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一)教学目标差异引发的教学效果差异法学教育不仅是学科教育更是职业教育,课程的教学中必须围绕实际纠纷的裁判来展开。
[1]法学教学中需要法律概
念、体系、原则三位一体,运用案例分析、法例比较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能力。然而,对于非法学的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却不应该围绕这种目标展开,其教学着力点也不应该放在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然而,教学实际中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教师往往容易直接将法学的思维方式强加给学生,阐述法律概念的精妙,法律逻辑的缜密,以及法律原则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对社会进步的巨大价值。其结果是:同样的教学内容在法学专业学生中获得好评,在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中却受到批评。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的学科性不应围绕法学的学科性而展开,而应围绕经济、管理的思维方式来展开。同样,其职业性不应是从律师或者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进行职业教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经济学、金融学专业的学生便容易接受;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考虑问题,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的学生学习兴趣更高。这种实践的经验充分说明,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师围绕法学部门经济法的思维模式而进行的教育,其学科教育目标和职业教育目标都偏离了学生的专业。在教学效果上,容易出现兴趣不高、为考试而学习的现象。甚至,教师所设定的,让学生解决简单法律问题的目的都无法实现。
(二)教学内容选择过广导致教学无重点
国内的大学本科教育中,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基本是围绕教材而进行。所以,有人认为“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更是培养人才的保证”并不为过。[2]现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材很多,但是,各种经济法教材的内容则差异很大。有些教材以常用为主,内容涵盖广泛;有些认为经济法应该以民法为基础,将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统统归入其中;[3]还有教材注重法律实务,试图让学生熟悉某一方面的法律操作。[4]比较共同的一点是,大部分经济法教材都选择了非常广泛的内容,包含了民法、商法、经济法和诉讼法。虽然这种安排使得教师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自己需要讲解的部分,不过也因为这种选择而丧失了经济法课程自身的体系。对于经验比较少的教师,更是忙于教材内容的完成而缺失了教学重点。学习过程中,学生也抱怨,要学习的法律太多。翻开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各异,但大致都包含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部分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要选择了会计法、审计法、对外贸易法。教材的编者为了能够使更多的人选择自己的教材,内容宽泛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教学中教师的处理不当,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教师不作选择,全盘教育;或者没有规则地随意选择。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要解决现行“经济法”教学中面临的问题,必须进行教学改革。而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前必须确立。现在关于高校教学改革的原则争论很多,不过大多都是从某一学科发展甚至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学者从受教育者的权利角度考察,认为改革应该以学生为中心;也有学者针对研究型大学的特点,提出教学改革应该在发展知识和传播知识之间形成和谐关系。[5]不过,对于一门具体课程的改革原则很少有人论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应该秉承哪些基本原则并无比较成熟的理论借鉴。结合教学实践,考虑到经管类专业和“经济法”课程自身的特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切合经管类专业的特点
排除对理论特别偏重的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金融学、财务管理等经管类专业都比较侧重于实际的操作能力。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近年来此种教学倾向更加明显。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也容易发现,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对实践操作的兴趣往往高于理论。在“经济法”课程学习中,学生更愿意了解具体的实务操作而不是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思想。教师不顺应学生的需求,一味按照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来讲解,不仅浪费宝贵的课堂时间,也使得教学目标无法实现。[6]切合经管类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应该是偏重法律实务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教学。这种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不是像法官和律师一样处理案件的能力,而是在经济管理中预防法律风险和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能力。通过对学生的调查,发现:对于公司法,学生愿意了解的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公司设立不成的责任;对合同法,学生感兴趣的是合同如何写,对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等实际问题,对于公司的法人性、合同订立中要约和承诺理论往往不感兴趣。或者说,他们希望的是教师将这些理论转化为生活语言。这正好体现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没有法律背景知识,重视实践能力的特点。“经济法”教学改革必须切合经管类学生专业特点所带来的知识需求特点,从课堂教学到课外实践都侧重法律实务操作和经济管理实践。
(二)“教”与“学”并重
由传统教育到现代教育的转变便是从过分偏重教学中教师的领导作用,过分注重“教”到注重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但是,这种对传统教育的批评在实际运用中却形成了一些误解,认为教学中“学”是主要的,“教”是次要的。比较典型的是案例教学的过度运用。自从“案例教学法”兴起,法学教学几乎被案例教学吞没了。案例教学法改变了过去以教师主导课堂进程的惯例,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中,进而成为课堂的主角。相对于过去教学中,教师一味灌输知识,这种方法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案例教学法并不是适合任何课程的万能法,更不是随便找些案例引发给学生讨论并完成的。如果说,过去的以法学理论讲授为主,穿插范例的教学过分偏重了“教”,简单梳理案例后任由学生讨论的方法则是过分偏重“学”。二者,都不利于学生的发展。科学的教学思想应该是“重教重学,教学并重”。[7]对于没有法学背景的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试图用案例来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本身难度就很大。实际教学中出现的教师过份依赖学生的“学”,而忽略“教”,不是一种正确的教学改革思路。
(三)教学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并重
经管类不同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时安排各个学校和专业之间有所不同,从36课时到48课时不等。当教材所涵盖的内容过于广泛时,教师必须正确处理知识容量和质量的关系。因为,在确定的教学计划课时内,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一定程度上是反向关系。既要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又要求学生能够扎实掌握每个部分的基本原理,还要能正确分析案例。这种目的几乎是无法达到的。即便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学习了专门的“公司法”课程也未必可以正确分析公司法的实际案例,更遑论“经济法”教学中几个课时的公司法教学。所以,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就必须降低教学难度。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每个部分的课时,选择每个“小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讲授。这样才能实现知识容量和教学质量都不偏废,学生既学到了“经济法”应该学习的内容,又不至于只知道某个法律的名称,而对核心内容一无所知。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以服务专业为中心改进教学内容
现代高等教育的专业分类虽然也受到一定的批评,但总体而言,分专业的教育仍然是教育的主流。专业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仅将受教育者知识结构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能力专业化。专业的教育对人一生的影响非常大,在于专业语言、专业思路所塑造的专业人格。在肯定专业教育的大背景下,专业设计中的课程就应当本着系统的观点,服务于专业设计中对课程的知识结构要求,服务于其所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对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这一点尤其重要。比如,对工商管理和经济学两个专业而言,就应该根据专业特点来确定教学的指导思想。前者比较注重实践操作,培养的是学生分析企业存在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后者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现象,注重培养理论分析能力。所以,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经济法的教学中就要注重同企业的结合,对于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点讲解。并且从企业管理者的视角来分析问题。对于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法和经济学”的某些原理来讲解,尤其是对那些与经济学密切联系的企业、代理人、垄断等部分进行重点讲解。
服务专业的讲解绝对不会破坏“经济法”课程中应该保持的“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学思维方法”的目标。因为,教师自身的讲解过程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这种能力的培养。教师的课程设计、概念讲解、案例分析的思路等等都在无形中贯彻着他所受的法学思维方法的指导。服务专业不会淹没“经济法”课程本身,相反,越是服务专业越能体现“经济法”课程适合专业的灵活性,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缺点转化为优点。
(二)以专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应该是一种全面的“经济类法律”简介,而是能够给学生带来实在的知识,可以在工作中应用的能力。所以,课程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经管类专业的专业能力培养需要。概括而言,经管类专业人才最重要的是对经济现象要有敏锐感,能够发现市场中运行中企业的问题,经济管理制度的缺陷,防范经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纠纷的解决与经管类学生距离较远。
为此,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上我们做了两种体系。
第一种体系包括四大法律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竞争法、经济纠纷解决法。第一部分主要选择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二部分选择合同法;第三部分选择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部分选择仲裁法和诉讼法概述。通过这样的法律体系,试图让学生从企业的组建、经营、竞争、纠纷来理解法律与经济管理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体系是在第一种体系的基础上调整,第三部分去掉,改为与专业紧密联系的经济法。如,对会计专业的改为会计法和审计法;金融学专业的改为金融法律概论,内容包括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对经济学专业则选择“法和经济学”进行讲解。这两种体系的选择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验证,基本是可以切合教学需要。
(三)以范例教学为主,穿插案例教学
以“点”带“类”的范例教学对于经管类学生的“经济法”教学非常重要。纯粹提供案例,由学生主动收集资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案例的案例教学则应该严格控制其占教学的比例。一般而言,实践中我们基本控制在十个学时左右有一次纯案例分析。这样做的是充分考虑到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基础,以及学生的学习负担确定的。学生收集资料解决问题固然可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并不表示学生对于这种资料收集,独立解决问题有很高的积极性。
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对于过多的“课后作业”是反对的。在国内的教育环境下,让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太多,有时会给他们一种感觉:老师是在应付教学。合理把握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比例,是案例教学达到良好效果的前提。
范例教学可以克服案例教学过分注重学生“学”的缺点。
教师通过选择适当的案例,让学生通过对范例来理解法律原理、条文与生活实际的结合,在师生共同努力,即时性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知识的传输和师生的交流。以范例教学为主,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范例要有足够的知识覆盖面,可以覆盖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直接从案例教材选取或者采用经典法院判例都不是好的方法。最好是教师结合教学大纲的知识点要求进行案例设计。
第二,介绍范例的时间应该准确把握。一般而言,范例应该在教学内容讲解之前,而不是讲解之后。这样既可以保持学生对范例的新鲜感,又可以让学生理解书本知识其实是为生活服务的。
第三,农业论文下载师生共同完成范例。如果把范例作为练习题一样处理,范例教学就变成了习题讲解课。所以,范例教学中,教师应该设计好提问的问题,及时回应学生的回答,然后慢慢指引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这也正是范例教学之所以作为一种方法,而不是作为举例子那样简单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