便利。4.矫正林权改革的副作用,为信贷支持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一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重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较大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警惕外国资本及其代理人参与林业改革的渗透和控制;三是严打官商勾结圈点林地合谋攫取不法利益行为,严防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对通过明暗手法侵吞霸占掠夺、强买强卖占有各地有潜力的林地及其相关产业坚决不予以信贷支持,通过信贷抑制为维护社会秩序作出努力;四是维护农村生态环境,提升人文资源归集,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重塑农村伦理道德体系。
(二)消除制度障碍,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1.从制度层面提供有利林业信贷发展的制度支撑县域金融机构要根据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重新梳理现行林业贷款规章制度,消除阻碍林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合理确定贷款对象、期限和利率的范围。重点是优化贷款操作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林业信贷服务效率;根据县域林地及林产实际情况,改革林权证发放方式,尝试林地、林产证单独发证方式,借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加强金融创新,支持地方林业加快发展。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政策支持、市场引导和监管指导。对于实施林权改革的地区适当扩大分支机构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尽快由总行一级或授权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建议将原来分散的林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税收扶持政策更加明确。3.改进贷款方式为林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一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证、惠农卡等方式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二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适应,真正起到扶持林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50%为宜适当提高林权资产抵押比率,同时适当放宽林权抵押贷款的范围限制;加大信贷人员林权抵押贷款专项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三是进一步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信社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林业信贷投放增加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全面介入“大林业”的上中下游全程产业链条,全面打造生态林业,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以森林覆盖率带动造林绿化,重点建设生态屏障和绿色走廊,形成林业生态格局;同时培育速生原料林、特色经济林和珍贵树种三大基地;重点打造林浆纸一体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油茶产业、花卉产业、森林生态旅游、竹藤加工、野生动植物利用等八大产业集群促使林业产业围绕生态林业建设、产业链发展、生态文化建设、林业改革和资源保护等五个方面展开,实现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从封闭半封闭林业向开放林业、从粗放林业向集约林业、从数量林业向质量林业、从平面林业向立体林业转变,以林业产业化最大限度促进农民增收。
(四)加强林业贷款风险管理,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金融机构方面一是加大对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和政策培训,拓宽知识结构,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二是落实抵押物评估的风险管理,确保评估主体正确、程序合规、估值准确,防范抵押物评估风险;三是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强化与林业部门特别是乡镇林业站的密切协作,探索建立外聘人员或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借助外部力量协助做好贷款管理和抵押物管理,改变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风险隐患;四是推动政银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将林权登记、抵押、采伐等有关信息纳入央行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政银信息共享,前移风险防范关口。2.地方政府方面一是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森林保险品种,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动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二是建立由财政出资的涉农风险补偿基金,对林业贷款进行贴息,对贷款和保险理赔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同时要制定涉林贷款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政策,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服务;三是成立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林权抵押贷款等涉林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五)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尽快推出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按照“全覆盖、低保费、高保额”的要求,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加大补贴水平和补偿力度,提高林农投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可按照各地近年森林实际损失测算出均值,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降低保险费率。探索引入全乡、全村连片投保机制,以降低保险公司理赔认定的难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风灾、病虫害、洪涝、干旱、冰冻、山体滑坡、偷盗等各类林业保险产品。设立林业风险准备金,降低林业风险。在承保理赔的运作上可借鉴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经验,采材料管理论文取政府引导商业运作模式,委托保险公司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以低利率和政府补贴保费形式,鼓励参保,提高投保面。
作者:张君生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