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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构成剖析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经济理论、法律文化背景。尽管经济法律规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法中垄断禁止性法律的出现,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近代社会,自然法学的逐渐衰退,导致相应的法律观念发生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根本性变化,法律应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而生。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干预之源和公权力保障。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如果说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为匡正“政府失效”而要求政府适度、谨慎干预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

一、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国家干预

(一)政治、经济原因。根据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任何一种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克服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在客观上呼唤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出笼。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客观必然性,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任何时期的经济运行都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则更为必要和迫切,国家干预是医治“市场失灵”的一剂良药。

(二)理论原因。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必然有其深刻的理论原因和浓厚的文化渊源。以国家干预为核心的相关经济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主义还是强调国家适度干预的新凯恩斯主义,都对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部门法原因。弥补传统行政法、民商法的调整真空而重新架构新型的部门法的需要是经济法产生的部门法原因。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一系列崭新、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的产生,这些社会关系突破原来单纯的民事和行政关系而表现得更为错综复杂,传统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的民法和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在这些社会关系面前举步维艰、无能为力。因此,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之外构筑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新的社会关系就成为必然,而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四)其他原因。除此以外,经济法的产生还有法律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它们和以上几种原因的共同作用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干预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是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发展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计划经济的弊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并不完美,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但是与其他机制相比,市场有个优点:它能提供有效的反馈机制,是私人和公共决策者都能迅速纠正其错误。”[1]但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自由经济,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经济的弊端决定了必要的国家干预的出现。在过渡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万能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为理论基础,资本主义滑向了完全自由竞争的极端。在这一阶段,经济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竞争,法律观念中推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则,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而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这种极度夸大“市场之手”作用的自由放任主义成了指导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纲领。然而,市场自身仍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顽疾,其滞后性、盲目性、无序性缺点必然导致过度竞争和垄断等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窒息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力。“我特别反对一种看法,即如果对市场放任不管,就能保证资源的最佳配置。我把这种看法称作‘市场原教旨主义’(MarketFundamentalism),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危险的,因为它对市场机制过于信任了。

市场在相互竞争的私人需求之间配置资源非常有效,但不要指望市场会满足所有的社会需求。”[2]终于自由竞争在经历其疯狂自由后终于走向另一个极端———垄断,从而使整个资本主义走向一个新的经济发展阶段———资本主义垄断时期。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反思其经济发展态度,认识到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性,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转而进行国家干预,于是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开始产生,这就是现代意义经济法的产生,而国家干预本质即是经济法应有之意。当然,国家干预在资本主义社会也经历了完全干预和不完全、适度干预的发展演变。以凯恩斯主义和新凯恩斯主义为代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干预逐步成熟,从而使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演变成一种以经济法治、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以及经济秩序等为目标的积极的干预、适度的干预、谨慎的干预。相对于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而言,国家干预则是利用“有形之手”的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发展史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历史都表明,经济发展离不开国家干预,没有国家干预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想象的,经济法的产生本身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产物。

三、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干预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却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经济法是为了匡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导致的“政府失效”应运而生的,即先有“政府失效”,再有国家对“政府失效”的干预和对市场机制的呼唤。面对以国家过度干预经济为特征的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束缚,国家必须要通过改革,尊重并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同时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约束政府的过度干预。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能够同时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中国经济法才由此诞生。所以,中国经济法仍然是国家干预的产物,国家干预仍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正是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根本原因。总之,不管是“市场失灵”也好,“政府失效”也罢,都离不开国家适度干预的弥补或医治。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西方国家如此,中国也不例外。

四、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从经济法的产生原因、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产生的历史,不难看出,经济法从诞生之初,就与国家干预有着难解之缘。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外部性、信息偏在、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都是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顽疾。“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的职能补位,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国家之手”进行干预。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诸多优点要求国家在干预经济的时候必须做到适度干预、谨慎干预,要充分尊重市场调节,做好“裁判员”的角色,不要把触角延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重蹈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国家干预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适度干预,是为了解决市场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介入其中。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职权的滥用而出现“政府失效”,还要对国家干预本身进行干预,防止或纠正其失范行为,加强对国家干预行为的监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法既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同时还是干预国家干预之法,只有这样才能既充分发财务管理论文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真正实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耦合,合格完成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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