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然而作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将其列为及所含的特有原则之中有着极为重要及特别的意义。自从美国兰德咨询公司1992年提出《国家安全的经济范畴》的报告以来,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更是不断将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融入到出台的各项政策之中。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表示,将“把经济安全作为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并在1995年批准了《美国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的科学技术战略》发展报告,将增强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目标提出来。2007年9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所追求的国家经济安全应当是一种状态,是一种同时受到国内与国外影响的状态,因此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应当是指政府在治理国家中,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拥有克服危机的能力,并使本国能够获得稳定发展的一种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其通常包含两个目标: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安全,二是发展中的资源安全.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安全
民商法所强调的市场调节手段,有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在全社会范围内达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这就要求国家出面来干预经济,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只能是宏观上的,不能扩展到微观领域,否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安全就是将传统意义上的应担由个体、市场来承担的风险转化为国家作为承担风险的主体,由国家来采取一种防范风险的意识、能力和措施。其基本内涵包括维护国内经济整体安全与保护国家在国际交往的经济主权独立两部分。在国内经济整体安全中,金融安全首先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
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2008年金融次贷危机提醒我们:一国的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因此,金融安全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维护金融安全,已成为各国法律对金融业经营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流动性过快的因素直接导致了全球范围的企业并购浪潮,同时也引发了强烈的经济民族主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对一些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筑起壁垒,甚至公开阻挠,采取各种手段反收购。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的态度和做法,相当一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也主动放缓开放程度,设置贸易壁垒来抵御外资进入本国关键经济领域。通常各国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基本法律及对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允许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本土产业或其他重要产业;二是大力培育本国企业,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以此来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最后,价格安全所涉及对象与利益极为广泛,远非私人安全问题及传统个体的侵权行为所能处理。为此,各国都是通过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行最高限价、价格听证等措施来规避价格风险。这些措施都可以保证市场定价权在国家、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相互制衡,以预置一定经济程序防范风险,保障价格安全。
由于全球经济化和信息高速化给人们带来的结果是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与日俱增,随着这些经济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与一国内各种矛盾的不断积淀,必然会威胁到一国的经济独立性。再加上各国在增强经济竞争力的同时,都会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来扩张自己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从近几年我国的市场份额看:美国微软占有我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80%;瑞典利乐公司占有我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80%;从专利品牌看:日本在我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从民族工业看: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我国的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我国机械行业的佼佼者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收购了85%的股权等等。这些从表面上看,可能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但从国家整体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来看,则完全是一种经济不安全的因素,当这些不安全的因素“沉积”到一定程度时,它将直接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发展中的资源安全
为了一国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应当在内部上表现为抑制经济交往过程中不协调的因素,环境污染及能源过度消耗,维持有效的资源调节与配置方式。在外部,应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以石油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还是世界上除了欧佩克之外的最大的石油出口国,然而从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带动了石油消费量的急剧上升。
在过去几十年里,全球新增石油需求量中有30%到40%的需求量来自于我国,随着国际油价不断的攀升,中国受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经济的发展受石油供给变化的制约也变得越来越明显。“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应对国际油价暴涨的对策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石油进口多元化的政策,将石油的进口地区分散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国有石油公司也在这些地区加快了在该地区对石油公司并购的步伐。其中,获取份额油是我国主要目的之一。份额油的含义就是通过参股,投资,技术服务参与国外石油资源开发,根据分成合同来稳定地获得的分成油。
这些份额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的石油供应,2006年,目前中石油的油气投资业务已经扩展到全球26个国家,我国的海外份额油大致在5000万到6000万桶,约占我国原油进口量的20%到30%左右。在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安全意味着一个国家能够在复杂的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对风险拥有更多的免疫力,更快的反应能力,更高效的经济运作能力,能够游刃有余地应付诸如金融投机、贸易摩擦、跨国产品倾销等全球化时代的经济风险、保障自身经济主权的独立与不受干涉。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动力和保障。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但基础产业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能耗大且污染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都是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安全因素。我国已成为经济实体的大国,但还远不是经济强国,发展经济的目的仍在于维护自身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权独立与安全。我国目前的经济安全目标在于:保护本国所创造的财富在国际交往中不致流失或者为其他经济强国所掠夺,同时,在较短的时间内缩短与经济强国之经济差距,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三、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102条至113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12种具体犯罪,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了5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法律强调的“国家安全”,重点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而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2000年以后,我国才在“经济安全”立法方面有少量的规定。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原则。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第37条第五款规定:“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调查。
2005年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战略投资“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不可否认,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已逐渐被立法者所认知,而其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其所体现的安全原则在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及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上体现工程项目管理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可以预见,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必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与成熟而日趋健全。