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从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的角度,通过社会、团体的力量将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宏观干预、整体调控,以营造相对和谐、平衡发展的经济环境的相应法律法规的统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有着自己特有的调整原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范围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规定性、限定性以及稳定性。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说法不一,但核心概念基本还是一致的。本文认为经济法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公平性、经济利益平衡性、经济环境和谐性、限制政府经济权利、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性五个方面。
一、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经济公平的法治前提
在社会化经济活动中,参与的各方在利益上的差异以及利益矛盾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对社会化经济活动加以宏观的调控,无论是资源占有的方式还是分配机制都加以适度的干预措施,而经济法本质上就是公法介入私法、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指每一个竞争参与者,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接受相同的评判,和竞争的过程,它不但是竞争群体利益的需求,同时也是国家对竞争活动进行规范化的指导思想,公平竞争既是效益之源,又是效益之母。市场经济活动能够得以有序的运行,其前提条件正是公平竞争机制的规范化以及公平竞争良好的运作状态,将社会资源进行了有效地调配,从而促以实现社会效益整体目标。解决公平竞争需要两个前提: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以使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竞争者都从相同的起跑线上开始,并在相同的比赛规则的限制下展开积极性的、并富有创造性的竞争,以更好的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问题。
其次,公平竞争还体现在合理的差别待遇上。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思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差别待遇,宪法平等权是允许一定的合理差别待遇的存在的。而在竞争过程中单纯是公平的机会分配,尚不足以引导公平的竞争结果,这就需要从国家的高度施以合理的差别待遇制度,对失衡的利益予以矫正,而恢复不同主体间特别是个体与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具体到经济法的领域中,首先要从宏观的角度,调整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从微观的角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程序,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第三公平竞争的实现还体现在公平分配上。它不仅仅指社会资源成果的公平分配,还包括对社会责任、义务以及权利对每一个成员的公平分配。在经济法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下,建立公平分配的实行举措与法律制度,责任是基础、权利是目标、权责是担当,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容分离的。只有在遵循责权利相统一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对于分配的标准,我们应该根据国家当前生产能力的发展状况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架构的特点,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准则,辅以按需分配与按资分配。这样才能从根源上保证公平分配的具体实现。
二、利益平衡性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
经济法实则就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法律法规。国家调节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对贯彻经济法的理念、更好的实现经济法的价值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经济法规中调节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组织管理协调运作,根本目的都是达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如果没有利益平衡作为动态的工具,经济法的价值也将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并且难以实现。不管是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还是价值定义,利益平衡原则都是经济法的灵魂所在,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都是在用经济法的手段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不平衡问题,同时也促进着社会公平。又如《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能源法》等等,都能够解决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代际不平衡、不公平问题,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公平,促进人与资源的公平,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发展。
三、经济法是构建社会经济和谐的法治基础
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跟它们与科学发展观的联系密切相关。构建和谐社会,是为适应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治民主化、经济社会化而倡导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在我国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新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社会利益的存在以及利益被尊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受到应有的尊重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能单纯的只重视强调这一点,从而忽视了整体的社会利益,这样对于个人以及社会整体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经济法的多种理论,形成了一个共识:社会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社会本位可以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这一利益本位立场是生产社会化和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
只有基于这一点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的成为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从而成为经济法立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可以在各部门经济法中得到验证。首先是竞争法,只要有竞争的存在的地方,就难免出现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这是竞争的消极作用所导致的,也是难以避免的,只是不同阶段存在的程度不同。在自由市场的经济阶段,受限于生产力的发展滞后状态,不正当的竞争只是在一些小的范围内起到一定的副作用,并不能掀起大风大浪。但是随着经济状况的逐步发展,社会化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不正当的竞争以及非法垄断的负面影响理也在潜移默化的“提升”,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越来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表现也日益凸显出来。而经济法正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和非法垄断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将以上这种副作用呈现为最小化的状态,从而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进行有效地维护。所以,竞争法追求的是维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个竞争秩序,而不是单个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其次是宏观调控法。市场对于经济是一种事后的调节,因为只有在事件发生之后,市场才可以根据状况作出反应,所以它不免具有被动性与滞后性。这对于经济调节很不及时,容易导致信息阻塞、供求失调、经济结构失去平衡,从而使经济发展出现明显的大起大落,社会状况不稳定,为经济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在这种状况之下,就需要有一种能够相对超前的方式对经济加以控制,国家角度的宏观调控应运而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良性发展,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国家便开始运用一定的经济政策和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从而以最优化的方案配置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基于社会整理利益的角度,宏观调控国家经济的发展。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以及社会政治两种力量的互动与协调下产生的经济法的具体实施机制,保证了经济法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性。在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经济法不仅有国家的政策号召,也有政府部门的鼎力协助实现机制,甚至在广大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乃至社会团体中,都有相当大批的共同参与群体。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的集结与配合下,使得经济法的运行和实施机制都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它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经济法的和谐理念是进行经济法各种法规和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研究归宿。
四、经济法是限制政府经济权力的制度保证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对于经济活动调控的法律职能以及经济职能,已经是必不可少的,离开国家的宏观调控,社会经济将处于紊乱的状态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就转变成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只有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得以适当的定位与处理的前提下,社会经济才会稳步发展。试想如果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不当,得不到很好的处理,那么这种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就不能合理的划分清楚,这样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不和谐。当前,我国政府已经越来越多的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可是其中也参杂进了一些利益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加以相应的控制。
经济法就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相应的探索,并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经济法中的一些法规较为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权力(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具体的干预法则、规范等等。这就对政府的干预能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即使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目的,但受限于经济法的法规前提,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政府腐败问题的滋生与蔓延,大大减少了权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公平的腐败问题,其根本的一个源头即是权力可以轻易地进入市场,可以随便地对市场进行干预。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除了体制内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之外,更有力的做法是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能够“制度化”地界定和划分,才能够大大减少权力在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减少腐败,从而保障社会真正的公平。
五、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促使经济法体系更为完善、更具现实实用性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旋律,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一种注重社会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它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然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经济法的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经济法的落实产生了广泛实在的促进作用。我们对于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改进的具体决策,都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全新的发展战略,不仅代表了地球、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代表了中国经济法所应该追求的法制思想。经济法是建立追求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宏观干预形式,是国家为了最大程度的防止市场经区域经济期刊济失调、克服政府、市场失灵而全面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它对于我国构建社会公平性、创建新型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